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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貸款擔保和日子有關嗎

發布時間:2021-07-04 07:33:12

『壹』 我和丈夫要離婚了我給他在銀行做擔保貸款我用還嗎

一、兩種情況,視你為你丈夫做的擔保是一般責任還是連帶責任。
1,如果一般責任,如果你丈夫逾期不還款,擔保協議的受益人會對你丈夫先進行追償,如果追償不果才會對你進行追償;2,如果是連帶責任,一旦發生逾期不還,擔保協議的受益人可以對你丈夫或者你進行追償;以上兩種情況都是與你們的婚姻關系不能混為一談的,只要你做了擔保,都會發生法律效應,所以即使你與丈夫離婚,如果貸款逾期不還,以上擔保的法律責任你還是要承擔的。
二、一般情況下,擔保協議的有效期是主體合同到期後,擔保人的責任還需要延遲24月內仍然有效,意思說你們簽的貸款合同到期後,這個擔保協議一般是覆蓋貸款協議到期後的24個月,如果貸款發生不良,24個月內,擔保協議還是有效地,這個你可以看看當時的擔保協議對有效期的約定。

綜上所述,你給你丈夫在銀行擔保貸款,如果到期你丈夫不還的話,你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並不以你們的婚姻而產生任何法律效應上的改變。

『貳』 丈夫是別人的貸款擔保人,妻子貸款買房有影響嗎

那要看你是做哪種擔保人了,是共同還款人還是緊急聯系人,後一種沒什麼問題,前一種責任重大,對貸款好象影響不大,對自身可能風險大一些吧.

『叄』 老公給人做擔保貸款30萬,兒子不聽話,我該怎麼辦,感覺不到生活的希望,真想一死了之

為自己活,管不了就當過眼煙雲,活一天快樂天,記著誰也不會為你去死,你幹嘛為他們去死呀!不值

『肆』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嗎

哪些人不能成為貸款擔保人
1、夫妻雙方不能為他人擔保;

2、貸款地以外戶籍的人士不能為他人擔保;

3、自己生活無法自擬,無收入來源者,不具備替他人還本付息能力的人不能為別人擔保;

4、離休人員不成為擔保人;

5、其他原因審核不通過的。

『伍』 老公給別人貸款做擔保和我的財產有牽連嗎

  1. 夫妻任何一方做擔保人,以其個人財產包括分屬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承擔擔保責任

  2. 擔保人是夫妻,但是其中一方未簽字的,則只有簽字一方是擔保人

  3. 夫妻對此事均知曉的,則夫妻承擔擔保責任

  4. 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擔保人的配偶知情,那麼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陸』 丈夫給別人擔保,跟妻子的財產有關系嗎

按實際情況,對於丈夫為人擔保,需要承擔責任的,由於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應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但妻子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妻子不需要承擔債務。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6)丈夫貸款擔保和日子有關嗎擴展閱讀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實現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合同。

『柒』 如果我的現任妻子給她的前夫做貸款擔保以後,出了債務問題與我有沒有關系

如果你的現任妻子給他的前夫做貸款,擔保以後出了債務問題,當然和你有關系。因為他是你領了結婚證的合法夫妻。如果你的妻子貸款擔保。那麼肯定,你也會連累責任?

『捌』 丈夫能為妻子擔保貸款嗎

不可以,一般擔保要求第三人,所謂第三人就是和業務不發生直接關系的。

『玖』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嗎

可以作為擔保人。

擔保人在法律上指保證人。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為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向銀行借款,自己是債務人,要求妻子為該債務提供擔保,妻子是保證人。夫妻關系的身份不影響妻子作為保證人。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8條、第9條分別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所以,只要是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清償能力的公民在法律上均允許作為保證人。

(9)丈夫貸款擔保和日子有關嗎擴展閱讀:

配偶一方以保證人身份簽字,該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共同簽字或者事後追認僅是該條款列出的能夠認定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兩種具體形式,現實情形紛繁復雜,法條不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內窮盡列舉,譬如還有委託簽字、授意借款等形式,都可以認定為具有共同借款意思。

如果配偶在另一方出具的借條上簽字,但並沒有以「見證人」、「在場人」、「證明人」等身份作出明確排斥共同負擔的表意,相反其明確以「保證人」身份簽字的行為,既表示其知曉借款事宜,又表達了其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共同承擔的意思表示。因此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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