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貸款擔保人有哪些注意事項
貸款擔保人責任: 只要是我國公民就有擔保的資格。如果你是擔保人,但你具不具備擔保能力,由各金融機構的信貸部門考核。 一旦考核通過,你承擔債務的連帶責任。即債務人一旦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有權要你來承擔債務。 貸款擔保人注意事項: 建議應在擔保合同上寫明,只有當債權人通過訴訟,確實無法收回貸款的情況下,你才履行擔保責任。這樣會最大限度的保障你擔保人的權利。比如說債務人只要有套房沒有被拍賣,你都可以拒絕履行擔保責任。 貸款擔保是指按合同約定,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一種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法律措施,當債務到期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依法行使擔保權以清償債權的法律行為。貸款擔保的充足、可靠程度直接影響對貸款質量的判斷。特別是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無法滿足還款需求時,貸款擔保往往從次要還款來源變成直接、現實的還款來源。近年來,隨著信用社貸款風險防範意識的進一步加強,貸款內控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擔保貸款在貸款構成中佔有的比重越來越高,成為信用社防範貸款的一種最主要手段。對於保障信用社債權的實現,信貸資產的安全,有效提高信貸資產質量,防範和降低信貸風險起到了重要作用。筆者在實際工作中,發現有的信用社在辦理保證、抵押、質押等形式的擔保貸款有關手續時,貸款擔保知識欠缺,存在違規擔保,無效擔保,使信用社貸款擔保流於形式,存在潛在信貸風險,極易產生新的不良貸款損失。
2. 給人銀行貸款做擔保一般期限多長
實際生活中,借款一般會要求找擔保人進行擔保保證,此時會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中一般會對擔保人的擔保期限作出相關的約定,所謂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期間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關於擔保期限,民間借貸擔保人的期限是: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由此可見,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對債務的連帶責任,你有權向擔保人主張你的權利。但若超過六個月,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 貸款擔保人需要什麼資料
做別人銀行貸款擔保人一般需要擔保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戶籍薄,擔保人月收入證明,流水賬單。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資格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含)--65周歲(含)之間;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四)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最主要的是,當貸款人沒有能償還貸款時擔保人就要替貸款人償還貸款本息。
貸款擔保人責任:只要是我國公民就有擔保的資格。具不具備擔保能力,由各金融機構的信貸部門考核。一旦考核通過,擔保人承擔債務的連帶責任。即債務人一旦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擔保人來承擔債務。
貸款擔保人注意事項:
建議應在擔保合同上寫明,只有當債權人通過訴訟,確實無法收回貸款的情況下,你才履行擔保責任。這樣會最大限度的保障你擔保人的權利。比如說債務人只要有套房沒有被拍賣,擔保人都可以拒絕履行擔保責任。貸款擔保是指按合同約定,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一種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法律措施,當債務到期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依法行使擔保權以清償債權的法律行為。貸款擔保的充足、可靠程度直接影響對貸款質量的判斷。特別是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無法滿足還款需求時,貸款擔保往往從次要還款來源變成直接、現實的還款來源。
4. 借貸擔保的法律規定,擔保風險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簽訂有效保證合同
想為他人債務做擔保,口頭擔保是無法律效力的,必須簽訂書面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擔保的范圍等內容。
二、如何選擇保證方式
1. 保證的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2.一般保證是指除開法律另有規定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3.而連帶責任保證則是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
4.如果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則統一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三、擔保不僅僅涉及本金
許多「擔保人」誤以為自己只是對他人的本金做擔保,其實不然。擔保法有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需包括主債權(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如果合同沒有就擔保范圍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需要承擔全部債務責任。
四、債務轉讓或者合同變更,還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如果債務轉讓未經保證人同意,則保證人不需要承擔責任。這是為了保障擔保人的合法權益。同樣的,合同內容變更也需擔保人書面同意,否則擔保人可以依法不承擔責任。但保證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五、生活中還會有擔保人合法權益遭惡意損害的事實,例如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金,或者採取欺詐、脅迫的手段違背保證人的真實意思等。所以法律為了保護擔保人,對上述情形作出了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
