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貸款主貸方不還款擔保人會是什麼後果
法律分析:銀行會找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即代借款人償還貸款。借款人借款逾期後,銀行會第一時間找借款人本人來還款,若是長期不還款,那麼銀行就會找到擔保人來催促借款人還款,其後還會讓擔保人來還款,擔保人不償還的,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㈡ 做擔保人被列入黑名單,如果借款人都沒還錢,擔保人也沒能力還,那麼擔保人是不是會被銀行永遠列入黑名
做擔保人被列入黑名單,借款人沒還錢,擔保人沒能力還,那麼擔保人會被銀行永遠列入徵信記錄,也就是俗稱的徵信黑名單。
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
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所以,如果欠款一直沒還,欠款人和擔保人的逾期信息會一直保存在徵信記錄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規定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㈢ 貸款人跟擔保人都不還錢怎樣處理
被擔保人不還款的擔保人就應當承擔擔保責任,替被擔保人償還債務,不過償還了債務之後,擔保人可以向被擔保人追償。
不過需要注意的時,如果擔保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的,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擔保人可以拒絕替被擔保人還款。
㈣ 擔保人不還款會坐牢嗎
擔保人不還款是否會坐牢,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一般情況下,擔保人不還款屬於民事糾紛,不會坐牢,但是仍然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2、如果法院判決由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擔保人有能力執行但拒不執行判決,情節嚴重的,可能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此時擔保人可能會坐牢。
擔保人不還款的後果如下:
1、法院會採取強制措施,將擔保人的房屋、汽車等資產查封或者扣留;
2、法院會把擔保人列入失信名單中,擔保人的高消費行為會受到限制;
3、徵信報告中會留下不良信用記錄,影響以後辦理信貸業務。
做擔保人的條件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一般情況下年齡在18周歲以上即可;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在當地有常住戶口或固定住所;
3、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4、能履行擔保義務。
保證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
1、超出保證期間不擔責。在我國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或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對一般保證人而言,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一般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對連帶責任保證人而言,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2、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未經保證人同意,私自變更主合同的;
4、未經保證人同意,私自轉讓債務的;
5、主合同無效的。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擔保人需要具備的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對穩定;
3、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賬戶內有1年以上繳存額;
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其他不良債務;
5、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擔保人年齡加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
自然人擔保應提供擔保人身份證件、戶口簿,收入證明及住房公積金賬號,並與受託銀行簽訂保證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㈤ 幫朋友在信用社進行擔保,但是現在貸款的人賴賬不還,信用社凍結了我的工資賬戶,怎麼辦
確切的說,信用社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你提供的擔保為連帶責任保證。
根據《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簡單地說當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銀行可以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款義務,都不需要追借款人。
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取得追償權。可以向借款人就承擔的保證責任(替借款人還了多少錢)及相關費用(本金、利息、律師費等)追償,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訴訟。
綜上,信用社做法沒有錯。擔保人應該積極與借款人聯系,催促借款人還款。如已經承擔保證責任,則向借款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