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法人未經過股東同意,可否自行決定公司借款。已經借款的借條是否有效。其法律依據是什麼。
這要看企業的規章制度是怎麼規定的,一般來說,企業法人代表公司辦事,取得的借條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Ⅱ 有限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在其他股東不知情私自到銀行貸款私用,那股東有責任還款嗎
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在所有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義向個人借款,由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代表公司 ,因此,這種情況應當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未經股東會議通過,公司償還借款後,可以向股東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償。
根據《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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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Ⅲ 企業法人代表未經過股東同意,私自在外面借款。屬不屬公司債務,另外合夥人要不要承擔
不屬於公司債務,合夥心不需要承擔,屬於企業法人個人心借款,跟公司無關。
Ⅳ 合火制企業法人代表未經股東同意私自向銀行貨款自用違法嗎
違法 屬於挪用公款 ,需要付法律責任
Ⅳ 企業法人未經股東同意,可否自行決定公司借款
一般情況下,企業法人未經股東同意能自行決定公司借款。公司章程中另有規定的則不能。
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況下,有權利代表公司對外從事和公司業務有關的合法的民商事行為。對於他的權利限制,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否則公司就可能陷入難以預測的經營風險中,對股東不利。
如果法定代表人有侵佔公司財產的行為,股東可以主張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未經公司股東同意,將公司股權直接轉讓給了其他人,要求法定代表人賠償公司損失。公司欠的欠款由公司負責償還,則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以公司名義借款的,要區分實際情況,如果借款合同有公章,借款入公司賬戶,第三人不知情,屬於公司債務,以公司資產清償,該股東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其他股東可以追償。
如果借款合同不足夠認定為公司債務的,按個人債務處理。借款人和出借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借款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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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Ⅵ 股份公司法人代表未經股東會決定,私自向信用社貸款,信用社不慎審放貸擔責嗎。
1、首先要弄清楚,一家公司,出於經營需要,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在一定的額度內,是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授予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的正常經營權,你回去好好翻翻《公司章程》規定,再來判定這是「私自」呢還是「有權」。
2、「信用社放貸」是否「不慎」,不是你來判定的,每一級金融機構都有它自己的上級在監管業務,直至最高機構「銀監會」來判定。若這筆款的用途不符合政策、最後成壞賬了等情況,也是金融系統內部的事,就別操心了。
3、金融機構若是貸款給企業、而不是個人的(看看資金賬號就明白了),當然該由企業來擔當債務。至於這筆款企業當初是否該去借、向誰借、借多少,後來怎麼使用了,那是企業內部的事,有問題也是企業內部去消化。股東只有在開股東會(或董事會)時,去問責當事人,而不該(也無法)拒絕向銀行還債。
Ⅶ 公司法人未經股東的同意 擅自將公司資產讓別人的公司到銀行貸款合法嗎
要看在不在法人的許可權內,不是每一件事都要股東大會同意的。
Ⅷ 公司法人私自用公司公章給人擔保貸款未經其它股東同意,現在被擔保方
只要蓋章擔保,就要承擔擔保責任。
至於是否經過股東同意,屬於公司內部的管理問題,與債權人無關。
現在債務人跑了,只能由公司承擔償還責任了。
《擔保法》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