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信貸資產回購的操作程序
1、交易雙方就貸款轉讓的金額、利率、費用支付、貸款文件轉移等達成一致後,簽署《信貸資產轉讓合同》;
2、受讓方依合同約定及時將轉讓本金支付給轉讓方;
3、轉讓後貸款風險由受讓方承擔,受讓方可以自行管理貸款,也可以委託轉讓方繼續管理貸款;
4、貸款到期時,受讓方要求借款人還本付息;
5、如借款人到期不能支付,受讓方將向借款人、擔保人實行追索。
❷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否有資產回購的資質是否可以回購小貸公司的信貸資產
這是不可以的。你可以查一下2010年國家七部委聯合下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其中明確規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
希望有所幫助。
❸ 房屋回購擔保是什麼
我認為,這種所謂的「回購擔保」至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先從擔保談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僅規定了五種擔保形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並沒有所謂的「回購」,所以,從根本上講,「回購擔保」不是一個法律概念。
我們勉強可以將這種「回購擔保」理解為發展商的保證,即便如此,也是與法有悖的。
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借款人(即購房小業主)必須以所購自住用房作為貸款抵押物,且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並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由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由此可以看出,第三方的保證,也只是在小業主不能足額提供抵押物時才需要。但是,銀行按揭貸款,大都是按照房屋價值的70%貸出,並要求小業主把房屋價值全部用於貸款抵押,所以,基本上不會出現抵押物價值不夠的可能。
有些銀行為保險起見,要求再多些保證,但是,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這種保證必須是連帶責任保證,而並不是什麼「回購擔保」,所以這種「回購擔保」是與法有悖的。
事實上,「回購擔保」在實踐中也是行不通的。
我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而按揭貸款過程中,房屋抵押是物的擔保,但一般而言,抵押物房屋的價值往往超過貸款額。也就是說,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為零。那麼,要發展商或其他人的保證還有什麼用處呢?
更何況,發展商提供的是「回購擔保」而非「連帶保證責任」,這就更沒有意義了。因為這只是發展商的一種承諾,承諾在某些條件下,從銀行那裡購回物業單元。從法律角度講,這實際上是指,當小業主無法償還債務時,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有權行使抵押權,變賣、拍賣抵押物並從中受償,而此時發展商願意購買抵押物。這種承諾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發展商雖然如此承諾,但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發展商必須這樣做。
所以,如果小業主真的出現無力還款情形,則銀行可以向法院起訴小業主,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尚有其他保證人(包括發展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則銀行可以同時起訴保證人,但卻根本不能同時起訴提供所謂「回購擔保」的發展商,更不能要求發展商代為償還小業主無力歸還的債務。
並且,這種「回購擔保」的法律關系是比較模糊的。發展商賣房,是賣給小業主而非銀行的。雖然銀行提供了大量的按揭貸款,但是購房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仍然是發展商和小業主,銀行不是房屋買賣關系中的當事人。即便發展商要回購房屋的話,也只能向小業主回購,而不能向銀行回購。
在特殊情形下,銀行可能要求發展商提供某一成數(例如樓價10%)的擔保,但絕對不是回購擔保。
綜上所述,我認為所謂「回購擔保」是一種在我國房地產業法律不健全時出現的特殊情形,實踐中對於發展商來說,還看不出來有什麼不利的地方。如果貸款貸款銀行堅持,那麼在協議中寫上也沒有太大關系。但是對於銀行而言,「回購擔保」 應該說毫無意義及保障
❹ 回購與直接貸款的本質區別在哪裡
兩者區別如下:
1.股權回購型信託,表面看屬於權益性股權投資信託,但實質上是一種結構性信託融資安排;
2.信託投資公司在將信託資金以股權投資方式進行投資之前,實現與資金需求方簽署一個股權回購協議,在規定期間內(通常是在信託計劃終止時),由信託資金的使用方或者其關聯公司及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承諾按照一定的溢價比例,全額將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投資持有的股權全部回購,進而確保委託人信託財產的歸還和信託收益的實現;
3.2009年,股權+回購型的信託已經被叫停。目前比較多使用的是股權收益+回購的模式;
4.直接貸款從性質上屬於債權,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
❺ 買斷式回購和質押式回購是什麼意思
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由「賣方」向「買方」買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以債券為權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
