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款合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擔保人對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應該要怎樣寫才有法律效力。
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擔保人承擔的保證責任:
一、連帶保證,根據擔保法,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因此,如果為連帶擔保,不用約定也行,約定連帶也行;債務到期,可以隨時找債務人或擔保人償還;
二、一般擔保,可以約定為「債務人不能償還時由擔保人償還」,這個就是一般擔保,只有先找債務人,債務人沒有的,才能找擔保人;
三、按份擔保責任,這個得約定清楚,如:擔保人承擔##%的擔保份額。
2. 貸款擔保連帶責任
您好,需要確認一下您的擔保是不是無限連帶擔保。(大部分的個人擔保都是無限連帶擔保)。
如果你是無限連帶擔保,你朋友還不上的時候,會執行你的財產。
銀行起訴的時候,不會只起訴你一個人,應該是把你和你朋友一起起訴了。
銀行一般都會將債務人(你的朋友)和擔保人(你)一起訴訟,節約訴訟成本。
如果是這樣的訴訟,建議你積極應訴,督促你朋友盡快還款。
3. 多人擔保形成的借款,其中每個擔保人都需承擔全部責任嗎
問題1:
法院要求C及C公司承擔全部債務,合理。
原因,C及C公司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全部擔保人也可以要求任一擔保承擔全部債務。
與A有沒有承擔能力,有沒有承擔意願,有沒有破產清算沒有任何關系。
先執行A後執行其他擔保人的叫做一般保證責任。(現在沒有債權人選用這種保證形式了)
問題2:
法院是要求C與C1承擔全部債務,如何還款可以向法院申請調解,與債權人達成一致報備法院即可。
所謂調解就是指C與C1同意承擔債務,並就如何還款達成一致(可以一次性減免部分債務,也可以分期償還)。
問題3:
1、查證A與B借貸關系是否真實(是否簽訂借款合同與是否發放貸款的憑證),這個在法院證據中應當有。
2、查證貸款去向。挪用有很多種情況,是否存在資金回收的可能,是否構成刑事責任(欺詐是民事責任,詐騙是刑事責任),正常情況可以通過借款人的交易明細查明。
3、如借款人構成刑事責任,需要到派出所報案。這是因為刑事責任大於民事責任。
4、追償權。C與C1承擔全部或部分債務後(實際付款),可以向借款人及其他擔保人追償。
可以向借款人100%追償,其他擔保人按份額追償。共六個保證人,合同如沒有約定承擔份額,那就是平均分,每人承擔1/6,C與C1可以向其他每個擔保人各追償不能收回的債務的1/6。
4. 借款擔保中擔保人的連帶責任應如何承擔
在本案中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和順公司與五四支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另一個是自來水公司與五四支行簽訂的擔保合同。在兩個合同之間的關系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由於兩個合同都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對於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在理論上和立法上有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之分。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般保證是保證人僅於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在這種保證方式中,保證人對被保證人債務的履行只負補充責任。也就是說只有在債務人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債務時,保證人才就被保證債務的履行承擔保證責任。而對於連帶責任保證,根據《擔保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是指對保證債務的履行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對被保證債務的履行,保證人與債務人處於同樣的法律地位而無先後之分。債務履行期到來後,債權人既可請求債務人履行,也可請求保證人履行,或者請求保證人和債務人共同履行。由於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對擔保責任的承擔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故法院據此作出責令自來水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民事判決是具有法律依據的。對於自來水公司認為其擔保合同應為無效的抗辯理由,筆者認為是不能成立的。其原因在於,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必須是法律允許的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民事主體。法律禁止國家機關和公益事業單位為他人提供擔保。我國《擔保法》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同條還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法律作此限定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行為內容具有特定性,通常不包含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內容。第二,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經費主要來源於國家撥款,沒有其他的利益獲取渠道,故這些單位不具有承擔擔保責任的經濟條件。第三,作為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條件通常是要求被擔保人必須作相應的對等給付,例如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或向擔保人支付一定的費用。而對於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而言,它們既不能通過提供擔保而收取費用,也不能享受反擔保的利益,具有利益提供的單向性,這與商品經濟的等價有償等基本原則相違背。由於自來水公司並不屬於上述公益事業單位,而是屬於領取了企業法人執照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因此即使其經營活動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務性質亦不能以此作為認定擔保合同無效和免除承擔擔保責任的依據。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如果其事實上從事了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同樣不能免除其對外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六條作了如下除外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這一規定的立法理由在於:既然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事了經營活動,並可能從經營活動中獲得利益,根據風險與利益相一致的原則,它當然應當對經營中的風險承擔責任。
5. 貸款擔保人的連帶責任
應該用時委託律師積極應訴。
6. 幾個人同時借款擔保,責任該怎麼分
幾個人同時作借款擔保人的,按照擔保合同約定的份額確定責任大小,沒有約定的,按照連帶擔保責任對債務人承擔,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照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二十一條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後,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7. 多個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其中一人將承擔的借款還上,銀行可以對其單方撤訴嗎
擔保人,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那就是連帶擔保,每一個人承擔的都是全額還款責任。你這個所謂其中一人將承擔的借款還上,是什麼意思?如果是全額還上,那銀行就是對全案撤訴。
如果明確是按份擔保。那麼某一人將自己份額還上,銀行可以將其不列為被告
8. 共同借款人與連帶責任保證人在承擔責任上有何不同
擔保人與共同借款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共同借款人,對債權人來說,負連帶責任,即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這種貸款類型在銀行貸款業務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為在住房按揭貸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買受人作為共同借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有關個貸制度明確規定: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購買房屋的共有權人,也可以是符合貸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在實際工作中,房屋的共有權人作為共同借款人,由於其共有權人與共同借款人的趨同性,較好理解和把握。但對其他自然人作為共同借款人,由於其他自然人與共同借款人的不相一致性,往往涉及動機、背景等諸多因素,以及社會和法律關系復雜,信息的不對稱性,存在較多不確定性,因此要加強防範該類共同借款人所產生的風險。
9. 一份擔保合同可以設多個擔保人么(都是連帶責任)
一份擔保合同可以設多個擔保人,但由於人行貸款卡系統上僅反映其中一個擔保人,故有一定的法律暇疵。最好是幾個擔保人簽幾份擔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