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你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貸款擔保人,自己也沒露面也沒簽字,會負
要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首先必須要證明擔保合同成立,擔保人沒有在合同上簽名在法律上屬於沒有成為擔保人的意思表示,擔保合同壓根就沒有成立,要求你承擔擔保責任沒有依據。
2. 保險公司不得對外質押擔保
您好,向您介紹一下工行的個人經營貸款、單位固定資產貸款和單位流動資金貸款,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個人經營貸款:
個人經營貸款是我行向個人(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其合法經營活動所需資金周轉的人民幣擔保貸款。目前僅限於受理有經營實體自然人的個人經營貸款申請。
一、貸款用途
個人經營貸款的用途僅限於借款人在經營過程中的正常資金周轉需求,貸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和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房地產項目開發,以及用於其他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經營的項目。
二、貸款條件
1、年齡在18(含)-60周歲(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在北京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
2、借款人具有經營實體,在我行取得A級(含)以上的個人資信等級(目前暫不執行);
3、借款人及其經營實體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無任何違約記錄;
4、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能提供我行認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質押和抵押擔保;
6、在其經營領域有一年以上從業經驗和良好的從業記錄,經營期限原則上在一年(含)以上;
7、在我行開立個人結算賬戶;
8、經營情況良好,現金流量穩定;
9、產品有市場、有效益,有良好的經營前景;
10、借款人及配偶所擁有的經營實體(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在我行無融資;
11、我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提供資料
1、申請人填寫的個人貸款申請表。
2、個人身份證件、戶口本、居住證明、婚姻狀況證明。
3、個人收入證明或個人資產狀況證明。
4、貸款用途證明(如購貨合同等)。
5、採取質押擔保的,應提交質押憑證,以第三人權利質押的還需提供出質人身份證明、同意質押的書面證明;採取抵押擔保的,應提交房屋產權證、評估報告、房產共有人(如有)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以第三人房產作抵押的,還須提供房產所有人身份證件及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6、經營實體同意承擔連帶擔保的證明文件。
7、經營實體的經年檢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章程或合夥經營協議及驗資報告、出資協議。
8、我行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四、貸款期限
一般為1年(含),最長不超過3年。
五、貸款擔保
1、個人經營貸款必須提供擔保,擔保方式限於質押擔保和抵押擔保,還須經營實體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2、採用質押擔保的,質物范圍應執行總行關於質押貸款的相關規定。
3、採用抵押擔保的,抵押物須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個人住房或個人商用房。抵押物必須產權明晰、價值足額、易於變現且擁有完全產權。禁止以大型商場的分割銷售攤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產權糾紛、不易變現的房產作抵押,禁止接受已設定抵押權的房產作抵押,禁止接受借款人及配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作抵押。抵押物價值的確定,應由我行認可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對採取抵押擔保方式申請個人經營貸款的,借款人須向我行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抵押物財產保險,並明確第一受益人為我行。
固定資產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是指中國工商銀行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新建、擴建、改造、開發、購置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本外幣貸款。
一、貸款品種
1、一般項目貸款:客戶因從事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產生資金需求而向中國工商銀行申請的本外幣貸款,按照貸款的不同用途,可分為基本建設貸款、技術改造貸款、科技開發貸款。
1)基本建設貸款:是指用於經國家有權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服務設施和以外延擴大再生產為主的新建或擴建生產性工程等基本建設而發放的貸款。
2)技術改造貸款:是用於現有企業以內涵擴大再生產為主的技術改造項目而發放的貸款。
3)科技開發貸款:是指用於新技術和新產品的研製開發、科技成果向生產領域轉化或應用而發放的貸款。
4)商業網點貸款:是指商業、餐飲、服務企業,為擴大網點、改善服務設施、增加倉儲面積等所需資金,在自籌建設資金不足時,而向銀行申請的貸款。
2、並購貸款:針對境內優勢客戶在改制、改組過程中,有償兼並、收購國內其他企事業法人、已建成項目及進行資產、債務重組中產生的融資需求而發放的本外幣貸款。鑒於該項貸款的特殊性,中國工商銀行制定了專門的辦法規范該類貸款的審批及管理,具體情況可向中國工商銀行縣支行以上機構咨詢。
3、臨時周轉貸款:對中國工商銀行已承諾貸款客戶,在項目建設中采購設備或建築材料,因計劃安排資金暫時不能到位所發放的墊付性短期貸款。
4、外匯轉貸款:外國政府及金融機構(貸款人)向我國借款人提供並由國內銀行轉貸的貸款。該類貸款通常帶有一定優惠,如利率較低,期限較長。該類貸款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均由貸款人決定,通常帶有一定優惠,如利率較低(一般在0.2%-0.3%,有的甚至為無息),期限較長(一般在10-40年間,並含有2-15年寬限期)。
三、提供資料:
1)借款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貸款證,借款申請書。
2)借款人(出資人)最近三年的審計報告原件及隨審計報告附送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及其報表附註。
3)借款人現有負債清單及信用狀況。
4)有權部門對項目立項的批復,項目可研報告、環保部門及其他有權部門對項目的批復文件,權威部門論證結論。
5)市場供求、產品價格、行業狀況分析資料。
6)項目建設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7)項目建設進度表,資金使用計劃。
8)貸款償還方式及計劃,借款人在項目建設期及貸款償還期內現金流量預測材料。
9)貸款擔保意向或承諾,擔保人營業執照、財務報表、或有負債狀況,抵押(質押)物的情況說明。借款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貸款證(卡)、借款申請書。
