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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不良資產包

發布時間:2021-06-16 16:02:43

A. 什麼叫不良資產,不良資產的涉及范圍

銀行的主要資產是貸款。目前中國的銀行對貸款普遍採取如下分類方式:正常貸款、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呆賬貸款。後三類,即「一逾兩呆」合稱為不良貸款。這種分類方法,界定的標准為期限:貸款本息拖欠超過180天以上的為「逾期」,貸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為「呆滯」,貸款人走死逃亡或經國務院批準的為「呆賬」。呆賬的核銷要經財政當局批准,呆賬核銷即視為放棄債權,僅需提取普通呆賬准備金(還不到貸款總量的1%)。但在部分銀行中,存在一種現象:貸款只要超過約定還款日期就認定為逾期。

同時中國銀行界也採用了國際通用的信貸管理方法,將貸款按風險程度分類,為特定風險級的貸款作相應的准備金提取及其他手段。這套以風險為基礎的貸款分類方法即「五級分類法」。將貸款風險分為五類,即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後三者稱為「不良貸款」),它將貸款按實際償還可能性分別按不同比例足額提取呆賬准備金並專門用於貸款呆賬損失的核銷,並以貸款質量的升級為管理目標。

清收不良資產,通常有催收、訴訟、債務重組、債權轉讓等幾種方法。

法律一般來說涉及公司法、擔保法、合同法等法律。

B. 2004年以後,銀行信貸不良資產包括次級類、可疑類、( )。

B
答案解析:
不良資產可分為信貸類不良資產和非信貸類不良資產。信貸類不良資
產在2004年以前是逾期、呆滯、呆賬貸款三類。2004年實行五級分類以後,不良貸款是五
級分類的後三類,即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非信貸類不良資產也按此劃分。

C. 什麼叫不良貸款和不良資產

不良貸款和不良資產一般是相對銀行或者企業等來說的,表示不能收回的貸款或者資產。

D. 銀行的不良資產包說的是什麼

銀行的不良資產其主要是不良負債,不良負債是指借款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按期、按量歸還本息的貸款,不能為銀行帶來正常利潤和收入水平的資產。

商業銀行綜合運用資本市場和投行的經驗來處理不良資產。銀行通過專業團隊,挖掘不良資產的內在價值,然後利用資本市場的手段,將不良資產重新注入資本市場,對其進行包裝,從而實現其資本市場的流通。

(4)小額貸款不良資產包擴展閱讀

除最主要的不良貸款以外,銀行的不良資產還有不良債券等。見誠資產指出NPL周期中,隨著不良資產證券化、債轉股的落地,銀行的不良資產也可以變通的參與到企業的股權以及生產經營中,並賦予監事職能。

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 包括逾期貸款(貸款到期限未還的貸款)、 呆滯貸款(逾期兩年以上的貸款)和呆賬貸款(需要核銷的收不回的貸款)三種情況。其他還包括房地產等不動產組合。

E. 金融不良資產打包處置是什麼意思

資產管理公司通過打包(將某一銀行某一地區的銀行不良資產集中起來)通過拍賣(對一般買受人來說)、協議轉讓(對國資委等來說)的方式將銀行不良債權轉讓給買受人並獲得相應對價的一種交易行為,原來是政策性處置,現在已經逐漸商業化了。

