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貸下來了,想退保險,工作人員說退保險要漲利率嗎,請問是真的嗎銀行可以調利
假的,在辦理房貸時雙方應該對該事項簽有合同,而如果銀行在客戶辦理房貸的時候捆綁銷售保險業務的話,屬於違法行為。因而,合同裡面必然不會出現退保漲利率的款項,所以,工作人員的說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在辦理銀行房貸時,如果銀行要求客戶辦理保險,說是利率有折扣優惠的話,那辦理的這個保險等房貸放款之後是可以去申請退保的。
其實在辦理房貸的時候,借款人就可以直接拒絕,沒必要等到辦了房貸之後再退,銀行也不一定會因為客戶不辦理保險就不放貸。因為本身銀行也不能強制捆綁銷售,銀監會有明確的「七不準、四公開」規定,其中就包括有:不準借貸搭售(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產品)。
購房者在貸款買房時,大多數銀行都有「強制性」的規定,必須同時購買「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住房保險包括住房財產保險、個人抵押貸款保險。有此險種是因為銀行和借貸人都在尋求保障,因為個人貸款業務期限往往較長,當中可能會出現變數,銀行希望借款人在無力償還貸款時能保障貸款的償還,而借款人則希望這一保障能使其保留房產;而這種保障是雙方都無法解決的,因此引入了住房貸款保險:保險費保險金額(即總房價)×保險費率×保險期限。它使得銀行在有還貸危險時可以作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得到賠付,而交保人出險後也可保住房產。
住房保險主要有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個人購置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而家庭財產保險的投保范圍包括房屋及其附屬設備,衣服、卧具,傢具、燃氣用具、廚具、樂器、體育器械,家用電器;附加險有盜竊、搶劫和金銀首飾、鈔票、債券保險以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險的保險金額分年計算,保險費率高於抵押貸款屋保險,保險期限不超過20年。由於此種保險類似壽險,是針對投保人發生人身意外等事故的保險,保險公司為此承擔的風險較大,其保險責任也制訂得較為嚴格。
綜上,如果在辦理房貸時銀行捆綁銷售理財業務,那屬於違法行為。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保障社會公平的。客戶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屬於弱勢一方,因此,法律對其有相應的保護作用。所以,如果在貸款過程中,銀行讓辦理辦理保險,那是可以退的。同時,銀行也不能藉此理由提高利率。
② 我在平安銀行房屋抵押貸款,放款前銀行讓我強制性買個大病或者理財保險,我想要退了會不會影響到放款問題
申請平安銀行貸款不會強制要求購買保險的,貸款放款需根據您的綜合資質進行評估。
應答時間:2020-05-2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③ 關於銀行抵押貸款的保險問題
保險公司,是為銀行的貸款保險,並不是給你房子保險。所以當於某不付貸款時,保險公司會賠償損失給銀行,而不會賠償給於某!這個保險對於於某來說沒有任何作用,只對銀行有用!
④ 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還貸期滿後如何退還保險
貸款還清後,銀行會出具貸款結清證明和給保險公司的通知函,憑這兩樣東西到保險公司申請退保。
房屋按揭保險是按揭保險的一種,此保險保障主體為房屋,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質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賠償:1.火災;2.爆炸;3.雷電;4.颶風、台風、龍卷風;
5.風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堤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水和滲漏;6.冰雹;7.地崩、山崩;8.火山爆發;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於打樁、地下作業及挖掘作業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倒塌;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於銹蝕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隨著越來越多市民需要按揭買房,對按揭保險發出質疑的聲音也越來越高。近幾年已經取消了這種保險的強制購買。之前購買的貸款提前還清,可以根據剩餘時間按年退還。
⑤ 銀行要求抵押物全額保險的規定是否違反銀監局相關文件規定
商業銀行要求抵押物購買財產險是否合規和合法?是否屬於轉嫁經營成本?
自中國銀監會發布的《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文,其中第一條第(七)款規定:「不得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社會各界對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購買抵押物財產險是否屬於轉嫁經營成本,抵押人支付的保險費是否屬於銀行的非法得利產生了較大的分岐和爭議。後又隨著《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銀發〔2016〕314號的出台,又對商業銀行要求抵押物購買財產險是否構成侵犯金融消費者權益和不正當競爭產生了分岐。現試著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
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對抵押物買財產險合規合法嗎?
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購買財產險的費用應該由誰出?
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購買財產險是否屬於捆綁銷售,是否屬於侵害消費者權益嗎?
