❶ 公司之間惡意串通套取第三方錢款具體有什麼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明確的規定: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惡意串通如果給他人造成損害結果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❷ 實際用錢人和銀行工作人員惡意串通騙取貸款名義借款人需要還錢嗎
不需要。但是你必須向法院出具證明你並不知情的情況下騙去,以你的名義去貸的款。
❸ a銀行與b公司是否構成惡意串通騙取保證
題目不完整,現在我舉例說明一下什麼是:惡意串通騙取保證,違反擔保法:
借貸雙方串通騙他人簽字再訴其連帶清償未獲支持———
李某與某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李某向銀行借款20萬元。同時,李某與該行串通,雙方告知王某保證人只是一個形式,除非李某傾家盪產,否則王某根本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騙取王某在空白合同書連帶責任保證人處簽了字。
合同到期後,李某未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銀行起訴至順義法院,要求李某歸還,王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最終,順義法院判決李某歸還銀行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王某不承擔保證責任。
❹ 最高法院虛假訴訟第一案如何認定惡意串通,虛構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認定虛假訴訟案兩當事人各被罰款50萬元,而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借款糾紛上訴案,當庭認定上訴人上海歐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訴人遼寧特萊維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構成虛假訴訟,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同時對兩當事人各罰款人民幣五十萬元整。
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的第一起虛假民事訴訟案,人大代表、新聞媒體、在校學生等近200人觀摩了庭審,認為該案公正判決和罰款決定,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維護司法公正和訴訟誠信的決心。
案件宣判後,兩當事人的實際控制人王某和上海歐寶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承認本案系兩人共同策劃,對製造虛假訴訟的行為表示認錯悔過,同時表示尊重判決,自覺履行罰款決定。
歐寶公司於2010年6月13日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特萊維公司返還8650萬元借貸本金及利息,特萊維公司對歐寶公司的訴訟請求完全認可。
遼寧高院於2011年3月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支持了歐寶公司的全部訴請。判決生效後,因特萊維公司的其他債權人謝濤提出申訴,遼寧高院裁定再審並於今年5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一審民事判決,駁回歐寶公司的訴訟請求。歐寶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商事審判領域虛假訴訟頻發,嚴重擾亂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沖擊社會誠信體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一貫高度重視,要求嚴厲打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案的審判與罰款處罰,再次昭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打擊虛假訴訟的決心,也將推動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增強對虛假訴訟的防範意識、提高甄別能力、加大打擊力度。
❺ 在什麼情況下銀行貸款擔保屬於惡意串通
惡意串通違法發放貸款行為人主觀故意是明知且侵犯國家金融機構資金所有權。具體來說,一是明知自己行為是違反法律法規並故意為之,且與借款人事先預謀串通、策劃,此為款項使用人與挪用人之間的預謀。二是明知受貸主體不符合貸款條件,在正常條件下不可能通過審批而獲取貸款,卻規避相應規定,故意為之。三是明知借款人的貸款資料不符合規定,卻故意不去調查,使審批程序流於形式並成為信貸人員挪用資金行為的一種掩飾。
❻ 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股權轉讓有效嗎
