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借款合同展期,股權質押擔保合同需要經過質押人同意嗎
股份質押合同是需要登記的,否則質押無效,一切以現行登記內容為准,所以你公司無須對變更後的債務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
第一百零三條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Ⅱ 如果借款人的借款展期,擔保公司是不是需要與其重新簽訂委託保證合同以及反擔保合同。如需,該如何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借款人申請借款展期,是對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保證人如果未書面同意,只在原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出借人如果同意為借款人展期且仍需要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應當與擔保人重新簽訂擔保合同。
反擔保是相對於本擔保而言的,是建立在既存的本擔保的基礎之上的一種擔保。故反擔保的保證責任,以本擔保為限,若本擔保發生變更,則反擔保的保證責任不會因本擔保的變更而擴大其保證責任。因此如果本擔保發生變化,則反擔保也需要作相應的調整。
建議(可選取任一種方式):
1.採取重新簽署的方式,可以按照原來的擔保合同,重新擬定,但是需要解除原擔保合同(簽署合同解除協議)。重新簽署反擔保合同的操作亦如此。
2.採取簽署補充協議的方式,在原有擔保合同除擔保日期外不變的情況下,擬一補充協議,補充情況明確即可。反擔保亦可採取補充協議的方式。
3.承諾方式。考慮到合同簽署的成本較大,可以採取承諾的方式,已承諾書的形式,向債權人承諾「已知曉並同意在原擔保合同其他條款不變的情況下延長保證期限」等。反擔保操作亦如此。
Ⅲ 貸款展期要擔保人同意嗎
簡單的原則,就是誰承擔責任就應該知情。
你擔保的只是當時你簽字的那份貸款合同,新的合同如果你沒有簽字你就不算是擔保人,當然這點按理說在擔保中寫明了你擔保的是什麼,如果只是說在某個段時間內授權多少貸款額的話,這有點寬泛,一般我們需要在貸款申請時指定適用於哪幾個貸款合同,因為銀行說2011年的貸款已經還了,你是指全部還清了?如果全部還清了,那就是合同正常終止,因此之後再發生的貸款就應該重新簽定合同並且要求你的簽名,如果這種情況下銀行沒有通知你的話,是銀行工作人員違規操作,他們和借款人串通,比如當有些政策收緊了之後,銀行想辦法把錢追加到已經批準的貸款中(如果新政策僅僅是限制新審批的貸款的話)。
如果2012之前貸款正常的還錢,但借款人又想追加貸款,那肯定還是需要擔保人同意簽名。
Ⅳ 貸款展期的最新規定
貸款展期的規定和處理
首先簡單的了解俄一下貸款時間
保證貸款的申請展期,還應出具貸款保證人同意展期並繼續擔保的書面證明。貸款展期不得低於原貸款條件。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客戶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個人貸款的展期時間銀監會在2010年2月發布的《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貸款展期的規定和處理泉州潛水排污泵
貸款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有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五年以上)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三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未獲批準的,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Ⅳ 貸款展期後,抵押權的效力如何認定
貸款展期經擔保人同意的,視為變更抵押合同,抵押權按展期合同確定抵押期限。
貸款展期未經擔保人同意的,貸款展期對擔保人無效。擔保人只承擔原貸款的擔保責任,應當在原抵押擔保合同期限內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超過原擔保合同抵押期限的,抵押權消滅。
Ⅵ 作為擔保人,貸款人要展期,擔保人不願意,該怎麼辦
擔保合同的主債務到期之後貸款人與借款人協商一致展期的,擔保人可以不同意繼續提供擔保,擔保人有權利選擇是否繼續提供擔保。
《擔保法》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Ⅶ 貸款展期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是否有免責權
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應當免除保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對該條規定作了進一步解釋。關於期限變更(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根據上述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使合同的內容發生根本性變化,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應當免除保證責任。
Ⅷ 借款合同展期後,是否需要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九條 借款展期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貸款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有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
長期貸款(五年以上)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三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未獲批準的,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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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借款人提供其真實情況的義務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 利息的預先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條 貸款違約責任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條 貸款人的檢查、監督權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 借款使用的限制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條 利率
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 利息的支付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的返還期限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 提前償還借款的利息計算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Ⅸ 貸款展期需要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借款人申請借款展期,是對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保證人如果未書面同意,只在原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出借人如果同意為借款人展期且仍需要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應當與擔保人重新簽訂擔保合同。
(9)貸款展期是否需要經擔保同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