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黨員被刑事拘留的後果
黨員受到司法拘留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一般會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會給予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 我被行政拘留過,會留案底嗎,對貸款有影響嗎
會有一定的影響的,銀行方面不只是會審核你的信用問題,生活方面也會要做一個了解的。
如果不嚴重的話,一個沒什麼影響
3. 黨員被拘留有什麼影響
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屬於違法記錄,並無影響;刑事拘留屬於犯罪記錄,會影響黨員政治前途。
4. 銀行擔保被執行拘留會對黨員影響嗎
銀行擔保被執行拘留,肯定對黨員影響有一定的影響。黨員擔保就要承擔連帶作用。被拘留說明對方已經逃逸。使國家受到損失。所以即使你是黨員。也是要受到處分。
5. 公職人員為別人借款擔保,現在已經被拘留了,會被判刑嗎判刑會被開除公職嗎
會不會被判刑要看檢察院偵查的證據材料能否認定構成犯罪以及情節嚴重與否。若被判處刑罰,會被開除的。
6. 擔保人被起訴獲取七曰拘留後把貨款還清是黨員也沒處份可以參加選舉嗎
這屬於民事糾紛,而且你作為擔保人,已經清償債務,不存在黨內處分問題,也不存在案底,可以參加選舉
7. 黨員被治安拘留有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會有影響但是影響不大,如果是犯罪記錄的話,那麼肯定是百分百影響的。治安拘留屬於違法記錄,不屬於犯罪記錄。並且事業單位也不是國家政府機關。只有報考國家公務員、徵兵參軍、考軍校時會比較嚴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8. 行政拘留會影響貸款嗎
不會的。
因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被決定行政處罰,會作為違法前科被存入個人檔案——書面的案卷材料會保存在原辦案單位、是永久存檔的;公安內部的網上審批數據會被保存在至少市一級的資料庫——這個記錄對於個人的一般生活、工作沒有太多影響,但對於參軍政審或者公檢法類的公務員考試,政審環節會被淘汰的。
適用行政拘留的情況
行政拘留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合並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8)黨員擔保貸款被拘留有影響嗎擴展閱讀
行政拘留法律依據:
中國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規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行政拘留隨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
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該條對於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於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9. 我是黨員我給朋友擔保銀行貸款沒還有影響嗎
你能不能作擔保,主要看你有沒有能力每月拿出一定數量的錢來還款,與是不是黨員無關。
因為銀行覺得貸款人不完全具備條件,如果有符合條件的人來為他擔保,銀行才能放心下款。
10. 黨員行政拘留後有何影響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現行規定,黨員受到行政處罰的,黨委要根據行政處罰認定的具體事實、情節等情況決定是否給予黨員黨紀處分以及給予何種程度的黨紀處分,如果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黨紀處分是指國家的黨委機關依照黨章以及黨內的規定支付對於違反黨章黨規的黨員進行處分的行為。政務處分是指監察機關依照憲法以及監察法等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對違反法律規定的監察對象給予相應的懲戒的行為。政紀處分是指相關的主管機關、人事主管部門、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對於違法違紀的公職人員給予相應懲戒得一種行為。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 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一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三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四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五條 對於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六條 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