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從業人員可以為朋友貸款提供擔保嗎
從擔保角度來講,擔保人只要具有一定的擔保能力,並且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就可以做擔保。
但是一般銀行從業人員,內部有規定的,會給擔保人的工作帶來一定的影響。
『貳』 興業銀行員工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屬於異常行為嗎
不屬於異常行為。他所做的只是個人行為。和銀行無關。他擔保,是用個人信譽及資產擔保。
『叄』 事業單位能為本單位職工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嗎
一般是不能擔保的,如幼兒園以及政府下屬的事業單位等。擔保法都有明確規定不能擔保。即使擔保法沒有明確否定的也好,要是為他人提供擔保,這會涉及到財產糾紛,負責人超權決定將有可能承膽責任。
『肆』 擔保公司為向銀行貸款的借款人提供擔保,按要求向銀行存入了5%的擔保基金,這個擔保基金與擔保金是一回事嗎
1、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是指專戶儲存於經辦銀行,封閉運行,專項用於擔保機構為借款人貸款向經辦銀行提供擔保的基金。
2、專業擔保公司如果與貸款銀行建立了業務合作關系,那麼,擔保貸款就要向貸款銀行存入擔保保證金,一般來講,保證金按貸款的10%—20%存入,具體存入多少保證金,取決於擔保公司和銀行的合作協議,定多少存多少。如果客戶還不了,那麼銀行是要在擔保公司的保證金里扣的。不足部分銀行除追收貸款戶外,同時也要向擔保公司追償。
3、如果擔保公司與貸款銀行沒有建立合作關系,銀行可能要求擔保公司全額質押。
4、還有一種是保證基金。保證基金是一種集體投資計劃,保證在指定日期讓投資者收取預先訂定的金額。保證的金額可包括本金的若干百分率。部分保證基金更會提供高於本金的額外回報率保證。
『伍』 銀行為企業借款提供擔保的行為屬於刑法管轄的范圍嗎
銀行為企業借款提供擔保的行為是民事經濟行為,不屬於刑法管轄的范圍。
《擔保法》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
(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實際上,對於民事經濟糾紛,公安機關是應該避免越權管轄的,公安部曾經發出《公安部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加以規范。其中要求,對於把經濟糾紛當成詐騙案件辦理的公安機關且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領導責任,並通過新聞媒體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