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產抵押債權轉讓有什麼流程啊
辦理房屋抵押登記一般要經過以下程序:
借款人首先向開發商或售房
單位核實房屋產權證是否送達到銀行;如果產權證已經送達到銀行,
借款人可與銀行聯系並進行核實,如果確認產權證已經送達到銀行,
借款人可以到產權證所在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領
辦理房屋抵押登記一般要經過以下程序:
借款人首先向開發商或
售房單位核實房屋產權證是否送達到銀行;如果產權證已經送達到銀
行,借款人可與銀行聯系並進行核實,如果確認產權證已經送達到銀
行,借款人可以到產權證所在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領取《北
京城鎮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借款人帶《北京城鎮房地產抵押登
記申請書》及如下資料到銀行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借款合同(原件)、
抵押合同(原件)、評估報告(原件)、產權人身份證(復印件)、配偶身
份證(復印件)、夫妻雙方戶口本(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最後,
借款人辦理妥當抵押登記業務後,
辦理過壽險業務的客戶可以持相關
證明文件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業務。
《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應當將從權利一並轉讓,受讓人在得到權利的同時,也取得與債權人有關的從權利(包括抵押權等)。
(1)抵押貸款合同的債權轉讓原則擴展閱讀:
主債權的轉讓,是指存在擔保等從債的情況下,不改變主合同的內容,主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移轉於第三人享有。
主債權轉讓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主債權的轉讓必須是在保證期間內發生的。保證期間是擔保銀行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限。根據《擔保法》第25條的規定,在保證期間內,主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換言之,銀行的保證責任隨著保證期間的屆滿而消滅,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後,主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就與擔保銀行毫無關系了。
2.主債權的轉讓必須依法或依約作出。首先,須有合法有效的主債權存在,這是主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其次,主債權須有可轉讓性,依據債權的性質(如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或基於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殊信任關系的債權)或原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轉讓。再次,主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了轉讓債權的書面協議
② 債權轉讓擔保物作為抵押貸款合同有效嗎
債權轉讓擔保物抵押有效。有不動產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轉讓後,即使未作抵押權變更登記,債權受讓人也享有抵押權。抵押權作為從權利應隨債權轉讓而轉讓。債權受讓人取得的抵押權系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並非基於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設定抵押權,故不因受讓人未及時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而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③ 債權轉讓中主債權轉讓時抵押權是否能一並轉移
是的。
《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應當將從權利一並轉讓,受讓人在得到權利的同時,也取得與債權人有關的從權利(包括抵押權等)。
(3)抵押貸款合同的債權轉讓原則擴展閱讀:
主債權的轉讓,是指存在擔保等從債的情況下,不改變主合同的內容,主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移轉於第三人享有。
主債權轉讓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主債權的轉讓必須是在保證期間內發生的。保證期間是擔保銀行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限。根據《擔保法》第25條的規定,在保證期間內,主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換言之,銀行的保證責任隨著保證期間的屆滿而消滅,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後,主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就與擔保銀行毫無關系了。
2.主債權的轉讓必須依法或依約作出。首先,須有合法有效的主債權存在,這是主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其次,主債權須有可轉讓性,依據債權的性質(如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或基於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殊信任關系的債權)或原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轉讓。再次,主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了轉讓債權的書面協議。最後,主債權的轉讓不得違反主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約定,比如主合同約定,債權轉讓須經過主債務人的同意而實際上主債權人轉讓主債權時未經主債務人的同意,而主債務人又未加以追認,或者主債權人與擔保銀行在保函中約定,主債權的轉讓必須經銀行的同意,但主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卻未徵得銀行同意,銀行又拒絕追認。在上述情形下,主債權的轉讓對擔保銀行就鞭長莫及了。
3.主債權人應將債權轉讓通知主債務人。一般來說,債權轉讓無需徵得債務人的同意,但主債權人應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並且債權轉讓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債權轉讓自債務人得到通知之時起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只有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之後才能影響到擔保銀行的責任承擔。通常,主債權人只需通知主債務人,即認為債權轉讓對擔保銀行發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約定,主債權人必須將債權轉讓通知擔保銀行的,應從其約定。否則,擔保銀行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主債權的轉讓不能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債權轉讓的效力就不能及於擔保銀行。
④ 關於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並移轉 詳細
關於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並移轉 說明:以下論證的前提是債權可以轉讓,即不存在債權不得轉讓的情形且該債權轉讓符合法律相關規定。
一般情形:債權轉讓抵押權一並移轉 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權利,即抵押權擔保的對象是債權而不是債權人。故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應一並移轉,具體包括如下情形:
債權全部轉讓時抵押權一並移轉 依據《合同法》第 81 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物權法》第192 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4)抵押貸款合同的債權轉讓原則擴展閱讀: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權以其所擔保的債權存在為前提,投有債權,就不可能有抵押權,抵押權失去了債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抵押權具有附隨性。那麼,抵押權能否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是否一並轉讓,這些都需要法律予以明確規定。