你好。於「惡意串通」的問題,在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都有所規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七種無效民事行為,其中第四種就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無效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對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其中之一是因「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導致的無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可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是將惡意串通作為一種認定民事行為無效或認定合同無效的條件來規定的。 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都未對惡意串通的含義進行過明確的解釋。拍賣法是將惡意串通作為一種禁止性行為而規定的。拍賣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但是拍賣法也未對惡意串通的含義進行明確的界定。如何理解惡意串通的含義呢?筆者認為惡意串通是指民事活動中的當事人,為牟取不法利益合謀實施的損害他人利益的違法行為。拍賣中的惡意串通是指在拍賣活動中,拍賣當事人為了謀取不法利益,共同合謀實施的損害他人利益的違法行為。 拍賣實踐中,拍賣當事人惡意串通的情況比較復雜,大體上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類是競買人相互之間的惡意串通。主要表現為拍賣前競買人結成聯盟,一致壓低價格,拍賣後共同分得利益。這種惡意串通損害的是委託人和拍賣人的利益。一類是拍賣人與競買人之間的惡意串通。主要表現為競買人通過行賄手段在拍賣前從拍賣人處獲取競買條件和標的的信息,比如透漏保留價等行為。這種惡意串通損害的主要是委託人的利益,同時也侵犯了其他競買人的公平競爭的權利。還有一種類型是委託人、拍賣人和競買人三方共同串通,其損害的主要是國家的利益或社會的利益,同時也侵犯了其他未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的公平競買權。拍賣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可見,我國拍賣法對前兩中惡意串通行為進行了禁止性規定。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第三種惡意串通行為是合法和不受禁止的,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這種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拍賣結果當然也是無效的。 二、惡意串通的構成要件 首先,惡意串通的當事人為了謀取自身的不法利益,在主觀上存在著共同的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故意」。惡意串通這個概念中的「惡意」本身就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應當是故意的。 其次,行為人要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表現。關於惡意串通行為的表現主要是由《拍賣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該《辦法》第九條規定,競買人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1)競買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拍賣價格; (2)競買人之間相互約定拍賣價格; (3)競買人之間相互約定買受人或相互約定排擠其他競買人; (4)其他惡意串通行為。 根據拍賣實踐,競買人之間的其他惡意串通行為主要表現為:事前串通聯絡、拍賣中串通不應價、應價不加價或利用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威脅其他競買人,欺行霸市,企圖壟斷拍賣市場等行為的。該《辦法》第十條規定,競買人與拍賣企業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1)不經買賣競價程序而處分拍賣標的; (2)拍賣企業違背委託人的保密要求向競買人泄露拍賣標的保留價; (3)拍賣企業與競買人私下約定成交價; (4)其他惡意串通行為(比如,收受競買人的賄賂等)。 這里有一個問題需要澄清,即實際上的損害結果是否是構成惡意串通行為的一個條件呢?筆者認為,是否有實際上的損害結果不是構成惡意串通行為的必要條件。損害結果只是衡量惡意串通行為法律後果或法律責任的一個條件。民法通則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合同法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拍賣法第六十五條也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見,是否給他人造成損害只是衡量惡意串通行為的法律後果和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之一,而不是惡意串通行為本身的構成要件。 從拍賣實踐和司法實踐來看,行為人只要具備行為要件就可以構成惡意串通了。因為很難舉證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是故意的,主觀上是否故意也只能通過客觀的行為來說明,只要有惡意串通的行為,一般就可以推定其主觀上是故意的。 在惡意串通的認定方面,目前還存在一些誤區。比如有這樣一個案例:某拍賣行接受法院委託拍賣某房地產項目。經過評估,該標的整體價值為2600萬元,法院據此確定了保留價為2500萬元。被執行人對此表示異議,認為其投資成本高達5000萬元,該評估明顯低估了該項目的價值,要求人民法院中止拍賣。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中止的理由不成立,因此繼續進行了拍賣。拍賣過程中,拍賣行採取減價拍賣方式,最終以2500萬元的價格,將該項目大部分的房產拍賣成交。拍賣成交後,當地工商局認定該拍賣行與競買人串通,將原值5000萬元的房產以2500萬元的低價成交,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因此做出了對拍賣行的處罰決定。從本案來看,拍賣行並沒有與競買人惡意串通的行為,工商局對此也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只是以成交價低於投入價值一點來推斷,是明顯的證據不足。