10)同級別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流動資金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客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臨時性、季節性的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而發放的本外幣貸款。
一、種類
按貸款期限可分為臨時流動資金貸款、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中期流動資金貸款:
1.臨時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在3個月(含)以內,主要用於企業一次性進貨的臨時性資金需要和彌補其他支付性資金不足。
2.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3個月至一年(不含三個月,含一年),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周轉資金。
3.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一年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佔用資金。
二、貸款條件
1、借款人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2、遵守國家的政策法規和銀行的信貸制度,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生產、經營。
3、經營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狀況良好,資產負債率符合中國工商銀行的要求。
4、具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地,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
5、在中國工商銀行或中國工商銀行的代理機構開立了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並領有當地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證」,經營情況正常,資金運轉良好,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6、應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7、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的50%。
註:申請中期流動資金貸款的企業還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按中國工商銀行信用等級標准評定為A級以上的企業;
2、規模較大,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資產負債率低於70%;
3、產品有市場,近三年產銷率在95%以上;生產經營有效益,近三年不虧損;信譽好,不拖欠利息,貸款能按期歸還;
4、不擠占挪用流動資金搞固定資產投資。
三、提供資料
(1)借款人提出貸款申請,填寫《借款申請書》,並按銀行提出的貸款條件和要求提供有關資料。(若為新開戶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先與中國工商銀行建立信貸關系。)一般情況下,銀行要求提供的重要資料有:
1、借款人及保證人的基本情況。
2、經會計(審計)部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3、企業資金運用情況。
4、抵押、質押物清單,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
5、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6、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7、銀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由於各地區業務差異,具體情況建議您再向當地95588確認一下,謝謝!:)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3. 獨立擔保糾紛案例
滬深證交所公開譴責上市公司案例統計(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
被譴責的違規行為 次數 比例
未及時報表信息披露 22 17%
未披露重大關聯交易 6 5%
未披露重大擔保事項 34 26%
未披露大股東佔用資金 27 21%
未披露理財事項 5 4%
未披露訴訟事項 3 2%
未披露股權轉讓事項 3 2%
未披露其他重大事項 9 7%
披露虛假信息 9 7%
業績預測結果不準確 13 10%
合計 131 100.00%
○自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1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上市公司的97件案例中,被譴責的違規行為合計131次
○不披露重大信息是上市公司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重要方式。不披露重大信息,上市公司更容易逃避內部控制系統和外部監管系統的監督和控制。另外,部分上市公司隱瞞重大真實信息的同時,還編造虛假信息
○上市公司的違規違法行為給投資者和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甚至將上市公司推到破產倒閉或退市的邊緣
○外部監管系統和內部控制系統為什麼未能防範和制止上市公司的違規違法行為?怎樣不斷加強和完善外部監管系統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系統?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企業研究中心
劉姝威 李輝:新太科技:違規擔保之痛
2005年2月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對新太科技(600728)立案調查。2005年3月31日,上證所對新太科技及原董事長鄧龍龍公開譴責。新太科技和下屬子公司累計擔保總額為6.12億元,其中對外擔保總額為4.4億元,對外擔保中違規擔保共計4.1億元;公司第一大股東廣州新太新技術研究設計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在2004年發生大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況,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共計發生46筆,余額總計1.47億元。上述資金往來均未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程序,也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為什麼新太科技能夠在一年之內違規擔保6億元?巨額違規擔保對新太科技產生了什麼影響?
監事會未盡職
根據新太科技2003年度報告,公司的監事會出具了公司沒有關聯擔保和內幕交易的報告。實際上,截至2003年末,新太科技對外擔保額已經接近2億元。
新太科技的監事會4名成員中,有兩名在新太科技的大股東處任職,一名擔任公司副總裁,另一名是職工代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新太科技副總裁擔任監事,違反《公司法》。
