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企法人私自以公司名義為私企貸款提供擔保違法嗎
國企法人私自以公司名義為私企提供貸款擔保,是濫用職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你可以向國企委舉報,也可以直接向當地的紀檢委舉報。
❷ 公司法人給個人擔保貸款,是否會對公司有影響
該種情況下一般是不會對公司造成影響,因為從法律上來講,公司與公司法人是兩個完全獨立的主體,因此不會影響到公司的
❸ 企業高管為企業擔保借款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與經濟責任
如果借款到期後公司沒有還款的話,企業高管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即替公司償還借款。
❹ 企業高管幫公司貸款需要個人還款嗎
企業的高管邦公司辦理帶款,那麼相當於做擔保人,一旦公司貸款還不上的情況下,個人作為擔保人也有還款的義務,這是你作為擔保人的義務。
❺ 公司總經理私自用公司名義為自己擔保造成被訴負刑事責任嗎
應該負的
❻ 企業高管為企業貸款擔保是單一關聯擔保嗎
企業的高管為企業辦理貸款擔保,屬於關聯性的業務,一般銀行需要具體的去審查,是否有相關的抵押。
❼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高管擅自以公司名義提供的擔保是否有效
無效。
《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本條簡單來說,公司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具體數額限制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是為他人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
❽ 公司法定代表人將公司房產為自己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公司或股東如何的訴訟
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擅自以公司作為抵押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違反了《公司法》關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禁止性行為的規定,依法應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具體做法,其他股東可以要求公司監事對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如果監事不履行職責,股東有權以自己名義依法起訴。
如果其他股東簽字同意了法定代表人的這種做法,他的行為就轉化為公司行為。不能清償時倒不用其他股東還,但如果其他股東在公司設立時虛假出資,要在出資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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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公司經理以公司名義簽訂保證合同效用如何
某飲料公司股東張某向銀行貸款20萬元,用於自己經營的百貨超市。為此,張某與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同時,飲料公司經理趙某以公司的名義為上述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的保證。銀行與趙某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飲料公司為公司股東張某從銀行的20萬元借款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期間2年,保證的范圍是借款本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另外,保證合同中還寫明趙某是飲料公司的經理,此借款是張某的個人借款。借款期限屆滿後,張某沒有歸還借款本息,飲料公司也沒有承擔保證責任。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飲料公司連帶歸還其借款本息20餘萬元。 [分歧]
對趙某公司名義出具的保證合同是否有效及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出現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趙某是飲料公司的經理,他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完全可以代表公司。他以公司的名義為股東張某的個人借款提供擔保的行為有效,其與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有效,飲料公司應承擔保證責任。但飲料公司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趙某追償。
另一種觀點認為,趙某雖是飲料公司的經理,但他沒有經過公司的同意,就以公司名義為張某的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債權人銀行在明知趙某隻是飲料公司經理,而沒有審查其是否具有公司授權等相關證明的情況下就與其簽訂保證合同,存在過錯。所以,雙方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分析]
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本案中,飲料公司的股東張某為個人的百貨超市從銀行貸款20萬元,此債務是張某的個人債務,與飲料公司無關。飲料公司經理趙某以公司名義用公司資產為張某的個人債務提供擔保,違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最高法院關於擔保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董事、經理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趙某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中寫明其是飲料公司經理,此筆債務是張某的個人債務,由此,債權人銀行應當知道趙某無權代理公司,他只是以公司名義為張某的個人債務提供保證,但銀行仍與趙某簽訂了保證合同。所以,飲料公司對銀行的損失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張某歸還銀行的借款本息,趙某以飲料公司名義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駁回銀行要求飲料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 (孔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