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額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區別是什麼
主要的區別是:1、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數量是不確定的,可能是一個債權,也可能是多個債權。2、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已經發生的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可能連續發生的債權。3、一般抵押權設立時,由於其所擔保的債權已經發生,因此債權金額是確定的,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未來可能發生的債權,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金額是不確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額以內都可以。
2. 最高額抵押權舉個例子
法律分析:比如一個公司向銀行貸款,提供了房產抵押,該房產評估作價1000萬,那麼最高額抵押貸款的額度就是1000萬,公司幾次貸款的話,只要貸款總額在1000萬內,銀行擁有對房產的最高額抵押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3. 最高額抵押權人與抵押物債權確定的情形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的情形: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4. 最高額抵押貸款的法律問題
法律分析:最高額抵押貸款有如下法律問題:
1.每筆借款的種類、金額、期限、用途、利率和還款方式以借款借據為准。
2.當借款人不能夠依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抵押人有權依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將抵押物進作價、拍賣、變買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償還。
3.借款利率。沒有約定利率一年一定,還是執行合同期限內利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十九條本法所稱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第六十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5. 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
主要的區別是:1、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數量是不確定的,可能是一個債權,也可能是多個債權。2、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已經發生的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可能連續發生的債權。3、一般抵押權設立時,由於其所擔保的債權已經發生,因此債權金額是確定的,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未來可能發生的債權,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金額是不確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額以內都可以。
6. 最高額抵押,浮動抵押,和共同抵押各有何特點
你好!
問的好。
最高額抵押的抵押物是未來的債權,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需要登記來對抗第三人,只適用於貸款合同及類似情況
共同抵押主要是多人對同一債務擔保,到期債權人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個追償,不區分主次債務人;其餘均與一般抵押無異;
浮動抵押是新型抵押,物權法沒有特別規定,但其抵押物因為不轉讓佔有而導致其價值易受債務人的管理而波動,從而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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