質押式回購,不轉移債券所有權,質押期間債券始終歸出質方,買斷式回購就不一定,因為買斷式回購,轉移所有權,所以作為債券的買方可以自由買賣債券,只要保證在回購期滿的時候有相等數量同種債券返回給債券賣方就可以。
(5)貸款回購擔保擴展閱讀:
買斷式回購的本質特徵
從買斷式回購的本質特徵看,一筆買斷式回購交易結算結束後,回購債券仍然回到正回購方手中,回購期間債券的應計利息實際上也是由正回購方獲得,回購到期後最終實際上是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歸還期初融入的本金及回購期間的應計利息(不考慮回購期間發生回購債券付息的情況,其實際結果也是一樣),回購債券在回購期間實際上發揮的是質押品的作用。
因此,從現實經濟意義看,買斷式回購就具有質押貸款的性質,而「質押品」就是回購債券。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買斷式回購可以看作是一種特殊的質押貸款,但其法律關系與我國《擔保法》中的質押並不相同。
這一點與國外成熟市場的回購交易是一致的,在國外回購中,回購「買入」的債券被作為正回購方取得貸款的質押品,這種「質押品」(collateral,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質押品)——回購債券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回購期間逆回購方擁有回購債券的完整法律權利,可任意對回購債券進行處置,這是回購交易與一般的債券質押貸款的最大不同之處。
雖然在一般的質押貸款中,質押證券(pledge,所有權不發生轉移的質押品)也用於資金融出方防範違約風險,但要獲得質押證券的完整法律權利需要通過司法訴訟實現,而這一過程將是低效率的和高成本的,且可能具有不確定性。
相反,在回購中,回購債券從一開始就屬於逆回購方,逆回購方可以更便利地、高效地防範違約風險。可見,買斷式回購交易雖然從經濟意義上看屬於質押貸款,但從法理上看並不應適用於我國的《擔保法》,不受其中「質押擔保」的約束。
❻ 同意並擔保此筆貸款回購和同意並擔保回購此筆貸款是一個意思嗎
是一個意思呀,但是沒有任何意義呀,如果沒有錢的話,那麼怎麼辦。
❼ 回購協議融資與抵押貸款融資的區別
證券回購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行反向成交。其實質內容是:證券的持有方(融資方)以持有的證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則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證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利息。證券回購的主體一般而言均是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各地的國債服務部,以國債或者金融債券,其中絕大部分都是國債作為回購的證券。
從這些特徵我們可以看出,證券回購的實質就是金融機構之間、國債服務部之間以及金融機構和國債服務部之間進行
❽ 中瑞財富回購擔保和保證擔保區別
中瑞財富回購擔保和保證擔保區別如下:
一、回購擔保」是一種在我國房地產業法律不健全時出現的特殊情形,實踐中對於發展商來說,還看不出來有什麼不利的地方。如果貸款貸款銀行堅持,那麼在協議中寫上也沒有太大關系。但是對於銀行而言,「回購擔保」 應該說毫無意義及保障。
二、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違約或者無力歸還貸款,保證人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組織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證人。辦理保證人擔保的,借款人須有三人以上保證人作為還貸保證。關於保證所擔保的債權范圍,各國法律原則上並無限制。一般說來,除了一些有極強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債權外,都是可成立保證擔保的。
❾ 銀行貸款回購
銀行把自己放出去的貸款權益打包賣給另外一家銀行或其他機構,獲取資金,然後承諾在過後一段時間再還錢,把貸款買回來。
❿ 什麼是大市級以上財政(政府)向貸款銀行作保證房回購擔保
首先說,政府「回購擔保」是不太合法的,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所謂「回購擔保」是指:房屋業主無法償還債務時,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有權行使抵押權,變賣、拍賣抵押物並從中受償,而此時發展商願意購買抵押物,而開發商回購房屋的行為由政府為其提供擔保。
說是沒有法律依據,是因為,如果到時真的業主還不起房貸,銀行只能想業主主張實現抵押權而受償,就算是開發商想回購房屋,也只能向業主回購,而不是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借款人(即購房小業主)必須以所購自住用房作為貸款抵押物,且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並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由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由此可以看出,第三方的保證,也只是在小業主不能足額提供抵押物時才需要。但是,銀行按揭貸款,大都是按照房屋價值的70%貸出,並要求小業主把房屋價值全部用於貸款抵押,所以,基本上不會出現抵押物價值不夠的可能。
實上,「回購擔保」在實踐中也是行不通的。
我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而按揭貸款過程中,房屋抵押是物的擔保,但一般而言,抵押物房屋的價值往往超過貸款額。也就是說,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為零。那麼,要發展商或其他人的保證也就沒什麼作用。
所以,就算是寫在協議上,也沒有太多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