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需要借款協議嗎
法律分析:需要的,因為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
(1)這里包含兩個借貸關系:一個是母公司向銀行借款,另一個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
(2)子公司與母公司是關聯方關系,根據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對納稅人從關聯方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但母公司如有足夠的證明有關資金確定是從金融機構取得,這種借貸關系可不作為關聯方關系對待,而作為正常企業間借貸關系對待。
(3)子公司實際支付利息時,應視同先向母公司支付利息,再由母公司向銀行支付利息。母公司收到子公司上交的利息時應作收入,應向子公司開具收到利息的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子公司稅前可扣除的支付給母公司的利息按不高於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計算的利息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貳』 子公司貸款給母公司用合法嗎
依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資金援助是合規且被許可的行為。
盡管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存在著緊密的控制關聯性,然而它們各自都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具有完整的法人資格,子公司作為一傢具備獨立人格權的商業企業,保有自身的資產以及公司法定稱呼,有權以其名譽為基礎展開各類經營活動,並且能夠獨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義務。
只要符合一定的法理要求同時嚴格守法,子公司便可向母公司進行借貸融資。
『叄』 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的請示怎麼寫
1、母公司借給子公司款,借:其他應收款--子公司,貸:銀行存款;收到利息時,借:銀行存款,貸:財務費用--利息收入,利息收入要交納營業稅。
2、母公司作為其他應收款入賬,不用發票原件,把幫助子公司墊付的費用發票復印一份,或者直接由子公司寫個借條入賬即可。
拓展資料: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徵:
1、有償性。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意在獲取相應的營業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負擔按期返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義務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對價,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在這一點上,該合同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後者為無償合同,當事人對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沒有利息(《民法典》第680條第2款)。
2、要式性。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就該合同關系的存在產生爭議的,推定合同關系不成立。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則合同成立。在這一點上,該合同也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對於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採用書面形式(《民法典》第668條第1款後段)。
3、諾成性。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則有所不同,該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民法典》第6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