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子公司貸款給集團公司使用,利息由集團公司付,是否屬於轉貸行為
從銀行方面講是轉貸行為,但在公司中不屬於,子公司款項歸集母公司使用,這在公司里很正常,手續上走一下,如,寫個內部借款協議之類的,只要有正當手續,在集團內資金統調這很正常 。
2. 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怎麼做會計分錄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
貸:其他應付款;利息: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子公司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子公司的財產則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其一切後果包括財產責任均完全由自己承受。
但和母公司是關聯方,利息水平要公允。
3. 如果項目貸款是子公司為項目主體,能否給母公司核授信
可以的,項目貸款是以項目建設為貸款科目進行的長期融資行為,項目的實施主體可以變為母公司出資本金和貸款擔保,這樣的話貸款的主體和將來項目形成的資產就屬於母公司了,委託子公司經營就可以了。在項目批復機關辦理立項主體變更手續,到貸款銀行備案即可。。
4. 公司全資控股另一個公司可以貸款嗎
可以。法人可以貸款,只要具備資料齊全,按照標準的流程向銀行提交申請,審核通過後就可以以公司法人的名義進行貸款,如果公司的法人產生了變更,也是需要按照規定進行貸款手續的相關變更的,否則會影響貸款的申請的。公司法人申請貸款需具備的條件如下:1.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登記注冊,持有營業執照;2.實行獨立經濟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3.有一定的自有資金;4.遵守政策法令和銀行信貸.結算管理制度,並按規定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和一般存款賬戶;5.產品有市場;6.生產經營要有效益;7.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
拓展資料: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徵,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2.法人通俗的說就是指一個獨立的單位,法律上把一個單位看作一個法律上的人,他就像自然人一樣有自己的財稅和榮譽。最常見的是公司,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等。
法定代表人則是國家法律要求在法人成立的時候報送政府備案的主要負責人。這個人一經審批備案就不能隨意變更,而且會寫在營業執照上面。當然經過一定程序重新報到政府審批後可以更換,不是某個人隨意決定想換就換。這個法定代表人是一個普通的自然人,不是虛擬的。以公司為例,一個公司可能沒有董事長但一定會有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公司處理事務時,一般不需要公司另外出具授權委託書。而公司里的其他任何人對外辦理事務都應有公司的書面授權文件,不然將來這個公司可以不認可這個他人簽署的文件(也就是說公司可以不認帳)。法定代表人是一個法律概念,是一個企業很重要的一個登記事項,任何一個是法人的單位都會有營業執照,上面都會註明誰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5. 全資外商獨資企業子公司是否可以為境外母公司做銀行貸款擔保
可以做為擔保人
只要是有資產可以對未清償銀行債權進行償還的就可以。
6. 全資子公司向銀行貸款,由母公司做擔保。子公司和母公司都應該出什麼
公司法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
《公司法》根據第16條第3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同時,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即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母公司可以完全控制全資子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決策。但全資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能以自己名義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全資子公司違法經營,但經調查與母公司無關,那麼母公司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全資子公司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地位,可以獨立擔責。但是,如果母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擔保的話,那麼就要負責任。
(6)銀行的全資子公司可否向母公司貸款擴展閱讀:
(1)當公司章程沒有明確規定公司的保證權利,法院則一般不承認這一權利。
(2)即使公司有明文規定的權力,但如果從公司的章程看,公司充當擔保人的許可權只是一項權力而不是公司成立的宗旨或公司的主要業務,則法院可能要求只有在與公司的主要業務有聯系的活動上,才允許公司作擔保人。
(3)即使公司有明文規定,而且不限於只有公司的主要業務有關的活動才能擔任擔保人。但法院仍可能要求公司必須從它所擔保的交易中獲得利益,才能充當擔保人。
(4)當一家子公司為母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時,法律要求保護子公司內少數股東的利益。
(5)公司章程一般都對董事會向外界借款和提供擔保的權力有一定限制,非經股東大會批准一般不能向外界借款或作擔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