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虛構事實借款時屬不屬於合同詐騙
虛構事實,這種借款是屬於合同詐騙。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Ⅱ 合同詐騙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處罰標准如下: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擔保、無實際履行能力、先履行小額合同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若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若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具體規定如下:(一)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二)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其他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三)無實際履行能力,通過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合同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四)收到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逃匿;(五)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物。
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詳細規定了合同詐騙罪的處罰標准,包括但不限於上述情形。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若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且達到規定的數額或情節標准,將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