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抵押貸款的房子可以賣掉嗎
被抵押了的房子,雖然有受限制,但並不完全限制其買賣。如果賣房人要出售已經被抵押的房屋,可以按照如下兩種方式處理:首先,賣房人應當取得抵押權人的同意,如果抵押權人同意賣房人出售已經抵押的房屋,那麼該抵押房屋是可以買賣的。在此種情形下,賣房人出售房屋得到的價款,除向抵押權人清償債務或向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後,剩餘部分歸賣房人所有,不足部分就由賣房人繼續清償。其次,如果抵押權人不同意,則賣房人與買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採取由買房人代為先行支付部分購房款,用於賣房人清償所欠抵押權人的款項後,抵押權人就可以去房產登記部門辦理解除抵押的手續,抵押解除後,房屋就可以正常交易,直接過戶給買房人。但是無論採取哪種方式買賣房屋,賣房人都應當事先如實告知買房人房屋存在抵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抵押權的效力對抵押物處分權的影響】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㈡ 房子貸款沒還完,可以賣掉嗎
有貸款的房子是不能出售的,建議你通過正規的墊資公司或者自行將貸款還清,再出售房子。
在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明確規定,已經抵押,並且未經抵押人同意而出售的房屋是「不能轉讓」的。
不過,這樣的情況在二手房交易中很常見,也有常規流程可參考。
先將房子掛在房產網站上出售,或者通過房產中介,當找到合適的買家,可以直接簽訂「買賣合同」,只要在過戶之前「還清貸款」就可以交易了。
還完貸款後,銀行會出具一份「解除抵押協議」,到房子所在地的「建委」,辦理「解押手續」,當天可辦理完畢。
㈢ 向銀行貸款兩百萬有房產抵押,錢帶到以後房子偷偷賣掉了。貸款人還可以繼續環那兩百萬嗎
你都已經抵押給銀行了,房產證都不在你那,怎麼賣掉,就算賣掉也不能過戶,最多算口頭協議。
㈣ 用車向銀行抵押貸款後把車偷著賣掉不還銀行的錢會怎樣
首先,把車抵押給銀行後,車輛所有權就屬於銀行所有,待借款人償還完貸款後才能把權利歸還給借款人,也就是說抵押給銀行的車輛借款人是無法進行買賣交易的。
其次,個人貸款不還會給您的信用記錄抹黑。不良信用記錄會成為您下次貸款的「絆腳石」,而且,到期不還款,銀行還是會按照每天的利息來計算,拖的越久,利息越高,所以小編建議您還是規規矩矩按期還款,這樣以後需要貸款也會更加容易。
貸款逾期後,銀行會先發簡訊提示借款人還款,或者會有銀行工作人員打電話催款,如若再不還,將會有銀行工作人員上門催收。
相信很多朋友都會按時還款的,但是如果這樣的情況下,借款人還是不還款的話,銀行就會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假設你辦理的抵押貸款,那麼你的抵押物有可能面臨拍賣。拍賣的錢先用於償還剩餘本息、訴訟費、律師費等各種費用,如果還有剩餘金額,則將如數返還給借款人。
這個流程少說也要等個三個月之久,才能將資產兌現成現錢,在此期間,借款人可以籌集資金,贏得資產爭奪戰,用資金的歸位讓貸款機構撤訴。
有人就說了,我不抵押,看銀行能拿我怎麼辦?信用貸款跟抵押貸款是一樣的,如果借款人沒有抵押物,則需要用個人名下資產償還借款。所以申請無抵押貸款也是需要將個人財產償還貸款的。
㈤ 民間借貸中貸款人私自賣掉抵押物獲取款項是否構成詐騙
如果貸款人在賣掉抵押物時,未告知買受人該抵押物歸屬的,涉嫌詐騙買受人,可構成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5)用於貸款的抵押物能偷偷賣掉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形成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但上述「數額較大」的規定,已經被去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所變更。
該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因此,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貸款詐騙罪「數額較大」的標准應為2萬元,「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已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四條執行。
即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