F. 如何提升「不良資產包」的處置價值

本文就如何提升不良資產包(以下簡稱「包」)的處置價值,實現其處置價值的最大化,處置成本的最小化談點看法。憑筆者從事多年的資產經營工作經驗來看,要提升「包」的處置價值,可以歸納為以下「七種」方法:
●資產重組法。主要包括債權重組、債務重組、股權重組、資產置換重組、資產入股重組等單項重組及企業整體整合重組。這是提升「包」的處置價值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投資者收購「包」以後,重點對已辦理過合法有效的《以資抵債協議》或法院下達以物抵債為內容的《民事裁定書》的物權(股權),通過調查分析論證,認為符合資產重組條件的,則大膽進行資產重組。 整體整合重組。一般而言,抵債的物權是債務企業的主體部分或主要部分(如廠房、土地);房產證、土地證權屬清晰;生產基礎設施如水電齊備;企業債務結構單一或雖不單一,但又可能對其他債權繼續收購的;企業倒閉的主要原因是負債超過財務杠桿指標等。對這樣的企業,採用整體整合重組,增加投資,調整行業或產品結構,可以實現在較短的時間內恢復生產,然後根據投資者需要進行整體轉讓或以此為平台,繼續實施戰略性重組,讓其價值提升呈幾何級數。筆者認識的一位浙江投資者,初次試水,收購了水泥企業一筆債權,花了一年時間重組,不良資產價值提升十幾倍;兩年時間,資產總額放大上百倍;一筆小額的投資經過運作就實現了對一個現代化的大型回轉窯生產企業的絕對控股權。 對單項重組,則根據投資者取得債權(物權)的不同情況,因地、因事、因資產制宜。這里主要介紹資產置換重組和債權重組。 資產置換重組,這里可以指投資人在同一企業內與債務人協商進行債權、股權、資產之間的置換,也可以指投資人同時擁有甲企業和乙企業的債權,策劃對甲企業與乙企業之間的資產進行置換。假如你取得了甲企業部分房產,同時也取得了乙企業的全部土地和部分房產,根據利益或效能最大化原則,你可以在甲企業與債務人或該企業的其他抵押權人協商,用甲企業部分房產置換成甲企業的全部設備;也可以與乙企業的債務人或該企業的其他抵押權人協商,用已取得的甲企業部分房產置換成乙企業的另一部分房產。通過置換,取得乙企業的全部土地和房產,使較為分散的資產變為比較完整的整體資產,從而實現不良資產價值的極大提升。 債權重組,這里主要是指投資人把購買的以信用方式的貸款債權,通過以適當的減讓方式,以減讓後的債權額得到債務人的配合而變為擔保或抵押方式的債權,並重新落實還款計劃,從而達到降低債權風險的重組方式。這樣做看起來似乎減少了收益,實際上是通過協商調整債權數額,從而調動了債務人的還款積極性,作為債權人也提高了減讓後債權的回收率,這樣更加符合債權人、債務人各自的商業目的,實現雙贏。其他單項重組的方法不再一一贅述。
●債權轉股權。投資人取得了債權,而債務人或擔保人缺乏現金流支付,只要債務人或擔保人屬朝陽產業,企業又處在成長期,而一時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的,可以考慮與企業協商,採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使投資人在較短的時間內,入主債務企業成為股東。這樣做既加快實現了資本的擴大,並促進企業更好地發展壯大,又使不良資產債權價值得到很好的提升。這也是作為戰略投資者實現參股控股企業的重要手段之一。
●延時處置法。對於目前所處地理位置、交通條件一般的土地、房產等物權抵債項目,不妨先了解一下政府的城市(集鎮)發展規劃,對預計有較大增值潛力的,可以實施先租賃後處置的策略;對權證不齊的抵債房地產,先辦妥相關權證;對原集體土地、劃撥土地,需要繳納的規費、出讓金要進行測算,對地價的升值幾何做到心中有數。並選擇適當的時機進行轉讓或開發,使處置價值取得應有的回報。 對用房地產抵押的債權,如房地產增值潛力較大,可以先搞好維權工作,使抵押物升值後,再行使訴訟權和追索權,力爭使收購的本金、利息和孳生息能全額收回。
●分包轉讓法。對「包」中的自然人貸款和呆賬貸款,一般情況下,只要找到合適的買主,就進行分包轉讓。因為作為投資者,如不是本地人,要找到債務人較為困難,既費時又費錢,有時會得不償失。時間長了,會喪失訴訟時效。呆賬貸款基本上沒有訴訟時效,法院不會受理。如當地人買去,也許能找到債務人,協商收回部分。因此,對這類作為投資者基本上屬於零回收的債權,採取分包轉讓方式處置最為可取。
●抵償債務法。是指投資人原商業活動積欠債務人的債務,而投資人現購買了「包」以後,又成了債務人的另一債權人。這樣,投資人可以用「包」中的債權與債務人協商,依法行使抵消權。如果投資人沒有機會,可以尋找對象,分包轉讓,讓有行使抵消權的分包買受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行使相應的抵消權。這樣做,有利於把沒有什麼價值的債權提升為有價值的債權。
●快速變現法。投資人獲得不良資產以後,必定會有一部分抵償的實物資產如原材料,滯銷產品,低值易耗品或機器設備等流動資產。這些資產種類多,有時限,保管難,貶值快,要採取「快刀斬亂麻」的方法,通過公告進行拍賣或協商方式抓緊出售,這樣既有利於收縮戰線,又有利於減少貶值,增加不良資產的處置收益。
●依法追償法。不良資產包中的債權,從訴訟角度可分為「三類」:未經訴訟類;經訴訟已判決正在執行類;因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程序終結,含債權人已申領《再執行憑證》也稱《債權憑證》類。對於第一類的債權,如有部分收回可能的,經與債務人協商不成的,要抓緊起訴,並申請訴前保全,防止債務人轉移資產。對於第二類的債權,是由於多種原因,法院執行多年未果,要與法院執行局加強溝通聯系,配合法院對債務人加大執行力度,迫使債務人主動提出和解,和解不成,該拍賣(變賣)債務人的財產還款,或經債權人同意,用債務人的財產抵償債務。對於第三類債權,債權人則要重點收集債務人的財產線索,並向法院提交,要求法院立即恢復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在依法追償中,如投資人自身有相當的法律知識,可自行參與訴訟,參與追償工作。如因工作忙或法律知識欠缺,可委託律師代理。當然,在代理中,要與律師溝通好案件的代理思路及代理費的支付標准等問題。律師代理工作的好壞都會影響到不良資產的處置回收價值。在此不再細述。 總之,要提升不良資產包的處置價值,要根據每筆不良資產的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只要方法得當,則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從而實現投資效益、處置價值的最大化。