2004年8月28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監事會行使的職權之一是檢查公司的財務。根據新太科技2003年監事會報告,檢查公司的財務情況時,監事會只是聽取了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而沒有對公司的財務情況做任何實質性檢查。
雖然公司原董事長等人違規擔保,未告知董事會其他成員,並且,對外擔保屬於或有事項,但是,根據《公司法》,監事會可以行使檢查公司財務的職權。監事會有權向公司所在地各家銀行發函,核實本公司的借款和擔保事項。如果監事會認真履行職權,原董事長等人違規擔保事項可以被及時發現。
獨立董事未盡職
根據新太科技2003年度報告,公司獨立董事出具了《關於公司對外擔保情況的專項說明與獨立意見》,稱對新太科技"對外擔保的情況進行了認真負責的核查和核實。經查實,公司沒有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沒有強制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顯然,新太科技的獨立董事未能"認真負責地核查和核實"公司的對外擔保事項。與公司監事會相同,獨立董事有權向公司所在地各家銀行核實本公司的借款和擔保事項。如果獨立董事認真負責的核查和核實新太科技對外擔保情況,原董事長等人違規擔保事項可以被及時發現。
信貸審查部門未盡職
新太科技違規擔保不僅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也給銀行帶來巨大的信貸風險和壞賬損失。
截至2004年末,新太科技的擔保總額分別占凈資產和總資產的比例為275%和68.95%;表內負債和擔保余額合計分別占凈資產和總資產的比例為525.10%和131.45%。顯然,新太科技的擔保額已經嚴重超過法定的最高擔保限額,信貸風險也超出了銀行所能承受的范圍。
中國人民銀行《企業貸款登記系統》保有借款企業和擔保企業的全部借款和擔保記錄,而銀行信貸審查部門有權登陸該系統,查詢借款企業和擔保企業的全部記錄。只要在接受新太科技的擔保前,銀行信貸審查部門查詢公司的全部擔保記錄,可以立即發現新太科技已經超過最高擔保限額,信審部門可以立即拒絕接受新太科技的擔保。
在新太科技的違規擔保中,銀行最有可能及時發現和制止新太科技的違規行為。但是,銀行信貸審查部門未盡職。
劉姝威 覃甲:中科健:一年時間兩度違規
2005年5月27日,ST科健(000035)因未能在2005年4月30日前披露2004年度報告和2005年第一季度報告,嚴重違反了有關規定,被深交所公開譴責。早在2001年9月10日,中科健因未及時披露6.3億元貸款擔保以及5000萬元關聯交易,遭到深交所的第一次公開譴責。2002年6月10日,中科健再次因為對外擔保行為未及時送深交所備案,也未及時披露相關信息而遭到深交所的第二次公開譴責。
中科健的財務問題由來已久。早在1995至1996年,中科健尚以醫療器械為主營業務時,曾因經營不善等諸多原因而連續巨額虧損兩年,虧損額分別為1161萬元和4802萬元,公司嚴重缺乏資金,到1996年時還有8000多萬元銀行貸款無力償還。
在經營規模高速擴張時,中科健一直沒有解決歷史遺留的由經營不善引發的現金短缺問題。1999年,為了解決業務擴張急需的資金,中科健與當時已經存在財務問題的企業相互擔保貸款,由此埋下更加危險的隱患。
中科健不僅與信用不良的企業建立互相擔保關系,而且擔保總額超出了安全警戒線。2001年中科健的擔保總額達到7.66億元,相當於凈資產的3.8倍。2005年1月中科健發布公告,公司有約5億元對外擔保未及時披露,若再加上2004年上半年擔保總額為3.98億元,中科健2005年上半年的擔保總額達到近9億元,相當於凈資產的3.1倍。
與此同時,巨額投資沒有給公司帶來預期收益,中科健的經營決策和投資決策的失誤進一步加劇了企業潛在的財務風險。
劉姝威 柯自強:科大創新:虛增利潤逾千萬
科大創新(600551)於2002年9月上市。上市第二年,科大創新虧損5012萬元。2004年5月19日,因虛報利潤、未及時披露對外擔保和委託理財等事項,科大創新及其9名原董事和6名現任董事被上證所公開譴責。2004年4月1日,科大創新發布公告,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獲得者------原公司總裁陸曉明因涉嫌私自將異地存款違規對外擔保以及委託理財資金難以收回,被合肥市人民檢察院逮捕。
具有良好高科技背景的上市公司,為什麼會發生違規行為?
上市不久遭遇重大損失
根據2004年5月17日上證所對科大創新及其董事會成員的公開譴責公告,2001年和2002年,科大創新的主要經營責任人隱瞞了部分會計資料,通過虛構合同以增加收入等方式,使2001年和2002年財務報告中凈利潤增加831.56萬元和592.07萬元,分別佔2001年和2002年調整後的凈利潤的479.5%和408.8%。科大創新於2002年10月將2500萬元存入中信銀行廣州分行,並將其中的2000萬元用於對廣東中粵公司的擔保,該金額占科大創新2001年末凈資產的26%,直到2004年1月13日,科大創新才公告了該擔保事項。科大創新於2003年3月投入3000萬元用於委託理財,該金額占科大創新2002年末凈資產的17.5%,直到2003年6月6日科大創新才公告了相關委託理財事項。
2004年4月1日科大創新發布公告,公司以銀行存款為被擔保者提供質押擔保,由於被擔保者無力償還貸款,銀行劃扣公司2000萬元存款;另外,公司3000萬元委託理財資金存在風險。
根據科大創新上市招股說明書,2002年科大創新上市募集資金9328萬元,截至2003年12月31日,科大創新遭受擔保損失2000萬元,委託理財損失3000萬元,兩項損失合計相當於募集資金總額的53.6%。
董事會人員構成有缺陷
根據《公司法》賦予董事會的職權,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應該由技術專家、財務專家、法律專家、現代企業管理專家等多方面的專家組成。由任何單一方面專家組成的董事會不可能全面履行董事會的職權。
2002年9月上市時,除了1名獨立董事外,科大創新的董事會11名董事中,10名為教授級技術專家。科大創新的董事會成員大部分是著名的技術專家,在各自的科學研究領域內做出了巨大貢獻,正因為如此,科大創新擁有一流的技術產品。但是,對於公司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這些科學家卻是門外漢。他們很難判斷一些財務決策隱含的風險和隱患,也很難發現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漏洞。
科大創新上市第二年便發生巨額虧損,第三年便被中國證監會公開譴責,董事會結構存在嚴重缺陷是重要原因。
在發達國家,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結構是監管機構和銀行判斷公司經營風險的重要評價指標。如果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全部由技術專家組成,銀行將提高公司的信貸風險等級。
根據2004年度報告,除了四名獨立董事外,科大創新的董事會7名董事全部是教授級技術專家。可見,至今科大創新仍然沒有彌補董事會成員結構的缺陷。
劉姝威 程超:*ST閩電:挪用巨額募資
2005年3月23日,*ST閩電(000993)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自2004年4月起,閩電先後挪用募集資金3.2億元償還銀行貸款,不僅未及時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而且在2004年半年報中披露的募集資金情況與上述事實嚴重不符。另外,2000年閩電將募集資金1億元挪作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既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如實披露該事件。2005年4月4日,閩電發布退市風險預警公告。
決策調查不足
2003年4月,閩電簽訂3000萬元互相擔保合同,8個月後,2003年12月因被擔保方無法償還銀行貸款而被銀行劃走。
在簽訂擔保合同前,擔保方必須調查分析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償債能力和違約風險。短短八個月,閩電便因擔保損失3000萬元,這至少有三種可能的原因:一是在董事會決議前,董事會沒有對被擔保方做調查分析;二是董事會成員不具備起碼的能力判斷被擔保方的違約風險;三是董事會成員的道德。
