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牌照價值凸金辰機械上市股票代碼顯,說說絡小貸和消費金融公司牌照區別
絡小貸和消費金融公司牌照的主要區別如下:
定義與性質:
注冊資本要求:
業務范圍:
資金來源:
監管歸屬:
綜上所述,絡小貸和消費金融公司牌照在定義、注冊資本、業務范圍、資金來源和監管歸屬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這些差異使得兩者在金融市場上的定位、運營模式和風險特徵也各不相同。
『貳』 璐鋒懼叕鍙稿綊鍝涓閮ㄩ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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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常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二級機構
常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設九個二級機構:常寧市社會勞動保險局、常寧市就業服務管理局、常寧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常寧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所、常寧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常寧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常寧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局、常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常寧市人力資源交流中心。
◆常寧市社會勞動保險局
基本情況:常寧市社會勞動保險局成立於1986年,隸屬於常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局,副科級全額事業單位,現有在職人員36人,內設辦公室、財務室、業務一股、業務二股、業務三股等12個股室。2010年,全市參保單位168個,參保人數39813人。
職能職責:執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依法征繳企業(含三資、私營和個體工商戶,下同)養老保險費。經辦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建立、中斷、轉移、接續、終止,全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內部審計,本級企業職工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審核及養老保險金社會化發放管理等工作。承擔編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財務報表以及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統計匯總、上報工作。
◆常寧市就業服務管理局
基本情況:常寧市勞動就業服務局前身為常寧縣勞動服務公司,成立於1980年,1987年升格為副科級全額事業單位,隸屬於常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1996年9月1日,根據常編發[1996]77號文件精神,更名為「常寧縣勞動就業服務局」。常寧縣撤縣設市後,依據常人發[1996]第9號文件精神,更名為「常寧市勞動就業服務局」。
常寧市勞動就業服務局下設六股三室三中心,即財務股、培訓股、城鎮就業服務股、農村就業服務股、失業保險征徼股、失業保險發放股、辦公室、計劃生育辦公室、信訪辦公室和就業訓練中心、職業介紹中心、小額貸款擔保中心。現有在職人員45人,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5名。
職責職能: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勞動就業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統籌城鄉就業、職業培訓、就業扶持、勞動調配、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及失業保險參保、征繳和發放等工作。承辦全市的就業再就業工作,負責調查、收集、統計、上報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的各類報表。組織全市城鄉勞動力就業前的職業技能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和在職職工的技能培訓、創業培訓。進行城鎮失業人員的求職登記、指導就業和辦理用工手續,完成全市企事業單位失業保險的申報、審核、財務管理、失業人員檔案的接收登記、失業人員的培訓及失業保險金的征繳和發放工作。負責全市企業勞動就業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歸口管理,對應享受優惠政策和新開辦的勞服企業進行審核。負責促進就業小額貸款擔保工作。審查貸款申請及小額擔保貸款中從事微利項目的認定;協調與財政和委託銀行的關系,與委託銀行共同做好借款人的貸前、貸後服務工作。
◆常寧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基本情況:常寧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成立於2002年1月,隸屬於常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科級全額事業單位。中心下設6個股室,現有在職人員35人。
2010年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5.3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12.3萬;大病互助參保人數5.1萬。全年征繳基金6800萬元;支付各類醫療待遇4460萬元。
職能職責:辦理全市城鎮居民和幹部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負責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的征繳和醫療、生育費用的審核、結算,以及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經辦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建立、中斷、轉移、接續、終止。監督檢查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院、定點零售葯店服務協議書的簽訂及其收費標准和醫療技術服務質量。負責特殊人群(老紅軍、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服務管理工作。編制全市醫療、生育保險基金財務報表、信息統計報表,承擔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的內部審計和參保單位工資總額的審核以及計算機網路系統、軟體的開發、應用、維護工作。
◆常寧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所
基本情況:1995年5月22日,經常寧縣縣委常委會議研究,常寧縣編發(1995)12號文,同意設立常寧縣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所,級別為副科級單位,1996年11月19日隨常寧縣撤縣設市更名為常寧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所,隸屬於常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現有幹部職工26人,內設6個股室。2002年常寧市率先在衡陽市范圍內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社會化發放率達100%。至2010年底,全市在職參保人數21326人,離退休人員5728人,年征繳養老保險費9300萬元,發放養老金9700萬元。
職能職責:
1、負責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及其養老金撥付等工作。
2、負責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綜合管理工作。
3、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現狀的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4、負責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工作。
5、承辦市人民政府、上級業務部門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常寧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基本情況:常寧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於2003年11月經常寧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常編發[2003]7號)批准成立,隸屬於常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科級全額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8名,現有在職人員14人(其中男職工11人,女職工3人),內設辦公室、財務室、一中隊、二中隊等二隊二室。
職能職責: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的情況。監督檢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監督檢查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有關規定的情況。
◆常寧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基本情況:常寧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為副科級全額事業單位,成立於2004年12月(常編發[2004]9號),中心現有工作人員11人。中心下設辦公室、財務室、業務一股、業務二股、醫審股和信息股。2010年度,全市共有298個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30000人,其中農民工參保7662人。
職能職責:負責受理統籌范圍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參保申報、審核和工傷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工作。根據用人單位的所屬行業、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確定其費率檔次和應繳工傷保險費。負責核實參保單位繳費、配合工傷保險調查、統計和信息系統管理;負責對死亡職工撫恤對象調查,待遇初審,配合工傷認定調查。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核定、兌付工傷保險待遇,為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提供咨詢服務,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負責對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職業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承辦參保工傷職工轉往外地治療的相關工作。負責做好參保單位職工因工傷和職業病人員醫療康復期的醫療跟蹤和職業康復的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工傷保險基金的預決算,按時上報工傷保險的各類財務統計表,及時上解工傷保險儲備金。
◆常寧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局
