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給別人擔保被起訴了,我全部償還欠款後,能起訴借款人和其他擔保人嗎要求平分歸還欠款。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所以,作為擔保人代債務人償還債務人後,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要求債務人及其它擔保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⑵ 訴訟階段 一共三個擔保人,他們三個平分貸款人所有金額,其中一個(A)想提前還清他那份
若是連帶擔保協議的話:任一擔保人都有清償全部債款的責任,只是清償了所有債款後可以再去追償。
⑶ 共同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擔保人與共同借款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共同借款人,對債權人來說,負連帶責任,即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擔保人有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兩種:一、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如果是一般擔保,只有在債權人向法院告訴了,證明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方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二、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連帶保證責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 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之間的區別就在於一般擔保要求債權人啟動法律程序向債務人主張不能滿足後,方可以向擔保人主張。
⑷ 貸款聯系人和擔保人的問題,在線等.
擔保聯系刃就是別人貸款的時候,寫了你的聯系電話,萬一借款人電話打不通,就會找你,這個情況網貸比較多,你可以說不認識貸款人,你要是說認識了,以後還得給你打電話,麻煩的很,擔保人要簽字得,不簽字不算
⑸ 借款人與擔保人能否為同一個人
一般情況下借款人與擔保人是不可能同屬一人的,擔保分為兩種,一種是物的擔保,一種是人的擔保,借款人只能用物去擔保,而人的擔保必須是第三人來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像你說的兩者同屬一人,那應當是物的擔保,法院判決債權人勝訴的話,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借款,可以執行擔保物。
⑹ 貸款人逃跑 擔保人有四個 怎麼分配責任
其實每一個擔保人都有獨立償還貸款的義務,在履行擔保義務後,再向其他擔保人或債務人追償。
⑺ 借款人和擔保人簽字先後有什麼區別
1、位置不同:在借款人落款處簽名的,認定為借款人,落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致的,必須要有相關的反證證明,否則要承擔還款責任;在該簽名同一行後面簽名、正下方簽名,可以認定為共同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2、字樣不同:在借條上,離借款人簽名處距離較遠的空白處簽名的,一般認定為見證人,不承擔還款責任,但最好標注見證人字樣,否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3、責任不同:對借款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在落款處標注保證人字樣,否則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承擔保證責任。
一個小小的簽名關繫到責任承擔與否的問題,應當謹慎對待。無論是向他人借款,還是借款給他人,書寫借條內容應清晰、明確,沒有歧義;簽名者應明確註明身份,切不可隨意給人出具借條,或者隨意在他人的借條上簽字。
⑻ 住房貸款共同還款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共同還款人和擔保人有什麼區別:共同還款人和擔保人主要區別在於債務清償時的順序不一樣。共同借款人在債權債務義務上是同等的,共同還款人是第二還款來源,只有債務沒有權利,是主債務人之一,在第一債務人不能清償銀行債務時,銀行可直接向第二還款人追索債務。如果共同還款人也沒有能力清償能力了,在訴訟司法後,可追究借款擔保人的還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