成交價低於投入價值是由於拍賣市場的實際情況造成的,並且大部分標的成交價已經達到了保留價,應該說真實的反映了拍賣品的價格,不會給他人造成損失。因此,工商局在沒有其他充分的證據加以認定的情況下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不妥當的。還有一個案例:某市拍賣公司受國稅局委託,對一批香煙進行拍賣。拍賣註明:競買人須具有煙草經營權才能參加競買。有意者請帶身份證件和煙草經營權證件及1萬元保證金到拍賣公司辦理競買手續。經過激烈競價,最終由甲公司以6萬元的價格競得。事後另一競買人乙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稱甲公司並無競買資格,他的煙草專賣經營權系偽造的。並稱拍賣公司沒有查出競買人的資格無效,與競買人之間構成惡意串通。像競買人乙公司這種觀念在拍賣實踐中並不少見。惡意串通,需要拍賣人與競買人之間有串通的故意、惡意串通的行為。拍賣人如果只是由於對競買人的資格審查存在過錯,並不能證明其與競買人之間存在串通的故意。如果沒有其他的證據可以證明拍賣人與競買人之間的串通的故意,那麼,拍賣人對競買人資格審查的失誤不能認為是惡意串通。 三、惡意串通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 拍賣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構成惡意串通本身並不必然意味著拍賣無效。惡意串通行為只有同時具備給他人造成損害這一結果時,其法律後果才是拍賣無效。這是拍賣法中唯一明確規定拍賣無效的地方。不論是否應當追究當事人的其他法律責任,只要構成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失,拍賣本身就是無效的。如果僅有惡意串通的行為,而不具備給他人造成損失這樣的結果,則不能當然認定為拍賣無效。比如有這樣一個案例:拍賣公司對一棟房屋進行拍賣,委託人事先確定的保留價是5萬元。競買人張三、李四和王五是朋友。在拍賣會之前,三人在一起商量,出價太高對誰都沒有好處,不如共同協助張三以低價競得房屋,再讓他分別給另外兩人好處費。後來張三以7萬元拍得房屋,李四和王五也分別領到了好處費,並出具了收條。此事經人舉報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始調查,張三、李四和王五對上述事實予以承認,當時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找到委託人了解委託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損害時,委託人認為7萬元成交價已經超過了保留價2萬元,他對此成交價感到滿意,認為張三等人的行為並沒有損害自己的利益,願意將該標的賣給張三。此次拍賣是否有效呢?筆者認為應當認定有效。拍賣活動是一種民事活動,其最終目的在於促成交易並促進資源的流通。本次拍賣中,競買人的最高應價已經超過了保留價,應價是有效的。當事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損害,當事人最有發言權。除非行為人的行為損害了國家的或集體的利益,否者應當尊重民事活動主體的意願。 構成惡意串通並且給他人造成損害結果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即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民事責任實際上並不僅僅限於損失的賠償問題,還包括退還已收的款項和費用等民事上的返還責任。如果惡意串通侵害了國家的利益,行為人因此取得的財產還應收歸國家所有。除了民事責任外,行為人還應承擔行政責任。拍賣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關於惡意串通者的行政責任,要注意兩個小問題: 一是誰來追究行政責任,即行使權力的主體,按拍賣法規定應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二是拍賣人和競買人承擔行政責任的形式和起算基礎是一樣的,形式都是罰款,起算基礎都是最高應價,但是計算的標准不一樣。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以最高應價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而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最高應價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由此可見,立法對拍賣人參與惡意串通的處罰力度要比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的處罰力度要大,因為拍賣人參與惡意串通的後果要比競買人參與惡意串通要嚴重,給社會造成的危害也更大。 在拍賣實踐中,在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時,也有一些具體問題不好解決,比如如果在一場拍賣中,競買人惡意串通都不應價,對此應如何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呢?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沒有最高應價,也無法確認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因此無法計算具體的罰款額,所以在拍賣實踐中,如果確有證據證明他們事前通謀,構成惡意串通,一般採取的辦法是取消這些競買人的資格或在該標的再次拍賣時,禁止其參與該標的的再次競買。
❼ 怎樣才能證明借款人與銀行惡意串通 2012年4月朋友找我擔保在某信用社貸款4萬元,但實際
我現在正在申訴,想通過打官司解除我的擔保責任,因為這里不但存在惡意串通,借新貸還舊貸,還改變了貸款用途,但關鍵在於我沒有證據,我『想申訴不成功再報警。順便再問一不,如果我這個朋友能給我作證的話,這官司能打贏嗎?
