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規范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承包管理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獨立的經營權,依法自主決定其資產的經營方式。
二、 農村集體資產經營可以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與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簽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行使經營權,資產所有權不變。
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制定經營目標,明確經營責任,促進農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除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外,農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應當依法採取招標、公開競投、公開協商等方式確定經營者。禁止非法壓價發包或者出租集體資產。
四、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內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轉、經營由本集體經濟組包的土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所承包的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六、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或者參股經營,數額較大的,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第三方進行。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農村集體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一)數額較大的資產實行參股、聯營、股份合作、合資、合作經營的;
(二)數額較大的資產進行拍賣、轉讓、置換等產權變更的;
(三)數額較大的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的;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並、分立、改制、改組及其設立或者佔有份額的兼並、分立、破產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進行資產價值評估的。
② 行政單位截留村級集體資金違反啥規定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2、《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3、《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4、《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二)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③ 關於集體土地能否抵押的規定
一、《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二、《擔保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134號 一、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四、《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2016年3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財政部、農業部《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該《辦法》共29條,由人民銀行、銀監會會同試點指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村級集體資產擔保貸款規定擴展閱讀:
案例:
無錫: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可抵押
近日,市農業銀行、市農商行兩筆合計950萬元的貸款正式撥付惠山區的堰橋街道與陽山鎮,惠山區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進入實質操作階段。
據了解,經國務院批准,惠山區成為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縣(市、區),這是我省首批、無錫唯一獲得農村抵押貸款試點的地區。
記者第一時間來到試點之一的堰橋常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發現用於牡丹種植的溫室大棚已然准備就緒。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此次500萬貸款的撥付如雪中送炭,讓公司得以及時完善牡丹園的基礎設施與提高培育技術,大幅提高全年經濟產出也有了盼頭。
④ 村級集體資產抵押需多少村民代表同意
3分之2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⑤ 界定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應遵循哪些原則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現將《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將執行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及時上報我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
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完成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任務,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和《農業法》、《鄉鎮企業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是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對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各種資產的所有權歸屬關系進行確認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部或部分佔用、代管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資產的企業、單位的資產所有權界定工作。
第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以下簡稱集體資產)所有權的唯一主體,依法代表該組織內全體成員行使集體資產的所有權。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處理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中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要遵循 誰投資、誰所有 的原則,同時要充分考慮資產形成的過程,從有利於管理和農村社會穩定出發,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實事求是地進行。
第六條 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投資形成的資產,歸該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投資形成的資產,歸該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七條 在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工作中,要理清三方面的關系:一是鄉(鎮)、村、組之間的資產所有權歸屬關系,不準相互平調和擠占。二是集體經濟組織出資、參股的資產,均按各方出資額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權益,以此界定資產權屬。三是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其資產應全部歸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八條 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范圍是: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含鄉[鎮]村集體企業中的集體資產,下同)和非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包括:
(一)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
(二)集體所有的現金、存款等流動資產;
(三)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或以投資、貸款和勞動積累形成的水利、電力、交通等生產性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通訊、福利等公益性設施;
(四)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及其收益形成的資產;
(五)在國內聯營、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資、合作以及兼並、有償轉讓的企業中,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章程、協議(合同)應有的資產份額;
