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企職工可以做貸款擔保人嗎
可以,
一般擔保人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含)--65周歲(含)之間;
2、具有合法有效的 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4、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⑵ 園投公司可以給民營企業擔保貸款嗎
可以。
園投公司是指國企公司,國企法人代表可以給民營企業貸款提供擔保。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企業擔保貸款的條件有:
1.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及貸款卡。
2.公司章程、驗資報告、法人身份證。
3.在中心城區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
⑶ 國有企業能否為民營企業提供擔保
一、國有企業能否為民營企業提供擔保
絕對不允許,嚴格講是違法。
二、國有企業可以給民營企業擔保嗎?
法律分析:
通常情況下企業提供擔保,需要由國有資產監會職權,決定能否進行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政府批准。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三、地方政府能給民營企業擔保嗎?
從法律角度上是可以的,只要這個公司的股東大會和國資委通過操作上難度是很大的,一般兩家企業都會有緊密的關系,比如BT形式代建現在地方債都在做審查,最好不要在風頭上銀行會看這個擔保主體是否出銀監會監管平台,沒出平台很麻煩,出平台了就稍微好操作點部分信託公司角度是認可這類增信的,當然前提是擔保的平台負債率及對外擔保不要太高
四、政府可以為企業貸款作擔保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⑷ 用國企土地證為私企擔保貸款,違法嗎
不違法,但未履行必要程序可能違規。
國有獨資企業對外擔保需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控股企業按《公司章程》規定辦理對外擔保事項。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對擔保事項的規定:
第三十條國家出資企業合並、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第三十一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第三十二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列事項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以外,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
第四十五條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二)為關聯方提供擔保;(三)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⑸ 國企法人私自以公司名義為私企貸款提供擔保違法嗎
國企法人私自以公司名義為私企提供貸款擔保,是濫用職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你可以向國企委舉報,也可以直接向當地的紀檢委舉報。
⑹ 請教各位前輩,請問企業信用擔保貸款、政府擔保貸款、自然人擔保貸款分別是什麼意思。
企業信用擔保貸款是指以政府出資為主、依法設立主要從事企業貸款信用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以及政府為實現特定政策目標獨立出資或與其他出資人共同出資設立擔保資金,並委託擔保機構運作的以政府產業政策為導向,對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提供信用保證,協助其獲得銀行貸款,扶持和促進小企業快速健康發展的一種貸款業務。
政府和個人擔保貸款和這個差不多。
⑺ 國有企業不得為民營企業擔保
國企法人代表可以給民營企業貸款提供擔保。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核指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一、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2、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改彎配證合同無效;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
3、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
4、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鬧旅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