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擔保公司放貸款合法嗎
擔保公司放貸款不合法,擔保公司對外發放貸款,超越了其經營范圍,因而應當認定無效。
關於擔保公司發放貸款的相關規定: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21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受託投資和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故融資性擔保公司發放貸款的,因其超出經營范圍且影響金融秩序穩定,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之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同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基於上述規定,擔保公司對外發放貸款應當歸於無效。
此外,金融經營企業只有依法取得《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方能從事存、貸款業務,否則,不得從事前述金融業務。《商業銀行法》第11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擔保公司沒有獲得國家相關部門審批取得發放貸款業務金融特許經營資格,卻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金融業務,必將擾亂國家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盡管《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只是行政規章,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效力的直接法律依據,但是,在認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外發放貸款的效力問題上,人民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以及《合同法》第52條有關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
拓展資料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發放貸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比照融資性擔保公司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擔保公司將自有資金委託銀行或其他有發放貸款資格的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借款合同有效。
『貳』 銀保監會稱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大學生發放互聯網消費貸,能有用嗎
銀保監會出台新的條例,要求小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大學生發放貸款,能不能認起作用那顯然是能的,因為銀保監會主要就是管貸款銀行這方面的業務的,只要是涉及到金融的雨他們都有關系,他們就相當於這個行業的管理者,你要是不聽話,那就把你從這個行業踢出去。
如果你是出於消費的慾望選擇貸款那就是你自己的問題了,這個各方面監管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到位,讓這種東西完全消失,不可能的,所以你要學會控制自己的消費慾望,有多少錢辦多少事,自己父母原來特別喜歡說這句話,自己現在也懂了,你一個月只賺3000塊錢,你非要買一個12,000的手機,你接下來半年除了吃飯租房子的錢全都被掏空了,那接下來的半年你再有什麼其他的硬性的經濟需求怎麼辦?你沒有錢了呀,你就只能選擇貸款,慢慢的拆了東牆補西牆,終究有一天會東窗事發,控制不住了,那就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