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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規范三權抵押貸款機制

發布時間:2022-08-22 22:09:19

Ⅰ 農村土地「兩權」抵貸和「三權」分置究竟是咋回事

——聚土回答
首先是三權分置,是針對土地之前的兩權,即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承包經營權屬於村民,在三權分置的情況下,即將承包經營權分置成為承包權金和經營權,承包權屬於村民,經營權成為了村民可以流轉的權屬。
兩權分置,是指在農村土地改革情況下,農民在擁有農村土地和宅基地情況下,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村宅基地房屋財產權的情況下,可以將這兩個權屬進行抵押貸款。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Ⅱ 三權抵押融資什麼意思

三權」抵押貸款是農戶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權和林權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
開展農村「三權」抵押貸款對於推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盤活農村資源,解決農村融資瓶頸,促進農業農村發展和農民增收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設立貸款基金,規避貸款風險

首先要調動金融機構的積極性,讓金融機構「不畏貸」「想貸」「積極貸」。努力與政府溝通,希望由政府出資設立「農村信貸風險代償基金」,由政府承諾按照貸款本金的一定比例設立代償基金,在出現壞賬時予以一定比例的政府補償,分擔銀行信貸風險。即當農民貸款出現損失並經確認後,由銀行和代償基金按比例分擔損失。還可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引入擔保或保險機構,構建「代償基金+銀行+擔保(保險)」風險共擔體,進一步分散信貸風險。讓金融機構放下「前怕狼,後怕虎」的思想負擔,由「畏貸」轉變為「積極貸」,真正達到緩解農村產業融資難的目的。

(二)建立有效的土地評估機構和確權管理機構

建議由政府部門牽頭,投資成立「農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農村「三權」抵押融資提供評估服務,簡化環節簡化手續,對農村土地進行快速權威評估。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由銀行、財政、農辦、房管、國土、規劃、法院等部門組成的農村「三權」抵押貸款領導小組,制訂具體的操作辦法和流程,明確房產、土地部門負責房產、土地確權辦證和抵押登記。

(三)加大此類產權流轉市場建設

各鎮成立土地流轉中心,保證區域范圍內產權流轉並負責土地承包確權辦證和質押登記。用於貸款抵押的農村住房,經農村住房抵押和流轉的書面承諾後,在辦理房產抵押登記之後,當債務人確實無力償還債務時,其用於抵押的房產可以在本市一定范圍內流轉變現,由此促進銀行對農村「三權」抵押貸款的推行。隨著一系列舉措的出台,推動農村集團土地房產及承包地經營權的市場流轉,使此類產權能夠正常在本市轄區內流轉交易,將農村此類睡眠資產盤活。

(四)加大宣傳,消除顧慮

針對多數農戶「怕貸」的思想,建議不斷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特別要加大「三權」抵押貸款優惠政策的宣傳力度,普及農村土地和房屋產權的改革制度。可以開展「三權」抵押政策「進村入鄉」活動,力求將政策講明說透,讓農戶貸得安心,用得放心。

總之,「三權」抵押貸款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工程,它在帶動農戶增收致富,拉動現代高效農業發展,促進新農村建設、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推動小康社會建設,維護金融秩序、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均具有積極意義。

Ⅲ 簡述200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有關部門規定的主要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

根據2007年全國城市住房工作會議精神及《國務院關於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
〔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等政策規定,現就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

對項目資本金(所有者權益)比例達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商業銀行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對經國土資源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查實具有囤積土地、囤積房源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對其發放貸款;對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其作為貸款的抵押物。

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或其他貸款科目發放。

商業銀行發放的房地產開發貸款原則上只能用於本地區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跨地區使用。對確需用於異地房地產開發項目並已落實相應風險控制措施的貸款,商業銀行在貸款發放前應向監管部門報備。

二、嚴格規范土地儲備貸款管理

商業銀行不得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專門用於繳交土地出讓金的貸款。對政府土地儲備機構的貸款應以抵押貸款方式發放,且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收購土地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三、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

商業銀行應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且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

商業銀行應提請借款人按誠實守信原則,在住房貸款合同中如實填寫所貸款項用於購買第幾套住房的相關信息。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幣貸款,下同)不得低於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而且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體提高幅度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相關原則自主確定,但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於其月收入的50%。

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額度隨房產評估價值浮動、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貸款;對已抵押房產,在購房人沒有全部歸還貸款前,不得以再評估後的凈值為抵押追加貸款。

