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在融資性擔保公司能開展委託貸款業務嗎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2. 投資公司和擔保公司能否對外貸款
不可以的。
從經營范圍而言,投資類公司的業務范圍肯定不包含貸款服務。不過,目前市場上還是有很多這類公司在做貸款類業務。也有直接提供貸款資金的,類似民間借貸。目前很難說投資類公司辦理貸款業務是否違規,很多公司操作方式有所不同。
3.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做委託貸款業務嗎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可以做委託貸款業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3)融資性擔保公司委託貸款擴展閱讀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4. 銀行委託擔保公司貸款的方式有哪幾種
擔保公司委託貸款法律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法律依據】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5. 委託貸款和短期債券投資的區別,委託貸款能不能算是短期投資
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委託業務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委託人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
短期債券投資是投資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債券投資。企業進行短期債券投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配合企業對資金的需求,調節現金余額,使現金余額達到合理水平。當企業現金余額太多時,便投資於債券,使現金余額降低;反之,當現金余額太少時,則出售原來投資的債券,收回現金,使現金余額提高。
委託貸款如果是一年之內的可以算短期投資,超出一年就不可以。
6. 融資性擔保能否辦理委託貸款
融資性擔保公司委託銀行從事委託貸款的行為有「借合法的外衣,違規發放貸款」的嫌疑,該行為可以認定為無效行為。理由如下:
從委託貸款的業務發展過程的依據來看,中國人民銀行對企業委託銀行辦理委託貸款的態度始終是慎重的,而且是在逐漸叫停商業銀行接受企業的委託辦理委託貸款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在1992年對工商銀行《關於委託貸款有關問題的請示》有一個批復,該批復中對商業銀行從事委託貸款業務的性質和可行性進行說明;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00]100號)明確了商業銀行可以接受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的委託從事委託貸款業務。而此後《中國銀監會發布公告,制定、修改、廢止、不適用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2007年)中對於(銀辦發[2000]100號)通知又以「不適用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集中清理。也就是說,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對於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有一個從准許到逐漸叫停的過程。
從司法實踐角度看,企業發放貸款的行為是無效法律行為。最高院1996年的《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來看,發放貸款是禁止性業務。
7. 擔保公司放貸款合法嗎
擔保公司放貸款不合法,擔保公司對外發放貸款,超越了其經營范圍,因而應當認定無效。
關於擔保公司發放貸款的相關規定: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21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受託投資和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故融資性擔保公司發放貸款的,因其超出經營范圍且影響金融秩序穩定,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之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同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基於上述規定,擔保公司對外發放貸款應當歸於無效。
此外,金融經營企業只有依法取得《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方能從事存、貸款業務,否則,不得從事前述金融業務。《商業銀行法》第11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擔保公司沒有獲得國家相關部門審批取得發放貸款業務金融特許經營資格,卻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金融業務,必將擾亂國家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盡管《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只是行政規章,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效力的直接法律依據,但是,在認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外發放貸款的效力問題上,人民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以及《合同法》第52條有關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
拓展資料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發放貸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比照融資性擔保公司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擔保公司將自有資金委託銀行或其他有發放貸款資格的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借款合同有效。
8. 政府性融資擔保自營業務指的
擔保業務是銀行應某一交易中一方的申請,允諾當申請人不能履約時由銀行承擔對另一方的全部義務的行為。
融資性擔保公司委託銀行從事委託貸款的行為有借合法的外衣,違規發放貸款的嫌疑,該行為可以認定為無效行為。理由如下:從委託貸款的業務發展過程的依據來看,中國人民銀行對企業委託銀行辦理委託貸款的態度始終是慎重的,而且是在逐漸叫停商業銀行接受企業的委託辦理委託貸款業務。
9. 擔保公司的擔保業務具體流程
擔保公司的擔保業務具體流程?
非融資擔保與融資性擔保的業務基本流程
非融資類擔保業務基本上有三種:
(一)經濟合同擔保
招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工程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工程質量擔保、農民工工資擔保。
(二)財產訴訟保全擔保
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時,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對因財產保全不當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擔保。
(三)委託貸款擔保業務
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委託貸款提供擔保服務。
通過擔保、中介和資本運作三大主業的有機結合與協調發展,助力中小企業融資,為股東創造穩定的回報謀取最大利益同時創造最大的社會效益。
具體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融資擔保業務基本流程:
企業申請銀行貸款,承貸銀行簽署意見後,向擔保機構提出擔保申請,一般擔保業務流程為:
(1)申請手續。企業申請擔保即為擔保申請人,需填寫《信用擔保申報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①法人營業執照(年檢)、法人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若屬特種行業,需提交資質證;
②法人代表證明和身份證,委託代理人授權書和身份證;
③公司章程和注冊資本驗資報告;
④向銀行借款的申請書,申請借款和擔保的董事會決議;
⑤當期及近3年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或有負債和債權的說明;
⑥與借款用途有關的項目核准或備案文件、訂貨合同、工程或購銷合同;
⑦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主要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銀行借款明細表,應收賬款分析表和或有負債情況表等其他有關材料;
⑧擬提供的反擔保措施等。
10. 擔保公司倒閉怎麼辦
擔保公司倒閉後,如果擔保公司申請破產,那麼就會被要求成立專門的清算小組來對公司的債務進行梳理以及債務的處置工作,公司的破產後債務處置的工作由債務處置小組來完成。對公司所有資產和債務梳理完成後,開始資產處置及資金回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