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老闆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給公司用
在各個銀行里,均有一種業務,叫做個人的經營性貸款。
❷ 老闆向公司借款去貸款買辦公樓,然後辦公樓給公司使用,帳務怎麼處理,銀行貸款利息能走財務費用嗎
這個屬於會計科目的問題。記入其他應付款科目就可以。
❸ 公司向銀行貸款了,單錢被老闆拿去私用了,利息還要公司承擔嗎是不是應該走其他應收款--老闆呢
公司名義的借款,利息當然是公司承擔,至於怎麼把賬走平,其他應收款啥的,都可以。本身已經違規了,看你怎麼掩蓋了。老闆不歸還的話,想辦法進成本和費用也行啊,呵呵。
❹ 老闆向銀行貸款,貸款的錢卻沒有入公司的帳,利息是從公司的帳支付的,那該怎麼辦,還是把利息照做費用嗎
不行,把利息做成應付款。
❺ 公司向銀行貸款,然後把筆貸款都借給了老闆使用,請問每月產生的銀行利息有誰承擔具體分錄怎麼做
如果手續健全,這是典型的轉貸業務。公司支付銀行貸款利息列為,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公司收到老闆借款利息,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財務費用
以上兩項借、貸財務費用差額列入企業所得稅核算項目。
❻ 企業老闆向銀行貸款給企業用,發生的利息能稅前扣除嗎
不可以扣除,因為利息支付主體不是企業而是個人,但企業可以支付借款利息給個人,個人要提供發票。目前很多制度存在不合理現象,民營企業很難借到銀行的錢,而企業從其他渠道的借款發生的利息又無法扣除,民營企業被歧視現象一時還難以扭轉。
❼ 股東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後把款項給公司用,利息由公司承擔,公司能否稅前扣除股東能否免稅
問題一:屬於統借統貸。
理由:統借統貸是指「集團公司統一融資,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即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按一定的程序申請使用,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將利息支付給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與金融機構結算的資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21條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該文件將統借方由集團企業擴大至其他成員企業。
問題二: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股東從公司取得的利息大於其支付給銀行的部分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營業稅金及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在我國境內提供金融保險業務並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及個人。有營業稅當然就涉及城建稅和教育附加等。
❽ 公司老總以個人的名義向銀行貸款用於公司業務,這個稅務賬可以不做嗎
你好,以個人借款名義入賬
1、收入時
借: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老總
2、支付利息
借:財務費用
貸:現金
但存在以下問題:
1、所得稅稅前列支問題: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政策規定,現在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執行,按「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允許稅前扣除;
2、個人所得稅問題:企業支付給個人借款的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應以股息、利息、紅利所得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支付利息的企業應該在支付時依法代扣代繳。這個是必繳的。
3、營業稅及附加問題:取得(支付)利息按照「金融業」,按5%稅率代扣代繳營業稅以及隨營業稅計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這個規定各省市要求不一樣,有的省市不管,有的就要徵收,稅法沒有明確規定。
希望對你有幫助,順祝一切順利~!
❾ 公司從銀行貸款給另一個公司,貸款利息由用款公司支付,貸款的公司還要繳增值稅嗎
不需要,這些都是貨款,不屬於盈利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