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村信用社貸款日期3年,中間簽展期需要擔保人簽字嗎
如果是在農村信用社申請的貸款。貸款時間是三年的時間,中間要簽展期的話,需要擔保人簽字,因為擔保人承擔貸款的擔保義務,需要擔保人簽字。
2. 什麼叫貸款展期業務
貸款展期業務是指如果貸款已經到期,但是卻不能歸還,經銀行批准辦理延長歸還時間的手續的業務。
貸款到期就要歸還,是企業必須遵守的信用原則,也是銀行加速信貸資金周轉的前提條件,但如果不能如期歸還,也可以申請貸款展期業務。
(2)貸款展期通知擔保人擴展閱讀:
貸款展期的條件:
借款人在貸款期間發生暫時的資金周轉困難,致使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金,且符合展期規定的條件,一般情況下,提前30個工作日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
貸款展期不得低於原貸款條件:
1、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
2、長期貸款展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
3、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
3. 貸款展期要擔保人同意嗎
簡單的原則,就是誰承擔責任就應該知情。
你擔保的只是當時你簽字的那份貸款合同,新的合同如果你沒有簽字你就不算是擔保人,當然這點按理說在擔保中寫明了你擔保的是什麼,如果只是說在某個段時間內授權多少貸款額的話,這有點寬泛,一般我們需要在貸款申請時指定適用於哪幾個貸款合同,因為銀行說2011年的貸款已經還了,你是指全部還清了?如果全部還清了,那就是合同正常終止,因此之後再發生的貸款就應該重新簽定合同並且要求你的簽名,如果這種情況下銀行沒有通知你的話,是銀行工作人員違規操作,他們和借款人串通,比如當有些政策收緊了之後,銀行想辦法把錢追加到已經批準的貸款中(如果新政策僅僅是限制新審批的貸款的話)。
如果2012之前貸款正常的還錢,但借款人又想追加貸款,那肯定還是需要擔保人同意簽名。
4. 什麼是貸款展期啊跟延期有什麼區別
1、解釋不同:展期是往後推延、延展預定的日期或期限;展覽的時期或日期。延期是延長或推遲時日。
2、時間不同:保證貸款的申請展期,還應出具貸款保證人同意展期並繼續擔保的書面證明。貸款展期不得低於原貸款條件。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
而延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客戶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3、擔保不同:借款人在原合同履行期間,如不能按照原還款計劃按期歸還貸款,可向貸款行提出延長借款期限的書面申請,經貸款行批准後,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延期還款協議並辦理有關手續,同時擔保人在延期還款協議上簽字貸款展期就是延長貸款期限,比如2005年3月貸款,期限5年,2010年3月到期要全部清償完畢,但是借款人和銀行約定延長貸款期限,雙方同意將貸款到期日改為2012年3月。這種行為在銀行稱為貸款展期,展期2年,合計貸款期限變成了7年,相應展期後的貸款利率也要變更為與合計的期限相符的利率。助學貸款展期,是在特殊情況下,借款學生沒有就業,繼續接受教育(含考研和攻讀第二學位),因此延長貸款期限的行為。國家助學貸款規定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即從取得貸款之日起,到畢業後全部清償完畢止,合計貸款期限不超過10年,畢業後24個月的任何一月開始償還貸款,6年內還清。如不就業而繼續考研或攻讀第二學位,則可以辦理貸款展期,但原則上總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2年。
5. 民法典借款展期後保證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分析:借款展期,保證人是否承擔責任,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要繼續承擔責任。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到期後,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6. 貸款延期應及時通知擔保人嗎
必須的,因為他要擔責的
7. 貸款展期,作為擔保人,不想繼續擔保可以嗎我不簽字是不是他們就不可以辦理展期
擔保人可以拒絕擔保,如果同意必須有書面協議,這種情況是不能辦貸款展期的,辦理展期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主貸申請2.銀行同意,3擔保人同意繼續擔保
8. 貸款延期需要擔保人同意嗎
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經借款人申請、貸款人同意,可以對借款進行展期。但在辦理借款展期時,是否還須擔保人的書面同意,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司法解釋只對保證擔保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抵(質)押擔保,卻沒有類似的規定。鑒於銀行經常辦理借款展期,本文結合一案例作分析。
【拓展資料】
1.借款展期未形成新的債權,原借貸關系依然存在
借款展期屬於合同變更范疇,而合同變更是債的變更的主要形式。一般認為,債的變更有要素變更與非要素變更之分。要素變更是指債的標的的變更,如標的由A變為 B;而非要素變更是指合同標的之外的有關數量(額)、履行期限等條款的變更。在要素變更的情況下,原合同關系消滅,新的合同關系產生,因而這種變更被稱為合同更新。合同數量(額)、履行期限等是合同的非「標的」條款,對其加以變更,合同的性質不受影響,原合同關系依然存在。由此可見,履行期限只是合同的條款之一,對借款期限的延長,也只是對合同關系中的「履行期限」作了修改或補充,是局部的變更,從根本上講,合同的內容沒有發生實質的變化,故原借貸關系沒有發生變化,擔保責任自然也就存在。
2.借款展期對抵押人擔保責任的影響
借款展期,若經過抵押人的書面同意,則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是毫無疑問的,但若未經過其同意,則是否意味著擔保責任的免除?對此,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學界也很少有人去探討。零星的見於雜志或報紙上的文章,都主張參照《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解釋》第三十條對保證人責任的規定執行。依據此規定,保證人不因主合同的變更而一概免責,若變更後減輕了債務人之債務的,則保證人對變更後的主合同仍承擔保證責任,若加重的,則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又據《擔保法》的規定,違約金或者利息屬於擔保的范疇,借款展期,在客觀上增加了借款人所承擔的債權(利息)額,因而也就增加了保證人所擔保的主債權數額。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對「增加」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符合公平原則。
但若將上述關於保證責任的規定簡單地移植於抵押關系當中,我們認為是不妥當的,理由如下:
保證為人的擔保,在理論上,它被劃歸在債的范疇,而抵押則為物的擔保,它則屬於物權范疇,是物權之中的他物權。從性質上講,二者是互不相容的兩種權利,這是《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將它們分章節規定的依據之一,也是《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等條款形成的主要原因。
9. 借款合同延期要擔保人嗎
借款協議延期,如果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則擔保人要對延期後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則保證期間不受影響,擔保人不對超過保證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