5. 辦理擔保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辦理擔保,最好咨詢專業律師,以免日後產生法律糾紛。我將注意事項簡略的做一下描述。
一、擔保人同意為委託人向貸款人開具相關保函或者同意與貸款人簽訂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保證合同。
二、反擔保 在擔保人開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擔保人與貸款人簽訂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保證合同之前,委託人必須向擔保人提供下列一項或多項反擔保方式: 1、經擔保人認可的第三人,正式向擔保人簽發以擔保人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連帶責任反擔保保證書,或者與擔保人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 2、委託人以其合法擁有的、法律規定可以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抵押或質押給擔保人,以作為其償付債務的反擔保方式。委託人必須在本擔保協議書簽訂之同時與擔保人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且委託人須按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物或質物的抵押或質押登記手續。其中抵押物或質物的有關內容如下: 名稱: 數量: 所有權: 所地: 其他: 3、第三人(在委託人要求下)以其合法擁有的、法律規定可以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抵押或質押給擔保人,以作為委託人償付債務的反擔保方式。第三人必須在本擔保協議書簽訂之同時與擔保人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且第三人須按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物或質物的抵押或質押登記手續。其中抵押物或質物有關內容如下: 名稱: 數量: 所有權: 所在地: 其他: 4、委託人向擔保人支付人民幣 元,以作為其償付債務的履約保證金,該保證金在委託人清償借款合同項下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本擔保協議書項下的擔保費用後返還給委託人。若委託人未依約按時清償借款合同項下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本擔保協議書項下的擔保費用,則擔保人有權扣收該保證金以充抵上述款項。該保證金所生孳息歸擔保人所有。 5、委託人或第三人與擔保人將另行簽署下列一種或多種文件: (1) 反擔保保證合同; (2) 質押合同; (3) 抵押合同; 上述文件將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文件的提供 在擔保人開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擔保人與貸款人簽訂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保證合同之前,委託人必須向擔保人提供下列文件的正本,或經委託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證實為真實和完整的副本: 1、 委託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 委託人的公司章程; 3、 委託人全體現任董事名單及簽字樣本; 4、 同意委託人簽訂本擔保協議書的董事會決議; 5、 委託人的上年度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書,以及申請前一個月的財務報表; 6、 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證(若有抵押物或質物時),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7、第三人的相關資料。
四、聲明和保證 委託人聲明和保證如下: 1、委託人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注冊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2、委託人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權力簽署和執行本協議; 3、委託人有法定的權力與貸款人簽署合同,並且有足夠的能力履行合同; 4、委託人完全接受擔保人向貸款人開立的保函條款; 5、委託人向擔保人保證對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全部責任; 6、委託人保證不使擔保人因為委託人開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損害和損失; 7、委託人保證履行與貸款人簽署的合同; 8、委託人有義務及時向擔保人如實通報履約情況及經營中的重大事項,如:營業地址、法人代表、產權等的變更;訴訟事項;資金借貸;經營損失等一切影響委託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的重大事項。並且委託人保證接受擔保人對擔保期間內委託人的生產經營狀況及決策等事宜進行任何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和評審,如果發生審計費用由委託人承擔,委託人對此予以積極配合。委託人保證將借款合同簽署後第一個月的財務報表報送擔保人,以後按季度向擔保人報送財務報表; 9、為抵消擔保人向委託人追索保函項下的債務,擔保人有權處分抵押物; 10、擔保人不對貸款人提交的索賠文件、單據或證明文件所述之真實性負任何責任。
五、違約事件 以下各項構成違約事件: 1、委託人在本擔保協議書簽訂後,未按本擔保協議書的規定向擔保人提供任何反擔保方式,或者委託人向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方式不符合本擔保協議書的規定; 2、向擔保人簽發以擔保人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連帶責任反擔保保證書的反擔保人,或者與擔保人簽署反擔保保證合同的反擔保人未經擔保人認可; 3、委託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擔保協議書的規定與擔保人簽署抵押/質押合同; 4、委託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擔保協議書的規定向擔保人提供抵押物或質物; 5、委託人或第三人雖與擔保人簽署了抵押/質押的協議書,但未辦理抵押物或質物的抵押/質押登記手續。 當上述情形發生時,均視為委託人違約。 當上述情形發生時,以及在此之後任何時間,擔保人可:(1)要求委託人繼續向擔保人提供經擔保人認可的反擔保保證人;及/或(2)要求委託人或第三人按本擔保協議書的規定與擔保人簽署抵押/質押合同,繼續辦理抵押物/質物的合法登記手續;及/或(3)要求委託人或第三人採取其他補救行為,即以其擁有的其他財產抵押/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