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不做預抵押登記的按揭銀行,在房產證下來後怎麼將按揭的擔保方式由開發商的階段性保證轉為抵押
"有證房產抵押是需要評估報告"-------類似情況很多,而且各地的房管部門\或者同區域內不同地段的房管部門對於抵押資料的要求也不一樣。 但依據相關法規:房管部門只能要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提供房屋作價的依據,該依據可以由:(1)銀行內部的評估報告;(2)雙方的作價協議;(3)房管部門部門認可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三者任取其一。 銀行如果希望降低客戶的費用可以選用第一、第二種形式替代評估報告。 房管部門經常會要求去指定的評估機構評估,那是為了賺取傭金。一般來說評估傭金的比率在10%-30%之間,而且是現金返還。而且評估費是沒有準價的,無論高或者低,這筆費用始終存在。 如房管部門要求評估,可提出投訴威脅…………這種小事業單位,沒這么大膽子的。當然銀行也可以和房管部門磋商降低評估費用,或者傭金分成。 哈哈
㈡ 房貸開發商做擔保人
開發商就購房人的購房貸款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該階段性擔保期間始自購房人貸款之時,終至抵押擔保登記完成之日。在相當多的購房按揭貸款業務中,房屋買賣合同及購房按揭貸款合同都沒有涉及開發商的階段性保證擔保的內容,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也未另就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做出約定,也就是說,開發商為購房人的購房貸款提供擔保,對於購房人來說,既不是開發商的法定義務,也不是開發商的約定義務,購房人也無須就開發商提供的擔保支付相應對價,是開發商自擔義務的一種單方利他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雖然沒有對價,表面上是為購房人承擔擔保風險,實際是為自己的銷售業績提供配套服務(即主觀為他人,客觀為自己)。
銀行之所以要開發商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是因為開發商銷售的房屋是否能及時竣工驗收,是否能一定完成房屋抵押登記,購房人是否一定能按期還本付息,都存在不確定性。當購房人未能按期還本付息達到一定的期限(通常為連續三個月),銀行就會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此時,如果抵押登記手續尚未完成(即抵押尚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薄),銀行就會要求開發商承擔階段性保證擔保責任。開發商承擔了保證擔保的責任後,多會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恢復原狀,經過訴訟或仲裁,收回出售的房屋,而不是直接向購房人行使代償追償權。由於仲裁一裁生效制度的優勢,開發商多會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仲裁管轄,多數情況下,仲裁庭也會支持開發商的解除合同並恢復原狀的仲裁請求
㈢ 個人住房貸款中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時間是什麼
是擔保時間指根據債權人和保證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在你辦理銀行按揭貸款過程中,你的它項權證未辦理好,這段時間內開發商要向銀行幫你提供階段性擔保,這樣才能更順利的辦理貸款。
㈣ 階段性擔保,能夠免除責任嗎
林先生購買一套商品房,向銀行按揭貸款。購房合同約定,開發商作林先生的擔保人;但合同只約定:開發商的擔保責任到林先生拿到房屋產權證,並辦理了房產抵押手續為止。 兩年後,林先生搬進了房屋,並拿到了房屋的產權證,辦理了房產抵押手續。之後由於種種原因,林先生未能依照合同向銀行履行還貸義務。銀行在對房屋進行拍賣後發現,由於市場原因房屋價值縮水嚴重,拍賣所得的款項仍不足以償還林先生應向銀行交納的貸款,遂要求房地產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交納不足的那部分款項。房地產公司拒絕了銀行的要求。於是,銀行將房地產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在林先生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中約定:房地產公司所承擔的擔保責任是「階段性保證責任」,但是這個「階段性保證責任」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存在矛盾。法院最終判定房地產公司仍需承擔剩餘全部的擔保責任。 律師點評:在購房貸款合同中普遍存在著「開發商承擔階段性擔保責任」的條款。這個條款意味著開發商的保證責任將在房產辦理了抵押手續之後解除。