(六)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捐贈、資助等形成的資產;
(七)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享受國家的各種優惠政策以及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歷年提取的生產性積累資金形成的資產及贈值部分;
(八)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九)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購買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
(十)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依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集體經濟組織在興辦企業初期籌集的各種資金及其形成的各種積累,見事先與當事人(含法人、自然人)有約定的,按其約定確定產權歸屬;沒有約定的,其產權原則上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二)集體經濟組織出資、參股的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享受的政策優惠(包括以稅還貸、稅前還貸和各種減免稅金等)所形成的所有者權益,按各投資者所擁有財產(含勞動積累)的比例確定產權歸屬。
(三)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為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而轉讓、撥給或投入由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形成的資產,凡明確是無償轉讓或有償轉讓但收取的轉讓費用(含實物)已達到其資產原有價值的,該資產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四)集體經濟組織以借貸(含擔保貸款)、租賃所取得的資金、實物作為興辦鄉(鎮)村集體企業的投入,該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除債權方已承擔連帶責任且與債務方已簽訂協議按其協議(合同)執行外,其產權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五)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實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賃經營的,其資產的所有權不變。其中實行承包經營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間投入的資金和設備,如有投資協議(合同)的,按其界定;沒有投資協議(合同)的,原則上按照借款處理,增值的資產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六)鄉(鎮)村集體企業實行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聯營的,其中集體經濟組織的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歷年按投資比例(股)應分成的利潤而未結算的部分、終結時按比例分得的結余凈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七)集體經濟組織參股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後改組成股份制的,其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積余的劃分按照原投股各方所投股金實際到帳比例界定。
(八)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進行改制、資產出售後收回的資金,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九)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無資本金投入,全靠貸款辦起來的企業,其資產歸該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十)對掛用集體牌子,實為私人經營的企業,集體經濟組織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對其盈利和積累,應按協議(合同)或通過協商界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國家對集體的優惠政策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十條 非經營性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依照下列辦法辦理:
(一)以集體出資為主、國家或地方財政給予補助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二)凡是由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由代行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出面組織在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單位中分攤資金、勞力、物資形成的資產,分別界定為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如與其他所有制單位共同出資形成的資產,也要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所佔的份額。
(三)由村提留、鄉統籌和建農基金及農民投工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四)原為鄉(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後改變為全民或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其單位原有的資產及其增值,界定為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五)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向鄉(鎮)集體企業和其他單位收取利潤和留存於鄉(鎮)級的管理費而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六)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土地,農民投資、投工種植的果樹、林木,按協議(合同)約定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所佔的份額;由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工種植,農民承包經營的果園、林木,承包期內增值部分按協議(合同)約定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所佔的份額。
(七)由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工興建的水利、電力、交通等生產性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通訊、福利等公益性設施,按約定或投資比例界定各自應占的資產份額。
第十一條 土地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各類經營性、非經營性單位無償佔用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權仍歸原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已給予集體經濟組織少量補償,但未按規定辦理征地手續的,土地的所有權不變。
(二)兩個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分別提供土地興建水利、電力、交通等生產性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通訊、福利等公益性設施,按提供土地的比例分別界定各自所有的土地份額。
(三)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土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種植果樹、林木的,其土地所有權歸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⑥ 關於村委會主任以集體資產為他人擔保定性
被認可就有效。如提供擔保貸款等事,放貸方同意就可擔保,並承擔連帶收款責任。村委會具有法人資格(主任就是法定代表人),同時村委會是集體組織的基層代表,他所有的財產權為集體所有,村委會並沒有自己的財產,所以也不能完全能對外提供擔保。 如村委會的成員到檢察攻埂締簧郫毫惦桐定昆院去取保候審(保釋)犯罪嫌疑人,就會被認為不具備\\「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固定收入的人,其也有固定收入,但其任期只是三年,三年之後還得重選。
⑦ 村委會擔保貸款是否有效
顯然無效。村委會是一級政府組織,它無權擔保貸款。
⑧ 村集體資產可以做貸款抵押嗎麻煩告訴我
網友「滄海一笑」你好!
現將你提出的三個問題答復如下:
第一個問題:前提是將村委會的辦公房子作貸款抵押是為解決村裡所需,在此情況下,應為合法。
第二個問題:集體的資產村幹部有權處理,但通常情況下,依照《村民自治法》有關規定,應由集體決定,村幹部應充分徵求村民意見。
第三個問題:對還不起貸款的村委會,法院不會將村委會辦公房判給債權人,但當進入執行程序時,可以應申請執行人的要求,對村委會辦公房依照程序進行拍賣,用以償還村委會債務。
⑨ 集體土地能不能抵押貸款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9)村級集體資產擔保貸款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六條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四十條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