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單身用商業貸款買房需要幾個擔保人
不需要擔保人的。銀行按揭貸款不需要銀行流水,因為有房屋做抵押,所以只要有收入證明就可以了。
Ⅱ 老公公積金貸款擔保人可以有幾個
公積金貸款擔保人一般只可以擔一個人。一般擔保人必須也是有公積金的人,且年齡在50歲以下,最多可以請兩個人擔保,擔保人與借款人的公積金總額要達到借款金額的50%,一個人一般不能同時為兩個人擔保。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Ⅲ 兩萬貸款買房需要多少擔保人
貸款兩萬,債務人有供執行的財產的,不需要擔保人。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採取保證人或者保證金的方式進行擔保。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Ⅳ 銀行貸款必須要擔保人嗎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是否需要擔保需要看情況。
銀行貸款不一定需要擔保人,具體要看辦理的貸款類型是什麼。當辦理信用貸款時,是明確不需要擔保人的。當辦理其他貸款時,則根據貸款銀行的審查結果來確定是否需要擔保人,一般資信條件較好的借款人是不需要擔保人的。
《商業銀行卡》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Ⅳ 貼息貸款得幾個擔保人
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
目前,我國對於貸款擔保人的人數可以說還是沒有一個限制的;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這個主要還是要看借款人和貸款機構相互協商,根據實際情況來定,有的時候,也是為了減少風險,銀行會要求借款人提供兩個以上貸款人。
Ⅵ 信用社貸款40萬擔保一般幾個人
至少兩個擔保人。
如果選擇抵押貸款可能就不需要擔保人,因為已經使用的資產作為擔保了;如果是信用貸款需要擔保人的可能性就較大,這時所尋找的擔保人信用以及資質越好,那麼擔保額就會越大,銀行貸款所承受的風險的越低,貸款也更容易。
一次可以貸多少要看個人的信用情況、收入高低,不能確定具體的數額。無抵押貸款就是個人或者企業,利用自己信用和收入證明、財務證明等信息就可以到銀行貸款,不需要擔保人。
Ⅶ 銀行規定貸款二十萬需要幾個擔保人
銀行規定貨款20萬的時候,只需要兩個擔保人就可以了,不管是你貸款的是多少金額,擔保人只要是一個到三個之間都可以。
Ⅷ 孩子買車貸款擔保人須要寫幾個人
一般情況下,只需要一個擔保人。
有明確規定說申請貸款必須要有擔保人進行擔保的,需要擔保人的原因大多數是因為借款人的資質條件不夠好,貸款機構覺得有風險才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孩子目前沒有收入,不滿足有關貸款要求,那麼申請貸款就需要擔保人。
Ⅸ 朋友需要銀行貸款,對擔保人有什麼要求嗎能同時給幾個人當擔保人嗎
要求就是你有償還能力,在償還能力足夠的情況下給你個人當擔保都可以,
問題是你打算在朋友還不起的時候幫你朋友還么?
Ⅹ 貸款20萬需要幾個擔保人
法律分析:擔保需要涉及情況很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一個人就可以,申請銀行貸款的擔保人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含)--65周歲(含)之間;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4、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條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第六百三十五條 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六條 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准。
第六百三十七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六百三十八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第六百三十九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