2000 年,寧榕房地產已經欠閩電200 萬元,2002年12月閩電又接受該公司900萬元的債權,而寧榕房地產於2004年停業。按照常理,2004年停業的房地產公司在停業前一年肯定已經顯露出明顯的衰退跡象。
在閩電董事會決議前,只要對寧榕房地產做初步的調查分析,董事會肯定能發現這家公司已經喪失償債能力,不應該再接手這家公司的債務。閩電董事會決議再次接手寧榕房地產的債務,至少有三種可能的原因:一是董事會成員的道德;二是外力逼迫閩電接受債務,董事會不具備維護公司利益的能力;三是董事會成員玩忽職守。
缺乏內控機制
2000年10月18日,閩電董事會通過決議,投資成立上海東溟投資有限公司,卻發生巨額資金不翼而飛的荒唐事件。
《公司法》第三章第三節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董事會應當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只要公司建立內部管理機構和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決不會發生巨額資金不知去向的荒唐事件。由此可見,閩電的管理混亂,同時,也反映了前董事會不具備能力履行《公司法》賦予的職權。
上市伊始,閩電違規挪用募集資金1億元用於委託理財。此事項未經過董事會決議,也沒有及時披露。不經過董事會決議,高達1億元募集資金可以輕而易舉地被挪用,這至少證明閩電幾乎不存在內部控制系統。
經營管理能力有限
在2003年一年內,閩電因新力源違約而遭受損失合計達1600多萬元。另外,閩電與福安市賓館和福安市財政局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易,因福安市賓館違約至今尚有500萬元欠款未追回。
在簽署任何一項交易合同前,公司應該反復調查了解交易對方的資信情況,並且在合同條款中充分保護公司的利益,防止對方違約風險。閩電屢次"上當受騙",證明公司董事會成員不具備應有的經營管理能力。
劉姝威 郭振煒:*ST美雅從行業龍頭到退市邊緣
2005年4月28日,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案,*ST美雅(000529)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曾經作為行業龍頭,廣東美雅生產出國內第一條拉舍爾毛毯,上市募集資金累計11億元,到2005年第1季度,美雅的凈資產卻為-6345萬元,上市12年來,美雅將募集資金損失殆盡。
1998年美雅顯現出業績惡化的苗頭,這一年美雅的凈利潤比上年下降50%。此後,除2000年盈利678萬元以外,美雅一直虧損,2002年凈虧損達8.5億元,2003年和2004年凈虧損額均在2億元左右。2005年第一季度,美雅仍然虧損3824萬元。
美雅業績惡化的系統性原因主要有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兩方面,但1998年公司業績開始惡化更重要的是來自於內部非系統性方面的原因。
一、產品市場份額下降。在日本等發達國家將毛毯行業向我國和東南亞地區轉移後,大量具有相同技術水平的毛毯生產企業如雨後春筍般涌現出來,而美雅卻未能及時建立起新的技術優勢壁壘,也未能推出具有競爭力的新產品,市場佔有率逐步下降。
二、過度依賴銀行貸款。美雅的借款占資產總額的比例從1998年24%上升到2004年的60%,2005年第1季度達到62%。
可見,自1998年以來,美雅不僅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缺口較大,需要外部融資彌補,而且償還借款本息的現金主要來自外部融資,或借新還舊,公司的債務負擔越滾越大,越來越依賴借款維持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一旦銀行緊縮貸款,美雅的生產經營將立即受到嚴重影響。
三、應收賬款和存貨佔用巨額資金。美雅的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缺口主要由於大量的應收賬款和存貨佔用大量現金。自1998年以來,美雅的應收賬款與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一直超過30%,2001年達到45.97%,2004年為31.64%。1998年和1999年,美雅的應收賬款同比增長率明顯高於主營業務收入。
四、管理效率低下。自1998年以來,美雅各項費用佔主營業務收入比例逐年上升。期間費用的增長不但沒有帶來銷售收入和利潤的同比增長,反而越來越多地吞噬主營業務收入。
五、決策失誤。1993年至1997年間,美雅共做出十三項重大投資決策,其中十項重大投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和擴大毛毯生產能力。但是,這些投資決策只注重生產能力的擴張,忽視了市場營銷和技術研發,結果導致產品滯銷。
劉姝威 郭振煒:四大建議提高上市公司誠信與質量
通過分析,我們認為,監管部門共享監管信息、提高違規成本、保證董事會成員的合理結構和任職能力以及進一步細化審批和監管程序等四個方面對防範和及時發現制止上市公司的違規違法行為具有重要的作用。
監管部門共享監管信息
我們建議,中國人民銀行"企業貸款登記系統"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提供上市公司的借款和擔保記錄,以及公司擔保余額與凈資產的比率,被擔保方的資產負債率等監管指標。若發現上市公司的擔保余額已經超出規定的擔保最高限額,中國證監會可以立即採取監管措施,制止和處罰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同時,中國銀監會可以立即採取監管措施,制止銀行接受上市公司的違規擔保,處罰接受違規擔保的銀行。
提高上市公司違規成本
為了防範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我們建議,大幅度提高上市公司的違規成本,一方面對違規違法行為責任人實施"市場禁入",另一方面,違規違法行為責任人應該終身承擔投資者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
對於第一次發生違規擔保事項的上市公司,我們建議,中國證監會應該公開宣布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的主要責任人不得在任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擔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另外,我們建議,在有關審理證券市場違規違法行為的民事賠償案件司法解釋中,上市公司違規違法行為的責任人應該終身承擔投資者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
保證董事會成員任職能力
我們建議,合理的董事會成員結構應該成為股票發行審核的內容之一。
董事會成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能力直接影響上市公司的誠信度和盈利能力。我們建議,股票發行審核程序應該包括考核董事會成員的法律、財務、現代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
進一步細化監管程序
加強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系統和外部監管系統,關鍵在於不斷發現其漏洞,不斷及時修改和細化內部控製程序和外部監管程序以便及時彌補漏洞。
上市公司的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應該成為公司內部控制的主要力量。《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賦予了監事會和獨立董事的職權。但是,為了保證監事會和獨立董事能夠充分履行職權,上市公司應該制定監事會和獨立董事的工作程序,這些工作程序是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組成部分。
4. 如果有對外借貸,抵押或擔保措施是什麼
抵押須有抵押物(抵押財產);擔保一是人的擔保,二是物(財產)的擔保,人的擔保承載著財產擔保。
5. 商業銀行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是什麼法規