一、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購買保險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商業銀行要求抵押物需購買財產保險符合商業銀行審慎經營原則
1、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對不符合風險條件的客戶發放貸款
根據《商業銀行法》三十六條和四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客戶要取得使用銀行信貸資金的權利,就應承擔向銀行提供符合銀行貸款條件的相應資信證明和抵押擔保的義務,銀行根據信貸政策對客戶的資信和擔保抵押狀況是否合格進行獨立審查和判斷,通過審查認為借款人提供的擔保抵押存在安全隱患會影響信貸資金安全的,銀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對其提供的擔保抵押物採取符合銀行要求的安全保障性措施,否則銀行有權拒絕客戶的借款申請。也就是說如果銀行認為只有購買了符合財產保險的抵押物才能給予貸款,是商業銀行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要求放款。
這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是貸款申請前客戶已對該房屋意外滅失或者毀損進行了保險,那麼該房屋可以作為相應貸款的合格抵押物,銀行予以接受也就談不捆綁銷售和轉移成本,第二種情況是貸款申請前客戶並沒有對抵押物購買財產保險,銀行經審查後認為必須抵押物必須購買財產險,這是風險控制的要求,給要求提供其他第三方保證,增加質押或其他抵押物沒有什麼區別,否則就有權拒絕接受該抵押作為銀行相應貸款的合格抵押物。借款人或其他機構也不能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強制要求銀行同意用沒辦保險的資產作為合格抵押物對其發放貸款。商業性貸款是一種市場行為,雙方按照法律法規自願互利訂立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都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等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本著審慎經營的原則,對抵押物的抵押權屬、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實現性進行充分審查,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抵押物的變現價值能夠補償信貸風險。正是由於貸款抵押物存在滅失的風險,為了防範該風險,借款人通過對抵押物購買保險來緩釋風險是商業審慎經營的具體體現。這樣做,一方面能夠避免借款人因抵押物滅失而給自身帶來風險,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商業銀行審慎經營的規則。借款人一旦因抵押物滅失而無法償還貸款,將給商業銀行帶來資產損失,對抵押物購買保險就可以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來防範化解銀行貸款風險。如果商業銀行不對存在毀損風險的抵押物辦理保險,又缺乏其他有效的風險緩釋和防控機制時可能違反商業銀行審慎經營原則,反而會受到監管機構的嚴厲處罰。
(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鼓勵借款人通過購買抵押物的財產險來獲得銀行融資。
1、根據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銀發[1998]190號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要求個人住房貸款,以房產作為抵押的,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且將保單交由貸款人保管,並要求抵押期間保險不得中斷。商業銀行如果不要求對抵押房產購買保險,監管機構有權對商業銀行進行行政處罰。
2、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第五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大力推進農業保險和農民住房保險工作,擴大保險覆蓋范圍,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保障作用,從而加大支農貸款投入;人行、銀監、保監、財政、國土、住建等國家六部委發布的《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八條鼓勵農民通過住房財產險方式為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增信,從而獲得商業銀行授信支持。說明國家相關部委是鼓勵弱勢群體通過購買住房財產險,加大風險緩釋機制,從而取得商業銀行授信支持,進而擴大普惠金融受益群體。因此對住房抵押財產險的重視問題已升到國家普惠金融的基本國策高度。
(三)從行業慣例看,針對房產、車輛等存在滅失風險的抵押標的物,要求購買保險已成行業慣例,基本上所有銀行都要求抵押物購買保險並將保險受益人寫為抵押權人。原保監會專門針對信用保證保險出台管理辦法(《信用保證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允許金融機構為防控貸款中的信用風險購買保證保險。以此類推,為了防控抵押物滅失風險購買財產保險亦應在法律允許范圍內。
二、抵押人購買財產險的費用由借款人承擔符合「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
1、從相關規定看,建設部1997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抵押當事人約定對抵押房產保險的,由抵押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明確保險費是由抵押人承擔。
2、從實際受益人來看,借款人(抵押人)才是抵押物保險的實際受益人。雖然大多數銀行要求保單應將銀行為做為「第一受益人」,但銀行也僅就保險賠償金用途只能用於歸還貸款,銀行並不能從保險賠償金中得利。歸還貸款後還有的多餘賠償金仍歸屬抵押人。根據「誰受益,誰付費」原則,保險費理應由投保人承擔。如由銀行就抵押物進行投保付費並成為被保險人,銀行將成為保險賠償金的全部受益人,企業正常還款後,因抵押物財產損失後的保險賠償金只能歸屬於商業銀行,如果企業要保證財產意外毀壞而出現損失,還需要重新額外投保,這實際上損害抵押人的利益。
3、從購買行為來看,保險公司及保險人員均由借款企業自行選擇,財產保險費用由企業與保險公司協商後繳納,銀行完全不參與企業購買保險的全過程,也無法支付保險費。相關規定也僅限於不能由銀行指定具體的保險公司,並從中獲取代理費用。
4、從擔保法規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因此在貸款抵押中,為了防範作為抵押物意外滅失帶來的風險,對抵押物意外滅失或者毀損進行保險是積極和有益的措施。擔保法也明確和支持可以從抵押物滅失的保險金中優先受償,銀行並不能獲得保險賠償以外的超額受益。