四、嚴格商業用房購房貸款管理

利用貸款購買的商業用房應為已竣工驗收的房屋。

商業用房購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期限不得超過10年,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利率的1.1倍,具體的首付款比例、貸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相關原則自主確定;對以「商住兩用房」名義申請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5%,貸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業性用房貸款管理規定執行。

五、加強房地產信貸徵信管理

商業銀行接受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申請後,應及時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對借款企業信用狀況進行查詢;貸款申請批准後,應將相關信息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詳細記載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額、貸款期限以及違約情況等。

商業銀行接受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後,應及時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對借款人信用狀況進行查詢;貸款申請批准後,應將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詳細記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號碼、購房套數、貸款金額、貸款期限、房屋抵押狀況以及違約信息等。

六、加強房地產貸款監測和風險防範工作

商業銀行應密切監測房地產價格變化及其對信貸資產質量的影響狀況,切實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和內控機制建設,積極防範房地產信貸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銀監局應加強轄區內金融機構房地產信貸管理的「窗口指導」,加大對相關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要跟蹤房地產信貸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商業銀行以及外國銀行分行等)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切實加強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和國家各項房地產信貸政策規定,抓緊制定或完善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操作細則,並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備。

各政策性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不得發放商業性房地產貸款。

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及外資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補充通知

銀發〔2007〕452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各國有
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發〔2007〕359號,以下簡稱《通知》),依據國家住房消費政策和相關規定,現就執行《通知》第三部分「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中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

二、對於已利用銀行貸款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貸款政策執行,但借款人應當提供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出具的家庭住房總面積查詢結果。當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統計部門公布上年度數據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貸執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家庭,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按前款規定執行。

四、商業銀行應切實履行告知義務,要求借款人按誠信原則提交真實的房產、收入、戶籍、稅收等證明材料。凡發現填報虛假信息、提供虛假證明的,所有商業銀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貸申請。對於出具虛假收入證明並已被查實的單位,所有商業銀行不得再採信其證明。對發生上述情況的借款人和單位,商業銀行應及時向其所在地銀行業協會報告,由銀行業協會負責收集上述信息並予以通報,監管部門列入重點檢查內容。

各商業銀行應根據《通知》及本補充通知精神,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備。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及外資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Ⅳ 「三權」抵押是指哪三權

三權指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和農村居民房屋產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林權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 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的費用最多不會超過5位數。

Ⅳ 農村土地的三權分置到底什麼意思

1.什麼是三權分置?
「三權分置」是指農村的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的承包權、土地的經營權這「三權」分置並行。
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農民擁有土地的承包權,可以自主經營種植不違反國家政策的作物。或把承包土地出租、轉讓給其他人(受讓人),受讓人不擁有承包權,而是土地的經營權。
2.農民可以獲得哪些利益?
《"三權分置"意見》提出,要「積極開展土地承包權有償退出、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業產業化經營等試點」,還要「研究健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抵押貸款和農村土地承包權退出等方面的具體辦法」。
2016年8月份,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的通知》,提出保地權、穩就業、有社保,這些一個都不能少。農村戶口遷移到城市後,不僅可以享受城市的教育資源、醫療保障、就業機制等公共服務,還可以同時保留在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依然享有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
3.政策雖然誘人,但現實很骨感
目前在農村經營土地的大部分都是四五十歲的中老年人,進城務工對他們來說有點難度,土地是他們的命根子,讓他們受讓土地有一定的難度。
雖然糧價下跌,化肥、農葯等農資成本提高,但因全靠人力投入,不算自己的勞務成本,每畝地還是有一定的收益。
目前中國糧價下跌,土地的單位種植收益並不高,怎樣吸引投資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土地,經營農業,也並不那麼容易。
10月底的《瞭望》上有一篇文章《緣何農村多地頻現種糧大戶「毀約退地」》,提到「在黑龍江、江蘇、河南等糧食主產區調查發現,因糧價下跌,自然災害,流轉費用高等因素,部分家庭農場,種糧大戶、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面臨虧損,種糧積極性受挫,毀約退地等現象在多地上演」。

Ⅵ 如何提高貸款質量

(一)嚴把貸款准入關,從源頭上防範信貸風險。

(二)嚴把貸款結構關,堅持有保有壓。

(三)把好責任追究關,落實好新增不良貸款責任。

(四)把好考核考評關,嚴格考評激勵機制。考核不是最終目的,關鍵是要通過考核,引導廣大員工特別是信貸員牢固樹立貸款質量意識,在追求貸款業務發展的同時,優先保證好貸款質量。