商業銀行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是根據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對委託貸款的資金來源、用途進行約束,並要求作為受託人的商業銀行不得代委託人確定借款人,不得參與貸款決策,不得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
6. 發放貸款銀行為什麼不向貸款擔保人了解核實情況並且徵求意見
擔保人要出具擔保手續,這個本身就是一種核實
再次強調,擔保有擔保責任的,不要給你不認識陌生的或者你認為沒有經濟能力的人做擔保,銀行的手續現在規定的比較齊全的,主要在於個人認識,再說管你借錢你不認識或者無力還錢的人你能借嗎?這種道理不是一樣的嗎?
7. 關於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信息披露!
標題: 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文號證監發[2005]120號
發文單位:
發文時間: 2005年11月22日
各上市公司、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行為,有效防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和金融機構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嚴格控制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
(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三)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四)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做出決議。
(五)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對外擔保,必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及時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
(六)上市公司在辦理貸款擔保業務時,應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公司章程》、有關該擔保事項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原件、刊登該擔保事項信息的指定報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後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二、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擔保審批行為,有效防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風險
(一)名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的審查,切實防範相關信貸風險,並及時將貸款、擔保信息登錄徵信管理系統。
(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依據本《通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認真審核以下事項:
1、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的材料齊備性及合法合規性;
2、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程序的情況;
3、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
4、上市公司的擔保能力;
5、貸款人的資信、償還能力等其他事項。
(三)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等規定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控制貸款風險。
(四)對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加強監管協作,加大對涉及上市公司違規對外擔保行業的責任追究力度
(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監管協作,實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共同加大對上市公司隱瞞擔保信息、違規擔保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發放貸款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法規的,中國銀監會依法對相關機構及當事人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其他
(一)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述規定,修訂和完善《公司章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管理。
(二)本《通知》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執行。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所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在內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之和。
(三)金融類上市公司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四)《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0]61號)、《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征監發[2003]56號)中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根據《通知》中相關規定得知,信息要在用信前規定的報刊上披露,銀行的要求合理!
8. 求 關於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風險及防範的論文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存在的問題與風險防範
鄧舸
摘要:由於政策、經濟環境等某些不可控因素的影響,同時也由於公司經營和治理方面出現問題,導致了擔保的濫用,反而使得巨額資金被佔用或逐漸蒸發。上市公司為大股東或關聯人擔保,實質上就是大股東或關聯人資金佔用及轉嫁風險的一種形式。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中的問題與風險,並提出相關的監管對策。
關鍵詞: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公司監管