————點金人

G. 如何提升「不良資產包」的處置價值

筆者在上期談了《怎樣識別「不良資產包」的價值》。本文就如何提升不良資產包(以下簡稱「包」)的處置價值,實現其處置價值的最大化,處置成本的最小化談點看法。憑筆者從事多年的資產經營工作經驗來看,要提升「包」的處置價值,可以歸納為以下「七種」方法: ●資產重組法。主要包括債權重組、債務重組、股權重組、資產置換重組、資產入股重組等單項重組及企業整體整合重組。這是提升「包」的處置價值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投資者收購「包」以後,重點對已辦理過合法有效的《以資抵債協議》或法院下達以物抵債為內容的《民事裁定書》的物權(股權),通過調查分析論證,認為符合資產重組條件的,則大膽進行資產重組。 整體整合重組。一般而言,抵債的物權是債務企業的主體部分或主要部分(如廠房、土地);房產證、土地證權屬清晰;生產基礎設施如水電齊備;企業債務結構單一或雖不單一,但又可能對其他債權繼續收購的;企業倒閉的主要原因是負債超過財務杠桿指標等。對這樣的企業,採用整體整合重組,增加投資,調整行業或產品結構,可以實現在較短的時間內恢復生產,然後根據投資者需要進行整體轉讓或以此為平台,繼續實施戰略性重組,讓其價值提升呈幾何級數。筆者認識的一位浙江投資者,初次試水,收購了水泥企業一筆債權,花了一年時間重組,不良資產價值提升十幾倍;兩年時間,資產總額放大上百倍;一筆小額的投資經過運作就實現了對一個現代化的大型回轉窯生產企業的絕對控股權。 對單項重組,則根據投資者取得債權(物權)的不同情況,因地、因事、因資產制宜。這里主要介紹資產置換重組和債權重組。 資產置換重組,這里可以指投資人在同一企業內與債務人協商進行債權、股權、資產之間的置換,也可以指投資人同時擁有甲企業和乙企業的債權,策劃對甲企業與乙企業之間的資產進行置換。假如你取得了甲企業部分房產,同時也取得了乙企業的全部土地和部分房產,根據利益或效能最大化原則,你可以在甲企業與債務人或該企業的其他抵押權人協商,用甲企業部分房產置換成甲企業的全部設備;也可以與乙企業的債務人或該企業的其他抵押權人協商,用已取得的甲企業部分房產置換成乙企業的另一部分房產。通過置換,取得乙企業的全部土地和房產,使較為分散的資產變為比較完整的整體資產,從而實現不良資產價值的極大提升。 債權重組,這里主要是指投資人把購買的以信用方式的貸款債權,通過以適當的減讓方式,以減讓後的債權額得到債務人的配合而變為擔保或抵押方式的債權,並重新落實還款計劃,從而達到降低債權風險的重組方式。這樣做看起來似乎減少了收益,實際上是通過協商調整債權數額,從而調動了債務人的還款積極性,作為債權人也提高了減讓後債權的回收率,這樣更加符合債權人、債務人各自的商業目的,實現雙贏。其他單項重組的方法不再一一贅述。 ●債權轉股權。投資人取得了債權,而債務人或擔保人缺乏現金流支付,只要債務人或擔保人屬朝陽產業,企業又處在成長期,而一時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的,可以考慮與企業協商,採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使投資人在較短的時間內,入主債務企業成為股東。這樣做既加快實現了資本的擴大,並促進企業更好地發展壯大,又使不良資產債權價值得到很好的提升。這也是作為戰略投資者實現參股控股企業的重要手段之一。 ●延時處置法。對於目前所處地理位置、交通條件一般的土地、房產等物權抵債項目,不妨先了解一下政府的城市(集鎮)發展規劃,對預計有較大增值潛力的,可以實施先租賃後處置的策略;對權證不齊的抵債房地產,先辦妥相關權證;對原集體土地、劃撥土地,需要繳納的規費、出讓金要進行測算,對地價的升值幾何做到心中有數。並選擇適當的時機進行轉讓或開發,使處置價值取得應有的回報。 對用房地產抵押的債權,如房地產增值潛力較大,可以先搞好維權工作,使抵押物升值後,再行使訴訟權和追索權,力爭使收購的本金、利息和孳生息能全額收回。 ●分包轉讓法。對「包」中的自然人貸款和呆賬貸款,一般情況下,只要找到合適的買主,就進行分包轉讓。因為作為投資者,如不是本地人,要找到債務人較為困難,既費時又費錢,有時會得不償失。時間長了,會喪失訴訟時效。呆賬貸款基本上沒有訴訟時效,法院不會受理。如當地人買去,也許能找到債務人,協商收回部分。因此,對這類作為投資者基本上屬於零回收的債權,採取分包轉讓方式處置最為可取。 ●抵償債務法。是指投資人原商業活動積欠債務人的債務,而投資人現購買了「包」以後,又成了債務人的另一債權人。這樣,投資人可以用「包」中的債權與債務人協商,依法行使抵消權。