Ⅶ 什麼是農村「三權」抵押融資

三權」抵押貸款是農戶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權和林權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
開展農村「三權」抵押貸款對於推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盤活農村資源,解決農村融資瓶頸,促進農業農村發展和農民增收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設立貸款基金,規避貸款風險

首先要調動金融機構的積極性,讓金融機構「不畏貸」「想貸」「積極貸」。努力與政府溝通,希望由政府出資設立「農村信貸風險代償基金」,由政府承諾按照貸款本金的一定比例設立代償基金,在出現壞賬時予以一定比例的政府補償,分擔銀行信貸風險。即當農民貸款出現損失並經確認後,由銀行和代償基金按比例分擔損失。還可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引入擔保或保險機構,構建「代償基金+銀行+擔保(保險)」風險共擔體,進一步分散信貸風險。讓金融機構放下「前怕狼,後怕虎」的思想負擔,由「畏貸」轉變為「積極貸」,真正達到緩解農村產業融資難的目的。

(二)建立有效的土地評估機構和確權管理機構

建議由政府部門牽頭,投資成立「農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農村「三權」抵押融資提供評估服務,簡化環節簡化手續,對農村土地進行快速權威評估。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由銀行、財政、農辦、房管、國土、規劃、法院等部門組成的農村「三權」抵押貸款領導小組,制訂具體的操作辦法和流程,明確房產、土地部門負責房產、土地確權辦證和抵押登記。

(三)加大此類產權流轉市場建設

各鎮成立土地流轉中心,保證區域范圍內產權流轉並負責土地承包確權辦證和質押登記。用於貸款抵押的農村住房,經農村住房抵押和流轉的書面承諾後,在辦理房產抵押登記之後,當債務人確實無力償還債務時,其用於抵押的房產可以在本市一定范圍內流轉變現,由此促進銀行對農村「三權」抵押貸款的推行。隨著一系列舉措的出台,推動農村集團土地房產及承包地經營權的市場流轉,使此類產權能夠正常在本市轄區內流轉交易,將農村此類睡眠資產盤活。

(四)加大宣傳,消除顧慮

針對多數農戶「怕貸」的思想,建議不斷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特別要加大「三權」抵押貸款優惠政策的宣傳力度,普及農村土地和房屋產權的改革制度。可以開展「三權」抵押政策「進村入鄉」活動,力求將政策講明說透,讓農戶貸得安心,用得放心。

總之,「三權」抵押貸款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工程,它在帶動農戶增收致富,拉動現代高效農業發展,促進新農村建設、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推動小康社會建設,維護金融秩序、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均具有積極意義。

