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險公司做擔保貸款嗎如果從銀行貸款,保險公司可以做為保證人嗎哪幾個保險公司開通了這個業務謝謝
保險公司是不能進行貸款擔保的,你說的估計是貸款保險之類,這與擔保是兩碼事!
❷ 做保險的擔保人
1、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麼就是一般保證, 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後,不能執行),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麼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的責任會比較重。
❸ 做擔保人如何保證自己的利益
1、你公婆為鄰居做了貸款擔保人,此為法律上的保證人擔保。
2、保證擔保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
(1)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3、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4、如果你的公婆提供的保證屬於一般保證,那麼,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對照規定,由於你的鄰居作為債務人,其住所發生了變更,致使債權人信用社要求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那公婆作為一般保證人則不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5、一般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綜上,我個人意見為從保證期間入手,看看當時對於保證期的約定,在保證期內,信用社是否向你公婆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以書面的形式),如沒有相關證據證明信用社要求你公婆承擔保證責任且過了保證期,那麼則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此路行不通,那你就積極尋找你的鄰居,如果尋找不到,在你公婆承擔保證責任後,今後可以向你鄰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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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做保險公司業務員擔保人
保險公司要求提供擔保主要是由於以前收費是由保險公司的業余員上門收取現金,發生過不少業務員攜款逃跑的事件,業務員提供擔保後,如果業務員攜款逃跑,保險公司就會請求其擔保人承擔責任。因此,不要隨便給別人提供擔保。但現在,保險收費都是通過銀行轉帳的形式收取,業務員就沒有機會騙取現金,除非業務員聯合保戶騙保(如:製造虛假病例騙取保險公司理賠等),這樣來看擔保人一般也沒有什麼風險拉。不過,還是要小心。如果你對此人非常了解,你可以為其擔保。我的意見是最好不要馬上就答應,因為保險公司下屬的那些小機構很有一些「辦法」解決的,如果實在不能解決,作為朋友或親戚,為其提供擔保也沒有什麼大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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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想辦保險了給別人做過擔保別人愈期不還給別人做貸款擔保人,那人跑了我現在想辦保險能嗎
辦理是沒問題的,但是如果因為你給別人做過擔保且貸款人跑了不還,你買保險的錢是很有可能受影響的,這個需要技術操作了
❻ 保險,擔保人
養老保險賬戶有餘額的話應該可以取出來,但是如果已經被扣除,那就就不行。
❼ 關於保險擔保人,急!!
您好!
這個問題不是很嚴重,沒什麼關系的,其實這個是保險公司在很早之前遺留下來的一種程序,在早期保險行業發展初期,監管不到位,保險業務員素質無法保證,而且早期的時候保險業務員代收保險費的情況很普遍,所以代理人入司需要有本地人擔保,保證代理人不會拿了客戶的錢走人,或者作一些不道德或違法的事情而不負責任.在當時的保險行業如果不是很靠得住的朋友還真是不能擔這個保,但現在好多了,首先保險行業監管力度加大了,公司管理也正規了,一般來說客戶都是以銀行轉賬形式交保費,就算是首期也會自己去刷卡或現金交,基本沒什麼風險需要去擔當.所以只要不是陌生的人,稍稍有一些交情或了解,擔保了也沒關系的,社會雖說有些負面的東西存在,但畢境還是好人多.哈哈,人人在外都需要朋友的幫助,在力所能及的地方幫幫朋友是好事,以後有人幫您的時候您就知道那種從心裡感激的感覺了.請相信好人終有好報......
❽ 做擔保人應具備什麼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關於做擔保人應具備的條件有以下相關的條款: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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