❽ 擔保公司和企業串通套取銀行貸款是什麼行為
還要看其看具體情況。個人覺得如果涉及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等就屬於貸款詐騙的違法行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❾ 最高法院虛假訴訟第一案如何認定惡意串通,虛構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認定虛假訴訟案兩當事人各被罰款50萬元,而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借款糾紛上訴案,當庭認定上訴人上海歐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訴人遼寧特萊維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構成虛假訴訟,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同時對兩當事人各罰款人民幣五十萬元整。
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的第一起虛假民事訴訟案,人大代表、新聞媒體、在校學生等近200人觀摩了庭審,認為該案公正判決和罰款決定,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維護司法公正和訴訟誠信的決心。
案件宣判後,兩當事人的實際控制人王某和上海歐寶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承認本案系兩人共同策劃,對製造虛假訴訟的行為表示認錯悔過,同時表示尊重判決,自覺履行罰款決定。
歐寶公司於2010年6月13日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特萊維公司返還8650萬元借貸本金及利息,特萊維公司對歐寶公司的訴訟請求完全認可。
遼寧高院於2011年3月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支持了歐寶公司的全部訴請。判決生效後,因特萊維公司的其他債權人謝濤提出申訴,遼寧高院裁定再審並於今年5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一審民事判決,駁回歐寶公司的訴訟請求。歐寶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商事審判領域虛假訴訟頻發,嚴重擾亂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沖擊社會誠信體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一貫高度重視,要求嚴厲打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案的審判與罰款處罰,再次昭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打擊虛假訴訟的決心,也將推動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增強對虛假訴訟的防範意識、提高甄別能力、加大打擊力度。
根據具體問題類型,進行步驟拆解/原因原理分析/內容拓展等。
具體步驟如下:/導致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
❿ 惡意串通違法發放貸款如何定性
惡意串通性的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實質是挪用資金,應當定性為挪用資金罪。
1,金融機構貸款滋生的一系列犯罪呈上升趨勢。實務中,一些金融機構的信貸人員與借款人惡意串通後,採取發放貸款的形式,將金融機構的資金交由借款人使用,並造成重大損失。金融機構中發生的違法發放貸款行為和挪用資金有相似之處,這兩種行為雖然都構成犯罪,但是兩罪量刑上有較大差別。筆者認為,此類惡意串通違法發放貸款行為應當定性為挪用資金罪。
2,從主觀故意來看,惡意串通違法發放貸款行為人主觀故意是明知且侵犯國家金融機構資金所有權。具體來說,一是明知自己行為是違反法律法規並故意為之,且與借款人事先預謀串通、策劃,此為款項使用人與挪用人之間的預謀。二是明知受貸主體不符合貸款條件,在正常條件下不可能通過審批而獲取貸款,卻規避相應規定,故意為之。三是明知借款人的貸款資料不符合規定,卻故意不去調查,使審批程序流於形式並成為信貸人員挪用資金行為的一種掩飾。貸款是銀行正常的經營業務,信貸人員利用辦理貸款審批所掌握的資金就是通過正常審批手續而獲取的貸款資金,信貸人員在辦理審批手續之前已經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貸款的條件,卻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將不真實的申請貸款資料申報,利用職務之便達到了將信貸資金從單位挪用給借款人使用的目的。四是惡意串通違法發放貸款行為更多地表現為謀求非法利益。在辦理此類案件中,基本上都伴隨著受賄、行賄等行為,這種內外勾結式的犯罪對金融機構危害甚大。
3,從侵犯客體來看,違法發放貸款行為與惡意串通違法發放貸款行為侵犯的客體不同。違法發放貸款罪侵犯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主要表現雖然違反相關法律規章,超出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序,但本質上仍是貸款行為,屬於銀行使用資金的職務行為。而惡意串通性違法發放貸款行為表現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讓不符合貸款條件的資料通過審批,從而順利地獲取貸款,使沒有資格使用金融機構資金的人員順利使用資金,並使金融機構的貸款審批程序成為一紙空文,此類行為侵犯的是金融機構的資金所用權而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