Ⅷ 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指哪三權

「三權分置」[1]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2]。「三權分置」下,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三權分置」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
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這次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為了將農村土地實行『三權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更有利於現代農業發展
改革前提重要意義分類實施改革方向
背景
2014年12月,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春潮就已涌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讓這個春潮更加激盪,會議審議了《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被廣泛解讀為農村土地改革「三箭齊發」,標志著新一輪土改大幕正在開啟[2]。
改革前提
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遇到的首要問題就是耕地保護。對此,中央黨校「三農」問題專家曾業松教授表示,嚴守18億畝耕地紅線是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線,是試點的大前提,決不能逾越。
沒有土地,焉能產糧。以糧安天下,這是治國理政的樸素道理。
把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是我國糧食安全的戰略目標。要實施以我為主、立足國內、確保產能、適度進口、科技支撐的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必須嚴守耕地保護紅線。
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總規劃師嚴之堯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任何時候都不能放鬆國內糧食生產,要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劃定永久基本農田,不斷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穀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
保護耕地是國家保障糧食安全的戰略行為,理應由國家承擔保護耕地的必要成本。要達到政府與農民之間保護意願和保護效果的統一,運用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促進保護措施的多元化。實現均衡發展是國家的基本責任,必須給予保護耕地任務重的地區必要的財政支持。
嚴之堯分析,對於以生產糧食為主的地區而言,耕地保護量大、任務重,在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做出了很大貢獻的同時,收獲的經濟效益卻相對低下,產生了「種地不如『種房子「保護耕地就是保護落後」等錯誤認識,缺乏保護耕地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而對經濟發展快的地區,由於佔用耕地沒有付出相應的成本,大手大腳使用耕地也就不可避免。
農民和基層政府是耕地保護的主體,理應獲得必要的經濟補償和轉移支付。目前我國農戶的戶均農地規模為0.5公頃,相當於歐盟的1/40,美國的1/400。人均農業資源不足的現狀決定了我國農業小規模生產的特性。小規模農業一方面面臨著與世界主要農產品出口國的直接競爭,另一方面還承擔著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農戶生計安全的兩重重任,對這些保護耕地的地區和農民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顯得尤為急迫和必要。
採取嚴格的管控性措施,堅持土地用途管制,嚴格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做到各類建設少佔地、不佔或少佔耕地,以較少的土地資源消耗支撐更大規模的經濟增長。只有實行這樣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才能確保國內糧食的基本自給,才能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實現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之初,在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將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設,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極大地調動了億萬農民積極性,有效解決了溫飽問題,農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現階段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以下簡稱「三權」)分置並行,著力推進農業現代化,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三權分置」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展現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於明晰土地產權關系,更好地維護農民集體、承包農戶、經營主體的權益;有利於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推動現代農業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三權分置」的重要意義,妥善處理「三權」的相互關系,正確運用「三權分置」理論指導改革實踐,不斷探索和豐富「三權分置」的具體實現形式。[4]
分類實施
我國農村改革已經步入深水區,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必須蹚過的河。在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中,這三項改革被簡稱為農村「三塊地」改革。
過去在徵收農民土地時,長期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農民土地被徵收後,土地所有權都轉為國有;另一個則是徵收集體土地對農民的補償標准比較低。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在談到徵收農民土地時表示,根據《決定》精神,今後應提高農村土地徵收的補償標准,兼顧國家、集體、農民三者利益。根據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農民集體土地轉化為城市建設用地後補償標准最高不超出土地被徵收前3年年均產值的30倍,同時土地管理法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地不同情況決定是否提高補償標准,具體由省一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補償款不夠,可以從當地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純收益中提取,現在很多大中城市的補償標准都突破30倍了。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主要指內在機制、定價原則等方面的統一,而不是說各種不同用途、不同類型的土地都在一個市場買賣。陳錫文表示,按照現行土地政策,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入市,只有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
陳錫文強調,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是所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謂「農地入市」或「農村集體土地入市」是不準確的。「入市」有著明確的前置條件和限制條件,前置條件是只有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這部分土地才可以,限制條件則必須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這是因為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也就是說只有屬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如過去的鄉鎮企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才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
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農民及農民集體重要的財產權利,關繫到每個農戶的切身利益。通過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依法確認農民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有效解決土地權屬糾紛,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為農民維護土地權益提供有效保障,從而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促進農村社會穩定與和諧。
總的來看,農村「三塊地」改革必須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不動搖。
改革方向
十八屆三中全會為我國農村改革再出發定了調,而2014年中央1號文件則對農村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嚴之堯說,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在2014年的中央1號文件中十分矚目。一個是穩定承包權,一個是放活經營權。具體說,就是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引導和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農村「三塊地」改革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得到審議,是1號文件關於推動農村土地改革的進一步深化。
改革措施的實行,必須有改革方略來指引。「三權分置」思想,就是農村土地改革方略的核心。2014年9月舉行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強調,要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
曾業松表示,「三權分置」思想是我國農村土地改革的指針,循著這個方向,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必然呈現新局面。

Ⅸ 探索宅基地三權分置是指哪三權

一、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指哪三權

土地宅基地的三權是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三權分置對農民有哪些影響?

1、農村閑置土地利好

將有效激活農村閑置土地資源,讓老百姓更多地享受到改革的紅利,是得民心的舉措。

2、農房可抵押貸款

落實宅基地「三權分置」試點改革時特別提出要完善農房抵押處置相關規定,希望能藉此次改革契機加強對「三農」的金融支持。

3、有利於土地制度進行改革

「三權分置」統籌解決了穩定與放活的矛盾,有利於凝聚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共識。既維護了農村圖底關系的穩定性,又滿足了一部分農民想流轉宅基地使用權的想法。

4、有利於土地制度改革

「三權分置」統籌解決了穩定與放活的矛盾,有利於凝聚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共識。既維護了農村圖底關系的穩定性,又滿足了一部分農民想流轉宅基地使用權的想法。

5、有利於構建城鄉土地市場

「三權分置」有利於釋放農業農村發展活力,可以推動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建設。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特別是擴大宅基地使用權流轉范圍,可顯著提升宅基地流轉價值,擴大宅基地流轉需求,從而推動構建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

宅基地實施三權分置,可以統籌的解決穩定與放活的矛盾,有利於重塑城鄉土地權利關系。相比於過去的嚴格限制,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就能打破宅基地的流轉一律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制度障礙,使得農戶可以在更大的范圍內進行宅基地的流轉,也就有利於促進宅基地的有償退出和有償流轉,同時也能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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