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積極退款後一般不判刑
積極退款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貪污十萬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罰金。如果能積極退贓退賠的,可從輕處罰,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
一、退贓款後能不能減刑
退贓不一定會減刑輕判,除了刑法有明文規定外,退贓只是法官掌握的酌定量刑情節,是否判
減刑需要法官結合具體情節來判決。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金額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貪污犯罪分子退贓積極,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貸款詐騙罪退款後還要坐牢嗎
犯罪後只要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就會坐牢。退賠贓款是我國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義務之一,不會因為退贓而不坐牢。但是退賠贓款的行為,會被公檢法機關作為量刑的考量條件之一。所以,退款不影響定罪,但是影響量刑。結合犯罪性質,退賠主動程度檢察院在起訴時會建議法院判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