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第三方抵押貸款處置抵押物後,不足償還部份可否處置抵押人的其他財產
第三方抵押貸款處置抵押物後,不足償還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可以由抵押人的其他財產償還。
根據2000年12月13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補充明確了:「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低於抵押權設定時約定價值的,應當按照抵押物實現的價值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剩餘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以及根據該解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② 關於抵押貸款不還是否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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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想問一下外籍人士在用自有房產在銀行抵押貸款後,如果出現違約,銀行處理房產的法律流程和手續,謝謝
銀行將會給你提示和警告,還款如果超過一定期限沒有達成,則可能出現委託拍賣
④ 外國人之間欠錢不還怎麼處理的
你好,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外國人來我國經商、務工、上學、旅遊的也越來越多,和他們打交道也越來越多,當然也有金錢上的往來。如果是中國人欠債不還,我們還比較清楚如何處理,如果是外國人欠債不還怎麼辦?原則上講,並沒有什麼區別,但應該注意注重效率。
一、外國人在國內收我國法律約束
外國人欠錢,在訴訟或執行過程中是可以限制出境的,外國人在國內要受我國法律約束。除非他有外交豁免權。
二、外交豁免權
外交豁免權全稱為外交代表的管轄豁免權。外交豁免權指一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不論是常駐代表或臨時使節)享有一定的特殊權利和優遇;豁免是指對駐在國管轄權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權之內。按照國際法或有關協議,在國家間互惠的基礎上,為了保證和便利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相互給予。外交特權和豁免本質上屬於代表的國家,而不屬於外交代表個人,因此個人無權自行放棄。
一般而言,和大家打交道的欠錢的這些人,是沒有外交豁免權的。
三、限制出境
指有權機關依法對入境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或本國公民採取的阻止其離境的行為。限制出境制度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公共秩序,是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
四、提起訴訟
1、可以向法院申請限制出境措施。
2、一是請求我國的受理法院向該外國人所在的法院申請承認域外效力和司法協助,這個選擇比較容易,你只要向我國的受理法院提出此項要求就可以了,剩下的不用做什麼了。
3、第二種選擇就是你不用做什麼,我國法院通常會主動的向涉外法院請求司法協助的。
五、申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如果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有合法資產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六、向中國駐國外大使館尋求幫助
可以通過中國駐該外國人的國家大使館尋求幫助,一般會有答復。但不一定能夠起作用。
七、注意事項
1、注意留存證據;
2、最好有國內的擔保人、或抵押物;
3、第一時間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限制出境;
4、如果已經離境,也應先行起訴,等條件成熟在執行,否則可能會超出期限,而不予承認。
從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外國人欠債不還怎麼辦的問題原則上與國人一致,即在國內除享有外交豁免權的個別人,外國人在我國法律面前沒有什麼不同。只有細微上的差別,即他們是外國人,要考慮離境的問題、國內有沒有資產的問題等,一旦發現不還,最快申請起訴,並申請限制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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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抵壓貸款還不上抵壓物怎麼處理,抵壓人犯法嗎
應該信守承諾,想辦法還上貨款,這樣才能有信用度,否則對以後再貸款無法實現
⑥ 外國法律怎樣處理有能力拒絕償還債務的人
債務人逃跑而拒不償還債務的,擔保人應當依法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在國外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具體擔保責任按以下情形處理:
1、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擔保法》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⑦ 銀行貸款到期還不上抵押物如何處置
一、銀行貸款到期還不上,法院有權依法扣押該抵押物,對外進行拍賣和變賣。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一百九十六條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一)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一百九十八條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⑧ 抵押貸款逾期幾個月不歸還本息銀行可按規定處理抵押品把抵押物轉為抵債資產
抵押貸款逾期後,銀行催收無果的話就會起訴貸款人,然後處置貸款人的資產,流程如下:
1.貸款人無力償還後銀行會打電話催收;
2.如果催收無果銀行會起訴;
3.收到律師函後正式的起訴;
4.起訴勝訴後法院會判決銀行處置貸款人抵押物;
5.處理抵押物後多出的錢歸還貸款人,少的部分作為壞賬核銷,債務關系終止;
6.處理抵押物;
7.債務關系結束;
⑨ 抵押貸款還不上,法院是否有權處理抵押物以外的財產
債權人處置抵押物所得大於抵押貸款,債務人有權要求返還超出部分價款。
一、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二、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三、因此,當債權人處置抵押物所得大於抵押貸款時,債務人有權要求返還超出部分價款。
⑩ 出現什麼情況銀行可以處置抵押貸款的抵押物
1、借款人超過借款合同規定的最後還款期限3個月仍未還清應還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在還款期內連續3個月沒有償還借款本息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
3、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無監護人、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或其監護人、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不償還借款本息的;
4、借款人或擔保人未按照約定辦理合法的擔保手續的;
5、借款人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經貸款銀行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6、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的約定或喪失擔保能力,借款人不提供新的擔保的;
7、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8、借款人涉及或即將涉及重大的訴訟或仲裁案件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9、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條款規定或其他由於借款人原因,影響借款償還或損害貸款銀行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