由於抵押權不具有獨立存在的特性,因此本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根據這一規定,抵押權的轉讓或者以抵押權為其他債權設定擔保,應當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一同進行。
抵押權人轉讓抵押權的,抵押權應當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轉讓;抵押權人以抵押權向他人提供擔保的,抵押權應當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向他人提供擔保。單獨轉讓抵押權或者單獨以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擔保的行為無效。
⑤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立前,部分債權轉讓
你的理解完全正確,但實踐當中受讓債權的人不會那麼傻,會要求另行提供擔保的。
【釋義】本條是關於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以及最高額抵押權轉讓的規定。
關於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能否轉讓的問題,擔保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擔保法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是,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做擔保,而不是單獨對其中的某一項債權做擔保;而且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在擔保期間內經常變更,處於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就要考慮最高額抵押權是否轉讓、如何轉讓,以及如果幾個債權分別轉讓給不同的第三人時,最高額抵押權由誰行使、如何行使等問題。在當時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了防止經濟生活出現混亂局面,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擔保法做出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的特別規定,是必要的。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市場機制的不斷完善,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轉讓與否,應當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由債權人自己決定。德國、日本等一些國家的民法也規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可以依照債權轉讓的一般規定進行轉讓。因此,本法不再保留擔保法的上述規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是可以轉讓的。
關於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其所擔保的主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的問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對待。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確定後,主債權在約定的最高限額內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此時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沒有什麼區別。因此,根據一般抵押權隨主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的原則,主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一並轉讓。那麼,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讓呢?對此,本條主要考慮的是因為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所有債權做擔保,而不是單獨對其中的某一個債權做擔保。因此,最高額抵押權並不從屬於特定債權,而是從屬於主合同關系。部分債權轉讓的,只是使這部分債權脫離了最高額抵押權的擔保范圍,對最高額抵押權並不發生影響,最高額抵押權還要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對已經發生的債權和尚未發生將來可能發生的債權做擔保。因此,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並不隨之轉讓,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其他一些國家,如日本,對這一問題也做了類似的規定。
根據本條但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隨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當事人的約定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1)部分債權轉讓的,抵押權也部分轉讓,原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隨之相應減少。在這種情況下,轉讓的抵押權需要重新做抵押登記,原最高額抵押權需要做變更登記。(2)部分債權轉讓的,全部抵押權隨之轉讓,未轉讓的部分債權成為無擔保債權。
⑥ 最高法院:最高額抵押權可否隨主債權一並轉讓
最高額抵押權可以隨主債權一並轉讓。抵押權是一種法律協議,當資金借入人不能支付債券或票據所要求支付的款項時,它能夠保護資金借出人。抵押權賦予資金借出人從協議中確定的資金借入人資產的出售所得現金中獲得償還的權利,借貸雙方規定了各項抵押條款。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抵押貸款合同的債權轉讓原則擴展閱讀:
抵押實現的方式:
以抵押物折價即以協議的形式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立法多有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縣對「流質契約」的禁止。 所謂流質契約,又稱位流押契約、流抵契約或期前抵押物抵償約款,是指物的擔保當事人於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合同中或於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約定債權屆期未獲清償時擔保物即歸債權人所有的條款。
「流質契約」之禁止的根本原因在於,當擔保物的價值高於債權額或日後升值時,多餘部分不再退還給擔保人.擔保人或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將會受損;而如果擔保物之後發生貶值,雙方也不再找補,則擔保權人的利益將會受到損失。
上述情況均有失公平,尤其是,債務人往往系經濟上的弱者,而債權人則通常居於優越地位。債權人可能借債務人因急迫困窘而舉債之機,逼使其以價值較高的抵押物擔保較小的債權,並希冀債務人屆期不能償債時,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以獲得暴利。
因此。基於民法公平原則及正義觀念,為保護作為弱者的債務人的利益並平衡各方權益,近現代各國民法大多禁止流質契約。我國《物權法》對此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除上述方式以外,理論上與實踐中一般還允許抵押權人可與抵押人協商以其他方式實現抵押權。
其中最有意義的方式,就是參照英美法的制度以抵押權人佔有抵押物而收取孳息,或對抵押物託管經營來實現抵押權。如金融部門有的與抵押人協商出租抵押房產或由銀行使用抵押房產,以房租抵還貸款。
在我國涉外項目融資中,由於抵押物多為大型電站、公路、橋梁等,以拍賣的方式變價較為困難,故通常認可境外債權人有權接管抵押物並以收益抵債。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抵押權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⑦ 有抵押的債權轉讓,受讓人對抵押權有優先嗎謝謝!
物權法192: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債權轉讓,抵押權一並轉讓。
⑧ 債權轉讓(銀行抵押貸款)
債權轉讓成功後,由於債權債務都歸A某一個人,這筆債務就算消滅了,借款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存在催收的問題了。
《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⑨ 房產抵押債權轉讓是否合法
簡單說就是我借錢給你或者你借錢給我,這樣我們就形成借貸關系,所以當然合法,轉讓債權也是買賣雙方議定即可,所以不存在合不合法一說。或者說不違法所以就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