作者簡介:鄧舸,供職於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存在的風險主要在於被擔保公司的履約能力。一旦被擔保人因為經營惡化、濫用資金等等原因,導致其到期無法償還債務,作為擔保人的上市公司就需根據擔保合同承擔連帶責任,從而給上市公司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或有負債變為實際負債。在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超過上市公司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一旦上市公司由於對外擔保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將誘發上市公司的財務風險,使上市公司陷入絕境。連環擔保的上市公司更形成了擔保債務鏈條,一旦鏈條中的某一家上市公司陷入財務危機,就會影響到一批上市公司的正常運行,進而影響證券市場的有序、穩定和健康的發展。目前對外擔保事項已成為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一個風險隱患,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上市公司擔保問題的歷史、現狀
上市公司擔保行為的演變,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在1990年到1994年間,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及互保現象較為少見。當時,由於認為上市公司可以募集資金,其償債能力很少受到懷疑。上市公司因此貸款相對容易。公司上市後多積極爭取配股再融資,市場更多關注的是上市公司如何保配以及募資投向改變的情況。
1996年前後起,開始出現個別上市公司的擔保被控股股東惡意利用的案例。證券市場首批退市的上市公司之一的粵金曼,被拖垮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大股東粵金曼集團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高達9.95億元,這其中,粵金曼僅為粵金曼集團的所屬企業水產發展總公司提供的擔保就高達2.7億元。在上述階段,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或其關聯企業擔保的案例有較多的出現。
2000年6月之前,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多表現為為本公司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我國的上市公司多數是通過股份制改造從原有國營企業或母公司中剝離出的資產而形成的。因此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之間有著天然的「母子」關系。上市公司由於信譽要比普通企業高,其提供的擔保比較容易獲得銀行的認可。為了解決母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的債務融資問題,以上市公司的名義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就顯得順理成章。
本來上市公司為母公司或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應視為市場經濟下的正常行為,但由於目前我國法律制度還不完善,上市公司三分開不徹底,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還有待完善。因此,上市公司為本公司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在客觀上放大了正常經營活動的財務風險與經營風險,會在上市公司與其母公司及股東之間形成「債務轉移」。最終,風險會被逐漸「轉嫁」給證券市場上提供擔保的上市公司及證券市場的參與者。
鑒於此,中國證監會於2000年6月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第二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從而直接杜絕上市公司為母公司或股東提供擔保所引發的風險。
自上述通知發布後,直接為股東擔保的情況基本得到遏制,但原有為股東已作的擔保難以解除,因此上市公司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所作的擔保仍大量存在。同時,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更多地表現為上市公司之間的互相擔保。其中,較為著名的是上海、深圳上市公司的「擔保鏈」和部分福建、新疆上市公司的「擔保鏈」。2002年,由於與ST國嘉形成互保鏈,上海的隧道股份、開開實業等上市公司紛紛涉訴,被判承擔擔保責任。ST國嘉的重組也因此困難重重,導致公司最終於2003年走向退市。在ST九州的「擔保鏈」中,ST海洋受到牽連,2001年全年和2002年半年度因此無法扭虧,也被終止上市。2003年上市公司新疆眾和、天山股份等也由於與出現巨虧的啤酒花公司存在互保關系而受到牽連。
2003年,證監會與國資委聯合發布了《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對上市公司為股東、控股50%以下子公司和附屬企業擔保進行控制。但公司與關聯方擔保減少的同時,長期以來未能根本解決的上市公司互保及連環擔保的現象卻日益普遍,由此可能形成風險的積累和連鎖反應。2004年度,隨著宏觀調控力度的不斷加強,作為融資附屬物的擔保風險可能隨著借款人資金鏈條的斷裂而集中爆發,互保公司之間可能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導致風險沿著「擔保圈」波及其他公司,引發局部金融債務鏈危機,損害相關公司的商業信譽以及銀行的資產質量,並最終影響到整個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
上市公司還開始頻頻為子公司擔保。2003年度,僅滬市上市公司就有213家上市公司對子公司發生擔保,擔保金額362億多元。為子公司擔保,已成為上市公司擔保的新趨勢。
巨額對外擔保為不少上市公司帶來了沉重的負擔。一方面,大比例的擔保損失導致上市公司業績大幅下滑,2003年深市上市公司存在擔保損失的有15家,平均的擔保損失為11191萬元,如ST南華西對控股股東巨額擔保涉及訴訟被判決承擔連帶責任,計提預計負債43403萬元,目前已暫停上市。另一方面,擔保所引發的訴訟糾紛大幅度增加。2003年度,僅滬市因擔保而涉訟的上市公司就約有73家,涉訟案件240多起,訴訟標的金額為33億元人民幣。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存在的風險
根據公開披露的資料及監管發現,上市公司擔保及互保中存在的一些現象和特點,需要給予密切關注,並制定對策,加以規范。
1.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現象普遍,擔保金額巨大,擔保風險已經遠遠超出了正常的承受能力。根據2003年度報告披露情況,滬市共有365家上市公司存在對外擔保,占公司總數的45%,累計擔保金額935.32億元。深市295家上市公司涉及對外擔保,占公司總數的58%,擔保總額為617億元。其中,滬市擔保總額超過公司凈資產50%的上市公司有41家(其中31家擔保總額超過公司凈資產),深市擔保金額占凈資產50%以上的公司家數有44家,上述公司履行擔保責任的能力值得質疑,更有甚者,一些資產凈值為負值的上市公司仍存在巨額對外擔保,如ST啤酒花。
2.為大股東及其下屬企業提供擔保的現象遠未根除。如2003年末上海就有16家上市公司尚存在為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擔保的現象,擔保總金額15億元,其中金額最大的ST棱光達3.88億元。
此外,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是,個別公司繞過《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雖然未給股東及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附屬企業擔保,但卻為大股東的控股股東提供了巨額擔保。
3.未經適當審議程序擅自對外提供擔保的現象屢禁不止。部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甚至其他人員越過董事會,自行以公司名義對外進行擔保,致使公司利益受損。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暴露出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的問題。典型的如新疆ST啤酒花,該公司董事長擅自對外擔保金額高達10億並隱瞞擔保事實,2003年最終釀成擔保財務危機。
