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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人擔保貸款跟見證的分別

發布時間:2022-04-02 21:25:43

1. 替別人擔保貸款有什麼後果

為別人擔保會影響個人信用和個人資產負債率。當幫朋友做擔保時,朋友名下的貸款賬務,也會記錄到自己的個人信用記錄中去。若朋友發生了逾期或者欠款不還的情況,是會影響個人信用記錄的。
另外,幫朋友做擔保,朋友的債務也是自己債務。在朋友還清一切款項之前,無形中增加了資產負債率。若個人資產負債率過高,是無法取得貸款的。
因此,即便為他人做擔保,只要借款人信用記錄良好有較強的還款能力,也是可以找貸款機構申請貸款的。

2. 請問貸款人和擔保人有什麼分別

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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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見證擔保人與擔保人的區別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人是指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是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人。
見證人多是指在合同現場,證明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且親筆簽名的第三人。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責任承擔不同,擔保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怠於履行主合同義務時,擔保人應按照擔保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而見證人僅僅有證明的義務,相對於合同雙方而言,其僅為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不承擔合同義務。

4. 幫人擔保貸款需承擔哪些責任和風險

  1. 根據《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對此,袁國興指出,從字面上看,一般擔保比連帶擔保責任和風險較小,但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或者無力履行時,仍有代為履行的義務,「比如借款人財產處置後仍不夠償還債務,擔保人也需承擔債務。因此,只要是擔保就有風險。」

  2. 目前,因擔保出現的糾紛也不少。債務人失蹤,擔保人擔責的案例並不少。外地就曾出現債務人跑路,擔保人存款和工資賬戶被凍結和劃扣的案例。現實生活中經常有人礙於情面,替別人作擔保,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擔保人就要承擔還款義務。所以為別人擔保,須三思而後行。

  3. 為他人借款擔保需慎重,有公安機關在微博上總結了給人做擔保需注意的三點:一要考察被擔保人的誠信度和真實度,不要盲目聽信他人引薦、介紹;二是關注借貸資金用途、去向,對其資金的使用進行必要的監督;三是擔保要根據自己的能力而定,不能超過自己的能力,更不能以自己的房產等生活必備品作抵押。

5. 幫人擔保貸款有什麼責任,風險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幫別人擔保貸款需要承擔一般擔保責任和連帶責任,不僅要作為擔保人的聯系人,協助督促貸款人按期還款,就是萬一貸款人不能按期還款,也可能被債權人起訴,代替貸款人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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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們需要知道,幫別人貸款的話,自己的信用記錄中是會增加一個項目的,就是別人的貸款記錄會影響到自己的信用記錄。當然如果他人能夠按時還款,沒有任何拖欠的話,擔保人的信譽是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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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我們要看擔保額是不是自己能夠承擔,如果是三萬五萬的擔保i,即使別人不還款,自己也能幫他還的,那麼就沒有問題,如果自己的還款能力在10萬之內,動輒幫他人擔保100萬的貸款,那麼風險是十分大的,容易傾家盪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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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需要分析,自己與貸款人的關系,如果知根知底,十分了解他的消費習慣。例如沒有信用卡,沒有不良記錄,花錢不十分大手大腳,屬於比較靠譜的那種,而且貸款屬於日常貸款,像住房貸款,不涉及投資貸款,那麼是可以商量的。至於投資貸款,小編認為風險很大,可以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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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小編再次提醒下,貸款有風險,擔保也有風險。如果非是自己的親戚和好朋友,建議不要擔保。

6. 擔保人和見證人的區別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人是指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是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人。
見證人多是指在合同現場,證明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且親筆簽名的第三人。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責任承擔不同,擔保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怠於履行主合同義務時,擔保人應按照擔保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而見證人僅僅有證明的義務,相對於合同雙方而言,其僅為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不承擔合同義務。

7. 見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一、見證人和擔保人的含義不同

1、見證人僅是在場看見雙方實施借款行為的證人,起著證明借貸關系的作用,與在場人意思近似。見證人可以在借據或合同上簽字,但一般均冠以「見證人」字樣。

2、擔保人,是指在保證法律關系中,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擔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貸款擔保人是指擔保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二、見證人和擔保人的法律義務不同

1、見證人

見證人,是指當場目睹借貸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可以作證的人。見證人不是借貸關系的當事人,因而不享有或承擔實體上的權利義務。但是當借款人與出借人發生糾紛時,見證人負有作證義務。

2、擔保人

擔保人分為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

一般保證,指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在一般保證中,擔保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主合同中約定擔保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7)幫人擔保貸款跟見證的分別擴展閱讀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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