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買房可以貸款嗎 以公司名義買房要注意什
購房按揭貸款是針對個人住房的一種貸款方式,目前還不針對公司,如果您想要以公司的名義貸款,建議您直接咨詢銀行。
Ⅱ 公司貸款套現
一、銀行負有審核貸款用途是否合規合法的義務。母公司負有按照貸款合同要求使用貸款的義務。否則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二、母公司購買子公司原料,這是關聯交易。如果銀行沒有在貸款合同中禁止關聯交易,則母公司不違規。
三、子公司將款項轉回母公司,也是集團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如果子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該事項,則銀行也不能將此看作違規。
四、套現不是法律術語。在涉及法律事務上不能概念含混。
關於貸款套利。
就是轉貸收取利差。甲有信用能力獲取貸款,轉貸給信用等級差不能正常獲得銀行貸款的乙,從中收取利息差額。銀行一般禁止轉貸,一經發現都會提前收回貸款,並根據貸款協議作出處罰。
Ⅲ 企業通過第三方公司貸款,公司該怎麼進行賬務處理
賬務處理其實簡單,按照目前情況,B計入短期借款,然後負擔利息計入財務費用,b支付給c掛往來賬,c支付給a,a掛往來,然後再弄個abc的抵賬協議,把b-c及a-c的往來抵掉
但是這裡麵包含的銀行監管風險(b的貸款)和稅務風險(b負擔利息實際沒使用借款)都很大
Ⅳ 公司向銀行貸款,受託支付是什麼意思
受託支付是貸款資金的一種支付方式,指貸款人(依法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目的是為了減小貸款被挪用的風險。受託支付目前適用的情況是:貸款資金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有助於提高商業銀行強化科學的貸款全流程管理貸款發放的質量,也有利於管理,可以真正實現貸款管理商業銀行增強貸款風險管理模式從粗放型走向精細化。
(4)公司交易貸款擴展閱讀
銀行貸款的貸款方式有以下:
中小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的技巧,建立良好的銀企關系。 要講究信譽。 要寫好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突出項目特點。 選擇合適的貸款時機。 取得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支持。
1.創業貸款
具有一定生產經營能力或已經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因創業或再創業提出資金需求申請,經銀行認可有效擔保後而發放的一種專項貸款。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根據個人的資源狀況和償還能力,最高可獲得單筆50萬元的貸款支持。
2.抵押貸款
對於需要創業的人來說,可以靈活地將個人消費貸款用於創業。抵押貸款金額一般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價的70%,貸款最高限額為30萬元。如果創業需要購置沿街商業房,可以擬購房子作抵押,向銀行申請商用房貸款,貸款金額一般不超過擬購商業用房評估價值的60%,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3.小額貸款
根據「凡年齡在60歲以內、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具備一定勞動技能的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可以持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規定。
Ⅳ 我們公司要向銀行貸款
您可以考慮辦理平安銀行的小微企業貸款,申請條件如下:
1、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本人及其家人無不良信用記錄,當前貸款無逾期;
2、 應具有我行允許轄屬范圍內的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並在當地有固定住所;
3、 家庭凈資產不低於50萬元(家庭凈資產包括家庭金融凈資產、家庭實物凈資產(動產和房產));
4、 企業實際經營2年(含)以上,經營穩定;需要有行業從業經驗不低於3年;
5、 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並辦理年檢手續;有固定的住所和經營場所,合法經營,生產經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
要求,當前貸款無逾期;
6、 我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體詳情建議您聯系當地平安銀行網點小微客戶經理咨詢。
應答時間:2020-09-0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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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傳統的公司貸款和貿易融資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
傳統的公司貸款是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種借款方式。企業的貸款主要是用來進行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等大額長期投資。
而貿易融資是在商品交易中,銀行運用結構性短期融資工具,基於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屬、穀物等)中的存貨、預付款、應收賬款等資產的融資。
2、貸款對象不同
貿易融資發放對象主要是進出口企業。傳統的公司貸款發放對象則包括進出口企業,更包括非進出口企業,如小五金機械配件製造廠,菜市場門口賣手機的個體戶、肉聯公司等等,從銀行實務角度,范圍更廣。
3、貸款發放的幣種不同
傳統的公司貸款以人民幣發放為主,外幣較少。而貿易融資人民幣以及外幣參半,有些貿易融資產品還規定了外幣貸款是不能結匯的,而傳統的公司貸款的外幣貸款是可以結匯的。
Ⅶ 公司和公司之間借款是合法的嗎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公司之間的借款並非全部不合法。
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了對於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情形的,屬於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7)公司交易貸款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廣大市場主體獲得生產、生活資金來源、投資謀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伴隨著借貸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大量糾紛成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長。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2012年審結72.9萬件,同比增長22.68%;2013年審結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
201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審理難度系數普遍較高,給當前的民事審判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認為,應當盡快制定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以回應人民群眾對借貸安全和公平正義的追求.
回應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回應人民法院對統一裁判標准和正確適用法律的需求。回應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的背景。
杜萬華介紹,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
據悉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民間借貸主體僅限於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對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央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
杜萬華說,這一制度性規定在司法界被長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對於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計劃經濟時代延續下來的這一制度不僅沒有消除企業間借貸行為的發生,相反,企業間借貸甚至出現愈演愈烈的勢頭。
現實中企業間存在的巨大借貸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業之間的間接借貸運作模式。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杜萬華認為,「時移則法易」,根據目前實際情況,最高法經研究認為,對於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應當給予有條件的認可。本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這一規定不僅有利於維護企業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於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不僅有利於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於統一裁判標准,規范民事審判尺度。
「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應當說,解禁並非完全放開。」杜萬華表示,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
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
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
Ⅷ 公司之間可以互相借貸嗎
這樣大概行不通,理由有二: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中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以扣除,也就是說,過高的利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對利息收入方而言,企業所收取的利息,不管有多少,都必須視為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總而言之,這樣做是「偷雞不成蝕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