三、是否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侵權行為
1、根據人民銀行銀發〔2016〕314號規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對象主要是自然人,原因是自然人相對金融機構處於弱勢,目前商業風險管控環境及政策下,符合銀行信貸條件的企業在銀企關系中一般是平等,有時還處於強勢地位,而且企業也有足夠能力去識別產品交易結構和進行價格談判。故針對企業的抵押物保險並不構成人行金融消保的對象。
2、個人消費者要求購買個人住房保險做為風控條件並不構成侵權,從國家相關部委和制度的規定反而是鼓勵弱勢群體通過購買抵押財產險來取得銀行融資和金融服務,也體現國家對普惠金融的具體政策支持。
3、只要商業銀行不要求指定特定的保險公司,或強行要求使用銀行自己代銷的保險產品,也沒有獲得保險代理收入,則不應該認定為構成捆綁銷售,也不構成侵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個人住房貸款和貸款房屋保險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2〕7號)中明確「各商業銀行在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時,應允許借款人自由選擇保險公司,不得強行要求借款人到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各保險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要求貸款銀行為其代理貸款房屋保險。」進一步證明可以買抵押貸款險,只是不能指定保險公司。
終上,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對抵押物購買財產險,且由借款人自行支付保險費的行為是合情、合理和合法的。但受制於各地監管執法水平的差異,特別是一些欠發達地方的監管執法機構,對法律和政策理解能力可能存在偏差,他們本著對商業銀行強監管的原則和簡單的從保護弱勢群體的角度,任意擴大對相關制度的理解和運用范圍,從而將所在地銀行依法要求辦理抵押物保險的行為認定違規行為,如:
部分執法機構認為,「商業銀行利用金融機構的優勢地位,設置服務障礙,強制購房借款人購買指定的「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違背了《保險法》規定的自願原則,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這種行為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這是對政策的錯誤理解,簡單的套用概念,沒有認識到貸款產品是一種高風險的特殊產品,基於風險防範而採取加強控制的前置條件是符合《商業銀行法》和正常的商業邏輯,並不存在不正當競爭,如果強加給商業銀行必須接受無保險的抵押品反而是違法行為。
有部分執法機構固執的認為,購買財產險就應該體現「誰主張、誰付費」的原則,並錯誤的將抵押物的財產險與抵押物登記及評估費的分攤機制等同起來。他們根據《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文第一條第(七)款規定:「不得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錯誤的將銀行為了控制風險要求企業對抵押物財產購買的保險,等同於抵押登記和評估費的成本,將其擴大解釋為轉移經營成本。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答復部分銀監局銀行服務價格相關問題的函》(銀監辦便函〔2017〕546號)中也並沒有將抵押物購買財產險納入商業銀行在貸款業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反而對押品評估費的承擔原則進一步明確,一是貸款申請前的押品評估費由借款人承擔,二是商業銀行與借款人以合同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意味著銀企之間是可以通過平等協商,在協議中約定由誰來支付。
還有執行機構觀念認為:商業銀行強制購買保險,違反了法律規定;由貸款人作為投保人承擔保險費用,受益人卻是提供按揭貸款的銀行,有失公平。這就純屬臆想,無法律和事實依據。
甚至部分執法機構將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購買抵押物財產險提升到政治高度,站在為企業融資減負的角度來理解商業銀行應通過承擔保險費來擔負社會責任。這可能混淆因果和法律關系,破壞商業銀行正常商業邏輯,商業銀行承擔社會責任不是簡單的對所有客戶承擔保險費,而是應該通過多措並舉,通過降低資金成本或風險成本進而降低定價來支持弱勢企業取得融資,而不是降低抵押擔保的風險條件來支持企業發展,如果不能實現風險可控,不能實現業務可持續,是不可能真正實現普惠金融和支持實體經濟,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和弱勢群體反而會成為一句空話,可能會造成打著支持實體經濟和普惠金融的旗幟,反而讓實體經濟和弱勢群體得不到有效的金融服務。
當然商業銀行與監管及執法機構並不是一個完全對等的關系,商業銀行還是應要加大與其充分溝通,不要對抗。各地監管尺度和政策理解及專業能力不一樣,也可能確實難以溝通,也只能誠懇的接受處罰,幸好這方面的處罰案例泛善可陳,說明大多數地方的執法機構能正確理解和執行國家政策法規。
⑥ 在銀行抵押貸款搭配買了保險,退保後銀行說要在原來的利率上浮百份之四十。除非再買回保險
有一些商業銀行是有類似的貸款條件的 ,要不就是回存、要不就是買一份保險,如果不買保險、不回存的話,貸款利率就會相應的提高一點
您是在哪個城市呢? 不同的城市貸款政策也會是不一樣的。
⑦ 銀行辦的貸款可以取消嗎
是可以的取消的,但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下。
1、如果還在申辦期,可以直接取消。
2、申請通過但是未簽訂正式貸款合同,可以直接取消。
3、貸款已經通過已經簽訂合同的,只能在清償全部貸款金額後才能取消。
(7)關於銀行抵押貸款保險取消擴展閱讀:
銀行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要求提供擔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證明、個人徵信良好才可以申請。你的價值100萬的房產不可以作為抵押。
因只能貸款抵押不超過抵押房價值的數額。
貸款人所需條件:
1、年齡在18-60歲的自然人(港澳台,內地及外籍亦可)。
2、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對於向個人住房貸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這類的抵押貸款來說,個人貸款條件就需要個人購買本城鎮自住房作為抵押物。
部分銀行還要求以有效資產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和保險手續,投保單必須註明「貸款行為第一受益人」。
個人住房抵押的,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
個人商用房抵押的,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