開發商之所以設定這個條款,目的在於防止購房人在辦理房產抵押前發生還貸違約,同時也避免使開發商承受額外的交易風險。 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短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應視為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這也就可以理解為「階段性擔保責任」條款無效,只要購房人無法向銀行還貸,作為擔保人的開發商就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開發商和購房者都應注意購房貸款合同中有關「開發商承擔階段性擔保責任」條款是無效的。 摘自常州晚報 本律師手記:根據網路中搜索到的相關案例,同樣的訴訟請求,上海和北京的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決, 上海某法院認為,「保證的階段性並非對保證期間的約定,而是對保證合同所附的解除條件。現被告已依約將抵押權證交原告執管,原告取得了房屋的抵押權,所附條件已經成就,故保證合同已經解除,第二被告(借款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 而北京某法院認為,借款合同的保證條款約定的保證責任的期限,低於借款合同的主合同約定債務償還期限,視為沒有約定,借款保證人依然要對全部還款期限承擔保證責任。 同樣的訴訟請求,兩個不同的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提醒開發商,注意借款合同中的保證責任章節,規避保證責任的期限擔保風險,可以淡化擔保期限的約定。
㈤ 公積金貸款擔保中,開發商階段性擔保還需要自己找別的房本嗎
開發商階段性擔保是屬於購房人購買了開發商的期房,由於是期房,在產權證辦下來之前由開發商提供一定時期的擔保。當可以辦理產權證時(拿到證),由期房轉為現房,開發商撤銷擔保,貸款轉為抵押。所以不需要自己找其他房本為自己貸款提供擔保。
㈥ 我買房需要辦理按揭貸款,但是開發商沒有與銀行的階段行擔保協議。請問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
當然有別的辦法。
階段性擔保是房管部門向銀行保證未來借款人所購辦理產權證後給銀行落實抵押,階段性擔保在辦理了產權證、落實了抵押之後即告結束,對借款人的履約還款能力不做擔保,因此這種擔保的實際保證能力遠不如專業擔保公司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
目前,象你一樣的情況很普遍,很多銀行已針對這樣的情況與專業擔保公司開展了業務合作,你可以咨詢銀行,如果銀行與專業擔保公司開展了業務合作,你可以申請由專業擔保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㈦ 房子還未完工,辦房貸時要交擔保金,為什麼,不是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嗎錢是不是該由開發商出
房子沒完工,辦房貸時銀行是扣保證金,這保證金是有開放商出的
㈧ 想辦理商品房公積金貸款,不過公積金管理處要求商品房開發商可以做階段性擔保,還有開發商必須是建設銀行
公積金管理處要求商品房開發商可以做階段性擔保=在房子沒有交付給購房人之前,開發商都必須擔保。或者房產證出來之前,開發商擔保,之後銀行直接抵押房產證原件。
還有開發商必須是建設銀行准入的==就是公積金的託管銀行是建行,必須去建行貸款了。
㈨ 全程擔保 和 階段性擔保有什麼區別
全程擔保和階段性擔保在擔保時限和風險上有所區別。
1、擔保時限不同
比如貸款期限3年,全程擔保期限是3年以上,而階段性擔保則在3年內的某一時段。比如按揭貸款,在大產權分割完畢,房產證抵押之前由開發商擔保,這就是階段性擔保,之後就是房產抵押了。
2、風險大小不同
比如在銀行借款擔保,是由開發商為貸款人做擔保的,有些開發商做的擔保是全程擔保,全程擔保相較於階段性擔保的風險是比較大的。
保證內容主要是:
1、貸款前所售房屋未設置抵押;
2、不存在任何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
3、不得將該房屋轉賣;
4、協助購房人辦理所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擔保的期限從購房人辦理產權轉移登記之日起至辦理《《房屋他項權證》交貸款銀行保管時止。階段性保證責任不僅有利於貸款銀行正確行使抵押權,而且可以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㈩ 開發商階段性擔保但免保證金 貸款不良如何扣款
階段性擔保,但是過了擔保階段保證就失效。如果是無限擔保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追償,否則只能先起訴債務人。
過了保證期限而債務人無法償還的,只能拍賣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