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的一個親戚騙了我們三個人說是去銀行做擔保,說是3個人擔保貸100,000元,簽字時我們就當是擔保簽的
朋友,個人認為這個問題不是很大!
我現在想問你幾個問題:一、當時辦這貸款的時間是具體什麼時間?二、你要確定當時你沒有得到這筆資金?三、你可以叫上其它二人問問,當時具體是怎麼回事?
我個人分析這可能是你那親戚和銀行工作人員一起合作的嚴重的金融詐騙案!
你說他用你的是刻章,我估計是好多年前的事了吧!因為現在貸款都不用章子了,都要本人親自簽字加蓋手模的!
我們銀行以前也是有這種類似的案件,畢竟以前工作人員的素質不一定都很高,在利益面前,都會向錢低頭!
你可以叫上那其它二人一起去要求銀行給當時辦理貸款的資料看一下,如果不行的話,你找到當時貸款的親戚和當時辦理貸款的銀行工作人員,你就說如果這事情不處理的話,你就向他們上級部門反映,還會報警處理此事。
你還是要盡快去處理此事。怕你那親戚或其它二人不在世了,到時你就沒什麼證據了!你說是不是?
Ⅱ 3年前我和其他3人為貸款人在小額貸擔保20十萬元抬款人突然死了,我該咋辦
你這你可以咨詢一下律師,看看你們當時有沒有簽合同什麼的手續
Ⅲ 貸款人跑了找不到人,但擔保人也無錢還怎麼辦
一、擔保人的分類
擔保人的分類主要依據擔保的方式,而擔保的方式為四種:抵押、質押、保證、抵押加保證。
1、抵押擔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 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質押擔保: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3、抵押加保證: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4、保證擔保: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二、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Ⅳ 貸款我簽字,錢我沒收到我想問問我是擔保人還是借貨人
既然你簽了字沒拿到錢,肯定是擔保人,你怎麼可以連這個也沒搞明白就可以簽字呢,這個是有連帶責任的,有法律效力的,貸款人如果還不上擔保人就得替他還款
Ⅳ 我給別人擔保貸款沒還款,我也沒收到法院傳票法院卻扣我的錢合法
合法,你簽字擔保此貸款了,當借款人無法還款,債務將由擔保人承擔
Ⅵ 我們三人為朋友擔保了一筆錢,到期了朋友沒還,我該怎麼辦
您好,我是業內人士。對您這類問題我已經屢見不鮮。請認識到貸款不還的危害性。法律規定:借款人若不能及時歸還所欠貸款,債權人有權依法起訴借款人和保證人。而且如果在國家金融銀行的話還會被列入黑名單,保證人也無法正常借款。建議如下:
1與其他保證人商量共同向借款人討還。
2將借款人家底變賣還款。
3配合債權部門調查。
總之一句話讓借款人必須還款,否則債權人訴諸法律保證人無論自身聲譽和資產將會受到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