如果投資人沒有機會,可以尋找對象,分包轉讓,讓有行使抵消權的分包買受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行使相應的抵消權。這樣做,有利於把沒有什麼價值的債權提升為有價值的債權。 ●快速變現法。投資人獲得不良資產以後,必定會有一部分抵償的實物資產如原材料,滯銷產品,低值易耗品或機器設備等流動資產。這些資產種類多,有時限,保管難,貶值快,要採取「快刀斬亂麻」的方法,通過公告進行拍賣或協商方式抓緊出售,這樣既有利於收縮戰線,又有利於減少貶值,增加不良資產的處置收益。 ●依法追償法。不良資產包中的債權,從訴訟角度可分為「三類」:未經訴訟類;經訴訟已判決正在執行類;因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程序終結,含債權人已申領《再執行憑證》也稱《債權憑證》類。對於第一類的債權,如有部分收回可能的,經與債務人協商不成的,要抓緊起訴,並申請訴前保全,防止債務人轉移資產。對於第二類的債權,是由於多種原因,法院執行多年未果,要與法院執行局加強溝通聯系,配合法院對債務人加大執行力度,迫使債務人主動提出和解,和解不成,該拍賣(變賣)債務人的財產還款,或經債權人同意,用債務人的財產抵償債務。對於第三類債權,債權人則要重點收集債務人的財產線索,並向法院提交,要求法院立即恢復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在依法追償中,如投資人自身有相當的法律知識,可自行參與訴訟,參與追償工作。如因工作忙或法律知識欠缺,可委託律師代理。當然,在代理中,要與律師溝通好案件的代理思路及代理費的支付標准等問題。律師代理工作的好壞都會影響到不良資產的處置回收價值。在此不再細述。 總之,要提升不良資產包的處置價值,要根據每筆不良資產的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只要方法得當,則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從而實現投資效益、處置價值的最大化。

H. 請教不良資產包的會計處理問題,要有詳細的會計分錄,謝謝!

購入的不良債權因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不能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購入的不良債權無到期日、回收金額不確定,不能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購入的不良債權只能將其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但企業會計准則定義的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因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等業務,應向購買單位收取的款項,包括應由購買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負擔的稅金、代購買方墊付的各種運雜費等。應收賬款是由商業競爭引起的,這是應收賬款產生的主要原因。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企業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行業特徵和業務特點,對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作必要的增設、刪減或合並,有針對性地設置會計科目。依據收購不良債權資產的特點,應設立「應收債權「科目,並進行進行明細核算,建立備查賬,繼續保留對債務人的全額追索權,期末填報會計報表時,列入其他流動資產項。
會計報表其他流動資產,是指除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存貨等流動資產以外的流動資產及「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益」科目期末未結轉的損益。
會計處理:
借:應收債權(賬面價原值)
貸:銀行存款
貸:壞賬准備或營業外收入或資本公積(差額)
同時建立輔助賬戶記錄、核算不良債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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