基本情況:根據常編發【2010】12號文件精神,2010年10月26日常寧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更名為常寧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局,隸屬於常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科級全額事業單位,現有工作人員13名。常寧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於2010年11月28日正式啟動,我市成為繼耒陽市之後,衡陽市的第二個試點縣市。常寧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局內設參保管理、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核發、征繳、財務5個股室。
職能職責: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基金征繳、個人帳戶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財務會計報表、檔案管理。受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咨詢和參保對象信息查詢,受理舉報並查處。負責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
◆常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基本情況:2009年初常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著手組建常寧市勞動爭議仲裁院;2010年8月市委常委研究同意成立常寧市勞動爭議仲裁院,隸屬於常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科級全額事業單位;2010年10月常寧市編委下文明確成立常寧市勞動爭議仲裁院,定編6人,配院長1名、副院長1名。現有工作人員7名,大專以上文化程度5人,法律專業3人。2011年,人事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整合,成立常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職能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政策、法律法規。擬定和實施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長期規劃。負責承辦本市管轄范圍內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負責組織仲裁員的培訓和仲裁員(含兼職仲裁員)、調解員的評聘。
◆常寧市人力資源交流中心
基本情況:常寧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成立於1988年。2009年5月成立常寧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黨支部。2000年經常寧市編制委員會批准升格為副科級全額事業單位,隸屬於常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1年9月,更名為常寧市人力資源交流中心,勞動力市場有關職能劃入市人力資源交流中心。中心下設辦公室、人才流動股、人事代理股,現有編制人員5人。
職能職責:負責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錄入、發布;承辦人才求職登記、人才測評、推薦招聘、舉辦人才集市;提供人才招聘廣告的代理發布服務。負責辦理各類人才的調入、輸出、開發錄用手續;承辦人事檔案託管、人事行政關系、黨團組織關系,戶口關系掛靠,轉正定級,工資異動,部分代理人員的部分職評的申報,社會養老保險,出國出境政審、計劃生育等人事代理業務。負責國家包括分配大中專畢業生檔案管理、擇業登記、推薦、招聘、錄用;承辦各類人才培訓,聯合辦學,與大專院校聯合招生,開展成人國民學歷教育;組織實施各類人才自費出國留學或研修。負責科技信息的收集、錄入、發布,為專利技術的所有者和科研成果的獲獎者提供交流、轉讓場所,為科技合作、開發和轉讓科研成果尋找洽談機會;負責科技智力和國際人才勞務交流的組織實施;開展面向市場的實用人才培訓。負責全市的職業介紹,組織穩妥的勞務輸出和農村勞動力開發性就業。負責市內外招工前信息發布的審查、用工申報登記。
『肆』 銀保監會是干什麼的
銀保監會全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為正部級。
為深化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解決現行體制存在的監管職責不清晰、交叉監管和監管空白等問題,強化綜合監管,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更好統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逐步建立符合現代金融特點、統籌協調監管、有力有效的現代金融監管框架。
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出,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4)小額貸款公司公司歸口管理擴展閱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局。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開放政策研究與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國際銀行保險監管改革及發展趨勢、監管方法和運行機制等開展系統性研究,提出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政策建議。
(三)法規部。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其他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監管規則。承擔合法性審查和法律咨詢服務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等工作。
(四)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部。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統計制度、監管報表的編制披露以及行業風險監測分析預警工作。承擔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以及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工作。
(五)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承擔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報系統年度財務預決算。建立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並監督實施。監管保險保障基金使用情況。
(六)普惠金融部。協調推進銀行業和保險業普惠金融工作,擬訂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對小微企業、「三農」和特殊群體的金融服務工作。
(七)公司治理監管部。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規則。協調開展股權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功能監管。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開展加強股權管理、規范股東行為和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的相關工作。
(八)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銀行機構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九)非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保險、信託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十)重大風險事件與案件處置局(銀行業與保險業安全保衛局)。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違法違規案件調查規則。組織協調銀行業和保險業重大、跨區域風險事件和違法違規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檢查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一)創新業務監管部。協調開展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等功能監管。為銀行業和保險業創新業務的日常監管提供指導和支持。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金融科技等新業態監管策略研究等相關工作。
(十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研究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辦法。調查處理損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辦理消費者投訴。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十三)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承擔打擊取締擅自設立相關非法金融機構或者變相從事相關法定金融業務的工作。承擔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以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向有關部門移送非法集資案件。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工作。
(十四)政策性銀行監管部。承擔政策性銀行和開發性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六)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七)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八)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承擔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九)國際合作與外資機構監管部(港澳台辦公室)。承擔外事管理、國際合作和涉港澳台地區相關事務。承擔外資銀行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擔財產保險、再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一)人身保險監管部。承擔人身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二)保險中介監管部。承擔保險中介機構的准入管理。制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和從業要求。檢查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三)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承擔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的具體工作。承擔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四)信託監管部。承擔信託機構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指導信託業保障基金經營管理。
(二十五)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承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機構准入管理。
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六)人事部(黨委組織部)。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指導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
機關黨委(黨委宣傳部)。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