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貸款和擔保人和期限的問題!
貸款到期,銀行會向擔保人討貸款。擔保人有配合銀行催貸的義務。如貸款人不還貸。銀行就會向擔保人討貸。銀行貸款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⑵ 我給別人擔保貸款,代款日期到了,不用還款,可以只節導嗎
從擔保貸款字面上的意思,我們就應該知道幫別人擔保貸款就是承擔和保證貸款安全返回的義務。所以當你要給別人進行擔保貸款的時候,就應該明確自己的責權利。日期到了,你有必要催促借款人還款,如果借款人沒有能力還款的,你是需要承擔擔保貸款中的擔保責任的。
⑶ 民間借貸擔保有期限嗎日期如何算起
民間借貸的擔保有期限。擔保期限按擔保方式不同來分別計算:1、一般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限為約定的保證期限內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限的,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在上述期限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責任消滅。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限為約定的保證期限內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限的,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在上述期限內,債權人未對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責任消滅。法律依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⑷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怎樣劃分的
1、擔保人的擔保期限為有約定的從約定,但不得短於或等於主債務期限,也不得超過主債務到期後的二年;無約定的,為主債務到期後的六個月。
2、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就是保證人的保證期限。最高法院《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3、《擔保法》第25條第1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4、第26條第1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⑸ 民間借貸中,擔保日期與借款日期不一致還有效嗎
日期不一致,這個很正常了。只要是真實合法的擔保,就是有效的。
⑹ 貸款擔保的保證期為兩年,具體指從什麼時間開始的兩年期限
簽定合同之日起算。
⑺ 在按揭貸款操作中貸款發放日期是否可以晚於抵押日期
對於抵押貸款,貸款合同生效日期即抵押登記生效日期。因此,貸款發放日期應與抵押日期一致,但在貸款辦理過程中,肯定是要先去房地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手續辦完後,銀行收到他項權利證才給放款。
在北京,一般是銀行持未簽訂日期的合同到房地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時與房地局工作人員先確認抵押登記完成日期,以此確定放款日期填寫在借款合同上,房地局作抵押登記時以放款日期作為抵押登記生效日期。
⑻ 借款人沒有寫還款日期,擔保人擔保日期怎算
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從借條上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算。超過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將不再保護。
對沒有註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應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後的20年內沒有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在起算。
沒有註明還款日期的借條,作為擔保人的擔保時效應當從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次日開始起算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