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丈夫在農村貸了款,妻子做為擔保人,但是貸款這錢丈夫還不出 做為擔保人的妻子需要付什麼責任嗎
我看了你的其他追問,看來你對擔保的責任不是很明白
我把你在貸款中扮演的兩個角色和責任都說明一下:
一是妻子,財產共有人;二是貸款的擔保人
第一,作為妻子,在婚姻存續期間,如果丈夫的貸款是用於夫妻共同的生活或者經營的,屬於夫妻雙方共同的債務;如果離婚,女方應償還屬於自己的一半債務,如果約定貸款是用於丈夫個人的,有證據的,女方可以不用承擔債務。
如果承擔50%的情況下,根據離婚協議的證明,的確是男方承擔其債務,但是如果男方實際無法承擔債務,造成第三方實際經濟損失的,女方不能轉讓自己50%的債務,應至少償還自己的部分。
二作為擔保人,在借貸人不償還貸款時,要督促和催促,實在無法償還時,需要承擔起所擔保的借貸的償還責任。
從兩個角色上,雖然責任有所偏重,但作為擔保人,對貸款存在不可推卸的代為歸還的義務
很多人就是把擔保行為不當一回事,最後卻出現一堆債務,只好逃之夭夭。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雖然可能現實很殘酷
如果你也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可能可以申請保全你們的資產和房產
如果你只有唯一的住房,而且有未成年人或老年人需要撫養贍養的,住房不會被保全拍賣
希望以後可以看清楚一個人
2. 夫妻兩個給人擔保貸款有離婚證能不能算兩個擔保人
夫妻兩人給人擔保的貸款,有離婚證能不能算兩個人擔保。告訴你,有離婚證也算兩個人擔保,因為在擔保單上有你們二人的親筆簽字和各自的指壓,這與離婚證無關。不講你們是在婚前擔保,或者離婚後擔保,你們所擔保的貸款單上,都有你們各自的簽字和指壓,這說明你們二人都是擔保人,都能負法律責任,因此擔保與結婚證無關,同時給離婚證也無關。
3. 我跟前夫離婚了,還可以拿著以前的結婚證去銀行給別人做擔保嗎
一、兩種情況,視你為你丈夫做的擔保是一般責任還是連帶責任。
1,如果一般責任,如果你丈夫逾期不還款,擔保協議的受益人會對你丈夫先進行追償,如果追償不果才會對你進行追償;2,如果是連帶責任,一旦發生逾期不還,擔保協議的受益人可以對你丈夫或者你進行追償;以上兩種情況都是與你們的婚姻關系不能混為一談的,只要你做了擔保,都會發生法律效應,所以即使你與丈夫離婚,如果貸款逾期不還,以上擔保的法律責任你還是要承擔的。
二、一般情況下,擔保協議的有效期是主體合同到期後,擔保人的責任還需要延遲24月內仍然有效,意思說你們簽的貸款合同到期後,這個擔保協議一般是覆蓋貸款協議到期後的24個月,如果貸款發生不良,24個月內,擔保協議還是有效地,這個你可以看看當時的擔保協議對有效期的約定。
綜上所述,你給你丈夫在銀行擔保貸款,如果到期你丈夫不還的話,你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並不以你們的婚姻而產生任何法律效應上的改變。
4. 跟前夫離婚兩年多了,離婚後一年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他用我做擔保人貸款,他貸款逾期不還,人家告他
離婚後產生的債務,怎麼可能會找到你。
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定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5.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嗎
可以作為擔保人。
擔保人在法律上指保證人。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為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向銀行借款,自己是債務人,要求妻子為該債務提供擔保,妻子是保證人。夫妻關系的身份不影響妻子作為保證人。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8條、第9條分別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所以,只要是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清償能力的公民在法律上均允許作為保證人。
配偶一方以保證人身份簽字,該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共同簽字或者事後追認僅是該條款列出的能夠認定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兩種具體形式,現實情形紛繁復雜,法條不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內窮盡列舉,譬如還有委託簽字、授意借款等形式,都可以認定為具有共同借款意思。
如果配偶在另一方出具的借條上簽字,但並沒有以「見證人」、「在場人」、「證明人」等身份作出明確排斥共同負擔的表意,相反其明確以「保證人」身份簽字的行為,既表示其知曉借款事宜,又表達了其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共同承擔的意思表示。因此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
6. 夫妻單方作為貸款擔保人另一方有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