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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貸款擔保損失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2-06-21 01:22:13

『壹』 貸款擔保形成的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問題】
企業為其他單位提供貸款擔保,未簽訂互保合同,由於其他單位無力償還,而致使企業形成損失的可否稅前扣除?
【解答】
依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可比照壞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無力還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

『貳』 銀行員工對外擔保貸款,該筆貸款已造成損失,該如何寫擔保情況說明

銀行員工是不能對貸款進行擔保的,銀行有相關的明確規定,如果造成貸款損失,銀行員工是要按照相關規定承擔責任的。

『叄』 擔保人受到損失怎麼辦

A公司可以向B公司追償他所還的第一筆款,可以起訴B公司,但銀行無過錯

『肆』 提供貸款擔保損失如何處理

問:我公司向一長期供應原材料的客戶提供融資擔保,但該公司因經營不善破產。我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造成無法追回的損失75萬元(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這部分損失能否作為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鄂爾多斯羊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5〕193號)明確,企業間相互擔保發生的財產損失,應比照應收款項損失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25號進行處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三條明確,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第二十四條明確,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伍』 擔保貸款銀行怎麼賠償

為他人的貸款提供擔保,銀行追責時,如果擔保人提供的一般保證,則銀行要先向債務人追責,才能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否則擔保人可以拒絕;如果擔保人提供的是連帶責任保證,則要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陸』 公司貸款被私分擔保人損失誰承擔

由法人承擔
在公司法第16條當中明確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是需要經過股東大會的決議的,作為公司的股東或者說是法定代表人,沒有獨立的資格將公司對外抵押的,這種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被擔保人的資產狀況和信用風險。公司對外擔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擔保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承認連帶債務人,因此,務必在進行擔保時對被擔保人的還債能力與信用等級做好評估。
2、決策層面的風險,公司帶外作擔保,這對公司本身以及股東的利益都會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在公司試圖對外擔保時,一定要通過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從而避免損害公司和股東的權益。
同時也需要注意: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需要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但要由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法律特別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不得對此作出相反的規定。未經股東會作出的關於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決議,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的擔保無效。

『柒』 咨詢一下,如果作為貸款的擔保人,貸款未到期,借款人現在無償還能力,該怎麼做才能挽回損失

只能是向銀行申請把債務還上(早還利息少),然後起訴借款人。

『捌』 企業相互提供擔保發生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問題】企業對外提供擔保而發生的擔保損失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簽訂互保合同是否屬於可以扣除的范圍內?【解答】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壞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另外,根據《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擔保發生擔保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08]11號)規定: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根據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等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之間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貸款擔保,與企業的融資活動密切相關,因此,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擔保企業)為另一方(被擔保企業)提供的貸款擔保,在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之內(含)的部分,應認為與其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上述擔保企業為被擔保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因承擔擔保連帶責任所發生的損失,在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之內(含)的部分,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超過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的部分,不得扣除。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玖』 貸款擔保損失會鬥上處理列入營業外支出哪一類

你好,貸款擔保損失基本列入營業外支出的意外損失,這一類進入會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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