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做反擔保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非融資類擔保指貿易項下或承包工程項下的投標擔保、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質量及維修擔保、付款擔保等,一年期以下的延期付款擔保,以及以實物償還的補償貿易擔保也屬非融資類對外擔保。
辦理非融資類擔保業務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凡向工分行提出擔保申請的被擔保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在工行營業機構開立結算帳戶;
2、供擔保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批准程序;
3、申請融資類對外擔保,須有國家有權機關的批准文件;
4、具備履行合同、償還債務的能力(申請融資類對外擔保要有合法的外匯收入來源);
5、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主合同(或相關協議),且合同條款完備、責任明確;
6、能夠提供符合要求的反擔保(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
7、能夠按照規定交繳擔保費;
8、被擔保人無不良信用記錄;
9、擔保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向工分行提供的反擔保,也須具備相應條件:
1、反擔保人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資信可靠、業績良好、有代為償還債務能力的企事業法人,並符合工分行一般貸款企業准入條件;
2、以抵押或質押作反擔保的,其抵押物或質押必須符合法律手續和工分行規定,並辦理好登記、公證手續。
三、對下列情況,工行不提供對外擔保:
1、經營虧損的企業;
2、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
3、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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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銀行信貸員要貸款人的擔保人在小額貸款反擔保合同上簽字
反擔保又稱求償擔保,是為了保證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追償權實現而設定的擔保。具體來說,反擔保有如下規定:
1、反擔保人應與擔保中心簽訂反擔保合同,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質押。
2、反擔保人以《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提供反擔保的,應當將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文件交擔保中心,由擔保中心代為辦理。
3、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應當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一致。約定不一致的,以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為准。
4、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5、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擔保中心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擔保中心的要求遭到拒絕時,擔保中心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權。
6、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應當通知擔保中心並告知受讓人該抵押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擔保中心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擔保中心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
7、擔保中心同意以其他方式提供反擔保的,反擔保當事人應當依據《擔保法》的規定簽訂相應的反擔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