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法律上有何區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國家並非禁止(事實上也無法禁止)民間借貸,而是法律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非法吸收資金從事金融業務,比如發放貸款、進行資本和貨幣經營等。合法的民間借貸有助於更好地滿足民營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及「三農」經濟等以短期、小額為特徵的金融需求,有利於活躍金融市場,對現行金融系統起到補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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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者的行為目的不同。民間借貸行為的指向性比較明確,往往是用於生產經營等特定的急需資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吸取公眾資金至其「金融機構」後,其目的雖是通過貨幣運營等金融手段獲取利潤,但資金使用方向並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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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兩者的行為對象不同。民間借貸的對象有特定的范圍,如親戚朋友、同事同學等,一般依託借貸雙方一定的人際和社會關系形成借貸法律關系;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針對的是社會不特定的對象,其往往通過宣傳、介紹、許以高額回報等手段誘使社會公眾基於增值貨幣的願望出讓資金,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違反了金融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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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兩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民間借貸一旦發生糾紛,貸款利率在同期銀行利率四倍以內的受法律保護,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許以的高額回報不受法律保護。
㈡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是什麼意思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定位就已經確定其只能進行貸款,不能進行吸儲。其相關法律明文如下:
2008年5月4日,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以下簡稱《意見》),對開展小額貸款組織工作提出了更加具體明確的指導意見。
(一)性質和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於100萬元。
(二)資金來源。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主要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但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三)資金運用。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要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0.9倍。
(四)監督管理。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經省主管部門批准後,到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手續,並向公安機關、銀監部門、人民銀行報送相關材料,接受監督檢測。
(五)發展方向。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可在股東自願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建對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促進全民創業和縣域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一是成為滿足中小企業和「三農」資金需求的有效途徑。小額貸款公司作為國家正規金融的補充,以發放短期貸款為主,手續簡便,效率高,為解決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流動資金需求發揮了重要作用。如廊坊市小額貸款公司已發展到30多家,累放貸款15億元,支持了1000多家企業、農戶需求。二是有利於聚集民間資本支持經濟建設。
小額貸款公司的建立,激活了民間資本,使一些個人和企業的閑置資金得到有效利用,有利於完善縣域金融體系,可以使長期活躍的民間借貸由「地下」轉為「地上」,規范了民間借貸行為,使民間資本由金融「體外循環」納入「體內循環」。三是促進了社會信用建設。從調研情況看,小額貸款的質量非常好,沒有一筆不良貸款。這說明,只要運作規范,加強監管,中小企業和農戶貸款風險是可以控制的,也是講信用的。通過建立良好的信貸關系,促進了社會信用建設,進一步繁榮和活躍了縣域金融市場。
㈢ 小新貸款公司吸收存款違法嗎
只有銀行可以吸收存款,小貸公司是沒有權利這么做的,涉及非法融資
㈣ 小額貸款公司為什麼不能吸收公眾存款
小額貸款公司是不可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只有國家規定的銀行機構才可以吸收公眾存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4)法律禁止貸款公司吸收存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二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㈤ 為什麼有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合法吸收公眾存款!當然這些機構多數設計在農村!是要些什麼手續嗎
吸收公眾存款只有銀行的。農村那就是睜一隻閉一隻的。都是有關系的。當地想要稅收或者外匯,只能留著他們。農村的所謂小貸公司也不是那種有放貸資質的。營業執照上面肯定有代理這兩個字,或者就是投資建議什麼的。
㈥ 小額貸款公司為什麼不能非法集資、直接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請詳細說明。
只有金融機構才能進行吸收存款與給付利息的業務活動
㈦ 投資公司吸收資金放貸違法嗎怎麼舉報
只要是涉嫌非法集資就已經犯罪,不管是採用放貸還是其他任何的犯罪手段都要承擔法律責任。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