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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保證擔保貸款簡報

發布時間:2021-06-09 18:54:46

㈠ 什麼是擔保法最高額保證和最低額保證最好連同法條一起告訴我!!謝謝了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許可權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最高額抵押具有擔保債權的不特定性的特點。即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未來債權是不特定的,將來的債權是否發生、債權類型是什麼、債權額是多少均是不確定的。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不必須都是同一性質的債務。

最高額抵押具有以下特點:
一.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是不確定的。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
比如,張某以一處房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李某簽訂了一份擔保將來可能發生的100萬元債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
二.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一定期間,是指發生債權的期間,
比如,從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發生的債權,抵押人對這個期間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連續發生的債權,是指實際發生的債權次數是不確定的,並且是接連發生的,比如,張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萬元,3月份又借了30萬元,5月份又借了40萬元,6月份還了60萬元,8月份又借了40萬元,以此類推,張某在這一年之內借了還,還了借,只要借款余額不超過100萬元,張某抵押的房產對這一年之內發生的不超過100萬元的借款的償還作擔保。可見,最高額抵押以一次訂立的抵押合同,進行一次抵押物登記就可以對一個時期內多次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既省時、省力、省錢,又可以加速資金流通,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
三.最高額抵押只適用於貸款合同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規定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交易可以適用最高額抵押方式,主要是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有利於生產經營。
四.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所有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經常發生變更,處於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必然會發生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之轉讓的問題,以及對以後再發生的債權如何擔保等問題。在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暫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擔保法》第五節 最高額抵押
第五十九條 本法所稱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第六十條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第六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第六十二條 最高額抵押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其他規定。

㈡ 如何確定最高額保證的擔保范圍

案情? 某信用社與劉某、鄒某、李某三人簽訂「最高額保證擔保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信用社在最高限額貸款人民幣3。3萬元內,對借款人劉某發放貸款;鄒某、李某二人在該最高限額內對借款人的貸款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人之間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信用社一次性向劉某發放貸款3。3萬元。因劉某到期未歸還貸款,雙方產生糾紛。 第一種意見認為,鄒某、李某與信用社在「最高額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擔保的范圍為貸款本金、利息、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因此,鄒某、李某應對所發生的借款本金3。3萬元及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債權總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鄒某、李某二擔保人與債權人信用社簽訂的是「最高額保證擔保借款合同」,雙方在該合同中約定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高限額為3。3萬元,因此,鄒某、李某僅應在最高限額即3。3萬元的范圍內與借款人劉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後,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在最高額保證中,保證人的責任范圍就是「最高債權額限度內的債權余額」。本案債權人信用社與擔保人約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而貸款本金、利息、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均屬於「債權余額」的范疇,同時雙方又約定了擔保的最高限額為3。3萬元,因此,鄒、李二擔保人應在最高限額3。3萬元之內對所發生的貸款本金、利息、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保證責任,而不應對超出該限額的部分承擔責任。

㈢ 辦理工行個人最高額質押擔保貸款的擔保期限是多長

在我行辦理個人最高額質押擔保貸款,最高額擔保期間為最高額擔保項下貸款發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年。採用質押擔保的,最高額擔保期間到期日不得晚於質物的到期日(自動轉存的本行本外幣存款除外)。以多個質物質押的,應以到期日最近的質物確定最高額擔保期間。最高額質押擔保項下全部貸款到期日不得晚於最高額質押擔保期間到期日。

㈣ 辦理工行個人最高額質押擔保貸款的最高擔保額度有哪些規定

在我行辦理個人最高額質押擔保貸款的最高擔保額度有如下規定:1.採用最高額質押擔保的,最高擔保額度不得超過質物價值按照《個人質押貸款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相應成數。以多個抵(質)物擔保的,擔保額度分別計算並加總後得出最高擔保額度。2.最高擔保額度在最高額擔保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調增。

㈤ 我想問一下銀行的最高額保證擔保和非最高額保證擔保是什麼意思 怎麼區分

最高額保證擔保就是確定一個最高擔保額,保證人在一定時期內對債務人的(多次)債務在最高擔保額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非最高額保證擔保也就是一次性擔保,保證人對特定的債務進行一次性保證擔保。

㈥ 在線等法律達人: 最高額保證貸款中合同一方(借貸方)主體只能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么 私人可以作為主體么

私人不能作為最高額保證合同簽訂主體,只能是企業等法人機構才有作為主體的權利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簽訂。
只能是單位對單位進行簽訂,不能是私人對單位。

㈦ 個人擔保銀行貸款最高金額是多少 如果超過最高數額是無效的嗎

北京個人無抵押銀行貸款最高額度是個人月收入的6倍,且這部分收入全走個人銀行帳戶。另外,銀行規定首次個人無抵押貸款最高額度為30萬。如果想要貸款更多金額,需提供房產作為抵押物。

㈧ 京小貸最高額保證擔保函簽署操作流程

擔保業務的操作流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擔保業務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範和控制擔保風險,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擔保業務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合理分擔風險的原則。

㈨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最高額抵押

所謂最高額抵押擔保,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許可權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 債權作擔保。
最高額抵押具有擔保債權的不特定性的特點。即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未來債權是不特定的,將來的債權是否發生、債權類型是什麼、債權額是多少均是不確定的。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不必須都是同一性質的債務。
設定最高額抵押時,雙方要明確規定債權發生的原因。根據《擔保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而且在雙方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擔保債權是否僅限於借款的債務還是商品交易發生的債務,特別是擔保商品交易發生的債權的,應當明確規定就何種商品進行連續交易發生的債權額進行擔保。否則,應推定雙方同意就各種商品交易進行連續交易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

對於被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應當明確規定。如果沒有約定最高限額,則應當認為最高額抵押合同不成立。決算期是最終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的實際數額的日期。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確規定決算期。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決算期,如果最高額抵押合同中訂有存續期間並已經登記的,此項期間屆滿之時即為決算期。如果抵押合同登記的存續期間過長,當事人均有權提出確定合理的決算期。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因此這些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最高額抵押同樣適用。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後或債權人、抵押人破產後發生的債權。由此可以推斷其所擔保的債權不包括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應當從抵押物拍賣價金中扣除,不應算入最高額內。
最高額抵押具有以下特點:
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是不確定的。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
比如,張某以一處房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李某簽訂了一份擔保將來可能發生的100萬元債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
2.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一定期間,是指發生債權的期間,
比如,從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發生的債權,抵押人對這個期間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連續發生的債權,是指實際發生的債權次數是不確定的,並且是接連發生的,比如,張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萬元,3月份又借了30萬元,5月份又借了40萬元,6月份還了60萬元,8月份又借了40萬元,以此類推,張某在這一年之內借了還,還了借,只要借款余額不超過100萬元,張某抵押的房產對這一年之內發生的不超過100萬元的借款的償還作擔保。可見,最高額抵押以一次訂立的抵押合同,進行一次抵押物登記就可以對一個時期內多次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既省時、省力、省錢,又可以加速資金流通,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
3.最高額抵押只適用於貸款合同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規定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交易可以適用最高額抵押方式,主要是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有利於生產經營。
4.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所有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經常發生變更,處於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必然會發生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之轉讓的問題,以及對以後再發生的債權如何擔保等問題。在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暫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的確定:
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設立之日起滿兩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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