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作為擔保人替別人擔保了貸款,現在他還不上了,到時候強制執行的話我的貸款車會被扣走嗎
會被扣押,如果需要的話會被強制執行擔保人車。
強制執行擔保人按揭的車輛時,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人受償後,再清償申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間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支付令自債務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提書面異議,又不履行的,支付令發生執行效力。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申請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一般來說,只有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權利人才能申請執行。但申請人是公民已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承其經過法律文書確認的權利。
3、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演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一般來說,只有給付判決才具有執行內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確認判決和形成判決均無執行力。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法律文書並非一生效,申請人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還要看履行期限和義務人是否履行。只有超過履行期而義務人又沒有履行,才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貳』 車輛已被抵押貸款法院還能執行嗎
法律分析:
被執行人按揭購買的車輛,所有權仍歸被執行人所有,法院在執行時仍可以依法對該車輛實施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只是在拍賣所得款中,應該首先償還抵押債權後,余額才可以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款交給申請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設定之後,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抵押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一、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哪些財產不能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以及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即「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規定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叄』 抵押車貸款不還的後果是什麼
『肆』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以本車抵押的方式向銀行貸款購的車嗎
問題1:不能直接執行。但是銀行具有「優先償還權」——除非銀行同意在保證抵押權對應的債務關系的前提下執行,並將執行金額優先用於償還銀行車貸,剩下的才能用於你還錢。
問題2: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這輛車是在你父親名下,那麼銀行是無法執行走的~另外,如果沒有書面證據證明你是車子的受益人,那麼這輛車的收入也沒發法被執行。
『伍』 貸款用車抵押還不上是不是會把車拍賣
貸款用車抵押還不上,車輛是否會被拍賣,取決於逾期的時間以及是否經過法律程序:
逾期時間不超過三個月:
逾期時間超過三個月:
因此,為避免車輛被拍賣,建議在逾期後盡快想辦法還清欠款。若一時無力清償,也不要逃避,可以先盡力還款,並主動聯系銀行或貸款機構嘗試協商延期。養成按時還款的良好習慣,可以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
『陸』 車輛已被抵押貸款法院還能執行嗎
當車輛處於已抵押貸款的狀態時,法庭仍有權對其進行追索執行。
若債務人無法全額償還債務,申請人便可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在此狀況下,法院有權運用查封及扣押等手段,以實現對於已設定抵押的財物的執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即便抵押物之上設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人民法院亦有權實施查封或者扣押行動。
一旦財產被成功拍賣或變賣,所得資金將首先用以滿足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益,剩餘部分則用於清償申請人所申請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