4.有的公司所擔保的債權期限過長或者所承諾的擔保期間過長,個別上市公司承諾的對外擔保期間長達15年以上。即使被擔保公司目前的經營狀況還可以,也很難肯定十幾年後會是什麼樣子,過長的擔保期間有可能帶來意想不到的風險。
5.擔保事項披露不全面,給判斷擔保風險帶來了困難。上市公司在重大擔保事項的公開披露中,對一些重要的擔保因素沒有詳細披露,或疏於披露,使投資者難以判斷風險。如相當一部分公司沒有明確披露所提供的具體擔保方式,是物的擔保(抵押、質押等),還是人的擔保(保證);多數公司都沒有明確說明所提供的擔保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有部分公司寄希望於由對方提供對等擔保來作為反擔保措施,但事實上這兩者並不是一個概念,對等擔保起不到規避擔保風險的作用。另外,絕大多數公司往往將被擔保債權的貸款期限與擔保期間混為一談,根據擔保法和有關司法解釋,除非有明確約定,保證期間為貸款到期後六個月,即使約定直至貸款還本付息,保證期間也只是貸款到期後二年而不是還清本息為止。
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的法律後果
《公司法》第60條第3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最高法院2000年12月13日開始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0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7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因此,對違反《公司法》第60條第3款的行為,應解釋為無效,所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一般認為,《公司法》第60條第3款的立法本意是維護資本確定原則和保護股東和債權人利益。資本確定原則要求股東對公司的投資不能以任何形式撤回,包括以接受公司擔保的形式,公司為股東擔保有違資本確定原則。公司為股東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可能損害其他股東和債權人利益,因為擔保在多數情況下不需要對價。公司在公司資產上設定擔保屬於設定財產負擔行為,與公司將財產無償贈與一樣,對債權人不利。根據這一立法本意,《公司法》第60條第3款應當解釋為不僅對董事、經理的限制,也是對公司權利能力的限制。董事、經理即便經過公司股東大會或公司董事會授權作的擔保,也在該條限制之內,擔保合同也應作無效處理。
但是,上市公司給股東及其附屬公司提供擔保,其擔保合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並未解除上市公司應承擔的相應責任。無論擔保是保證、抵押、質押,上市公司作為擔保人都將應擔保無效而要承擔民事責任,該民事責任屬於合同法上的法定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58條後段)。該責任的構成也是以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對擔保合同的無效有過錯、債權人因此受到損失為要件。其中,作為擔保人的上市公司對擔保合同的無效的過錯是劃分擔保人、債權人、債務人在責任承擔上的關鍵,而且擔保人的過錯還應和債權人的過錯結合來考慮。由於前述《公司法》第60條第3款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因此,作為擔保人的上市公司存在的過錯是顯而易見的。同時在一般情況下,上市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的投資關系是明顯的,根據證券市場公開原則,債權人對上市公司與其股東的關系是明知的,至少也是應知的,因此無法否認債權人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但實踐中還沒有公開的案例表明,作為債權人的銀行也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和責任。
綜上所述,上市公司為股東及其附屬公司提供擔保,盡管其擔保合同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但上市公司仍將因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形成風險的深層次根源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或互保,歸根結底是為了融資。從宏觀角度看是調劑短期資金餘缺、優化資源配臵的方式,但從微觀的角度看,上市公司獲取資金的動機有時並非純粹地為了有利於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和發展,由於政策、經濟環境等某些不可控因素的影響,同時也由於公司經營和治理方面出現問題,導致了擔保的濫用,反而使得巨額資金被佔用或逐漸蒸發。上市公司為大股東或關聯人擔保,實質上就是大股東或關聯人資金佔用及轉嫁風險的一種形式。同時,當上市公司業績滑坡,喪失了配股、增發或可轉債的資格後,也不得不依賴於貸款,而現行的銀行貸款體制,也使上市公司擔保、互保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
由於上述原因,盡管有關部門出台了關於對外擔保的規定,但上市公司仍出現了一些新的擔保手法,意圖繞開有關規定,打擦邊球:
1.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後,再由上市公司給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目前《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禁止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為上市公司股東或其附屬企業提供擔保,一些公司藉此由子公司為上市公司股東或其附屬企業提供擔保,再由上市公司給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從而變相達到為股東擔保的目的。證監會會同國資委2003年發布的《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雖對納入上市公司合並會計報表范圍的子公司對外擔保作出了與上市公司相同的限制性規定,但法律效力層次不高,在司法訴訟中能否作為依據尚待檢驗。
2.上市公司為大股東貸款提供反擔保;如A公司為大股東貸款提供擔保後,上市公司再為大股東向A公司提供反擔保,從而間接達到為大股東擔保的目的。
3.上市公司為潛在關聯的股東擔保。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擬將股權轉讓給A公司,而上市公司與A公司或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簽訂互保協議。
上市公司頻繁出現的巨額對外擔保給上市公司帶來較大風險。一方面,大比例的擔保損失導致上市公司業績大幅下滑,如2001年滬深兩市因擔保而產生損失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上市公司超過40家,其中計提損失金額超過1億元的有12家公司。比較典型的ST石化,公司計提金額高達7.8億元。另一方面,擔保所引發的訴訟糾紛大幅度增加。2002年上半年,因擔保而涉訟的上市公司大約有40家,涉訟案件60多起。而在下半年,有關擔保訴訟的公告更是紛至沓來。
完善監管措施,化解擔保風險。
規范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防範上市公司因對外擔保而產生的風險,是監管中應予以重視的問題。但擔保畢竟屬於企業的正常經營行為,問題的關鍵是如何控制風險。監管應當著眼於阻止違規擔保和適當控制擔保風險,而不是消滅擔保或者給正常的擔保活動增加額外負擔和成本。在擔保問題上,應當給予公司合理范圍內的充分自主和自由。
1.對存在重大對外擔保事項的上市公司加強監管力度,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除公司對外擔保總額指標外,還須跟蹤被擔保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及時調整上市公司風險分類,關注其異常情況,促使公司作好信息披露,釋放風險。
存在互保現象的上市公司如在同一地域,則監管部門應對雙方的經營及財務狀況重點關注,如互保雙方分處異地,則兩地監管部門應定期進行公司情況通報。
2.加強交易所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一線監管,就擔保制定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標准,並督促公司及時披露有關擔保事項。
目前,上市規則要求上市公司對達到標準的擔保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只能起到一定的揭示風險作用。監管部門可考慮對公司信息披露制定以下更為嚴格的標准:
(1)以逐筆羅列然後匯總的方式依次披露:被擔保方情況、擔保金額及其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擔保方式(在保證方式下註明是否為連帶責任保證)、貸款期限、擔保期間、是否有反擔保、是否涉訴、損失計提情況、被擔保人凈資產和資產負債率,內部審議程序及其他有關情況。
(2)對於違規擔保應當單獨披露,並說明整改措施和時間表。
(3)對於互保和連環擔保情況應單獨披露,給投資者了解系統風險的機會。 (4)要求公司披露被擔保方貸款的原因及貸款資金使用項目,以便投資者判斷擔保資金的預計使用效果和風險。 (5)要求公司了解被擔保公司的具體償債計劃並披露相關內容。(目前僅要求上市公司說明被擔保公司是否具有償債能力,公司往往一筆帶過,並未披露實質性的內容。)
(6)說明公司董事會對是否會承擔擔保責任的判斷及理由。 (7)獨立董事就對外擔保事項(非控股子公司),可比照關聯交易的處理,讓獨立董事就該事項發表意見。
3.加大對違規擔保的處罰力度。目前對違反《公司法》、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的上市公司,多以交易所公開譴責的方式處理。可考慮對一些在擔保中存在重大違規行為的上市公司,進行公開批評並立案稽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樹立典型,以儆效尤。我會對三九醫葯的處理就有類似的良好效果。對違反上述規定給上市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並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除相關的行政處罰外,還可認定其未履行誠信義務,損害了公司利益,要求上市公司通過法定程序免除該責任人的職務,或認定其為市場禁入者。
4.不斷完善有關法規,堵塞公司利用法規空白變相違規的渠道。除已發布的文件外,可作眼於風險控制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作進一步的規范:
(1)上市公司不得為資產負債率過高的公司提供擔保,為同一家公司提供的擔保不得超過本公司擔保總額或者被擔保公司凈資產的一定比例等;
(2)上市公司子公司為上市公司股東或其控股子公司、附屬企業提供擔保,視為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適用上市公司不得為股東及其控股子公司、附屬企業提供擔保的禁止性規定;
(3)要求上市公司在簽訂的對外擔保合同中,除有必要的反擔保等措施外,還應加入適當的保護性條款。(如約定在被擔保方出現對上市公司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時,上市公司可以提前解除擔保合同或將擔保責任轉移至約定的第三方,使該條款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使上市公司在危機時處於有利的地位。實踐中如中關村在銀廣廈事件後解除其原有的擔保責任,陸家嘴解除為股東提供的部分擔保,這些措施減少了上市公司的擔保風險或是改正了擔保中的違規行為);
(4)擔保期間的約定不宜過長。市場經濟中企業的經營狀況不會一成不變,一旦被擔保企業經營業績等基本狀況發生根本變化,喪失還債能力,償債風險便會轉移到上市公司身上。因此,在上市公司為他人擔保時,約定的擔保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宜,之後可通過續約的方式逐年延長擔保期限,避免承擔過長的擔保風險;
(5)上市公司對其子公司進行擔保,應由公司總部進行全面控制,增加監控力度。上市公司應對此制訂了一套具體的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對貸款額度的限制,對子公司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指標的規定,條件許可的可要求採取資產抵押或質押的辦法,以求最大限度的控制風險。
以上風險控制措施可由上市公司通過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或者在內控制度或公司章程中予以確定。
5.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上市公司內控和決策審批程序。
實踐中上市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未經合法程序,超越許可權對外簽訂擔保合同的現象時有發生,顯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約束機制未產生作用。根據《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應明確董事會對外擔保許可權,超過許可權的需報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未批準的,上市公司不能對外提供擔保,杜絕越權擔保的出現。
上市公司應在內部建立完善透明的擔保審批制度。同時,上市公司也應避免層層授權,將本應由股東大會決定的擔保事項授權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往往又進一步授權由董事長或總經理行使權力。導致董事長或總經理個人隨意簽訂巨額對外擔保合同,產生大量或有負債,導致難以控制的風險。
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屬於關聯交易行為的,必須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等規定,通過相應的公司機關表決,並履行迴避表決、信息披露等義務。防止潛在、隱蔽的關聯交易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在這方面獨立董事應發揮評估、鑒別、參與決策的作用。
9. 母公司為其子公司銀行借款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為什麼不需要在他的合並財務報表
合並層面上這筆借款相當於是集團層面的借款,如涉及到外部擔保或股東擔保等,則需要披露,反映這筆借款真正的擔保情況。
而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借款擔保實際還是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擔保,屬於內部擔保,在合並時實際已消化,披露出來反映的只是自己給自己提供擔保,如果不是質押、抵押等,只是純粹的信用擔保的話,那麼是沒有意義的。
如果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的擔保涉及到質押、抵押等,則需披露,相當於在合並層面上行也是有質押、抵押等擔保事項。
10. 小額貸款公司能對外提供擔保嗎
小貸公司也無非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有對外擔保的權利,主要還是要看當地的《小貸公司管理辦法》是否明文規定不得對外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