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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現狀的論文

發布時間:2025-05-27 01:12:23

⑴ 我的論文選題是我國個人消費信貸的現狀及對策,現在要寫文獻綜述,2000字數,幫我分析下,具體應該怎

個人消費信貸業務以其巨大的市場潛力和較高的預期收益成為商業銀行重
要的盈利增長點,
它的快速發展,
大大地刺激了消費、
擴大了內需、
拉動了國民
經濟的持續且快速的增長。
我國的個人消費信貸業務起步比較晚,
又隨著金融市
場競爭的加劇以及個人消費信貸規模的不斷擴大,
它在飛速發展同時很多潛在的
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
如何正確地解決這些問題對於我國該業務的發展起著至關
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目前市場體系還不健全的情況下,這些問題亟待解決。

關鍵詞:
個人消費信貸

風險

商業銀行

社會信用體系

法制

消費信貸是我國商業銀行的一項新興業務,它是指藉助商業銀行的信貸支
持,
以消費者的信用及未來的購買力為放款基礎,
按商業銀行經營管理規定,

消費者個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消費品或支付其他與個人消費相關費用的貸款。
它是
一種由金融機構向消費者提供資金,
用以滿足消費需求的一種信貸方式。
波及全
球的金融危機剛過,
我國的經濟進入了一個內需不足,
消費疲軟的時期,
為了我
國經濟的長期可持續的發展,
我們必須進一步刺激國內消費信貸使其發揮平衡整
體國民經濟的杠桿作用。而這重中之重就是個人徵信體系的完備。

近年來,
我國金融業發展較快,
各級銀行機構遍布全國,
人們的觀念也從以
原始積累的方式進行的消費傳統逐步被以負債消費的信貸消費理念所取代,
因此
我國消費信貸業務得到了長足的發展,
業務種類逐步得到擴展,
從個人住房到汽
車、
助學等多個領域。
但是我國目前還是沒有建立比較完善的消費信貸體系,

發達國家個人消費貸款占信貸總額的
20

-30
﹪相比的差距還是非常大的。
我國
消費信貸發展的滯後,
增強了居民流動性的約束,
制約了消費者「負債消費」

為的產生。進入
2011
年,我國通貨膨脹壓力更是越來越大,同時對於住宅限購
導致的房地產經濟發展前景不明朗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商業銀行有可行的對策
來扭轉個人信貸業務的不利局面。

而這個重擔就落到了專家學者的身上,
他們紛紛對此進行了研究和分析,

想出應對個人信貸業務風險的可行性對策。

首先,從個人消費信貸的風險起因分析


李潔認為有三點比較關鍵:
(1)
第一,在貸款前期,部分信貸調查人對借款
人提供的相關資料未盡調查核實的職責,
對借款人的有效身份和還款來源落實不
清,
缺乏對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的調查,
導致許多騙貸、假按揭的情況發生。

二,
在貸款發放環節,
部分貸款審查、
審批人員對信貸調查人轉來的審批表和其
他相關資料審查不細致,
把關不嚴,
甚至違規發放大額個人消費綜合貸款,
業務
審查、
審批形同虛設,
致使大量假個人貸款屢屢順利通過。
第三,
是在貸款後的
管理上,
部分信貸人員未按規定對開發商和按揭項目進展情況、
汽車經銷商經營
情況,
以及借款人情況進行跟蹤調查,
未切實履行貸款後的管理職責。
當個人消
費信貸形成不良貸款後,
個別商業銀行甚至以貸收貸,
通過發放假個人綜合消費
貸款、借新還舊、放貸收息、放貸墊款等多種手段掩蓋事實真相。

李立剛認為制約消費信貸開展因素中有消費觀念的制約。
長期以來,
受短缺
經濟的影響,
中國絕大部分消費者依舊是受傳統消費觀念的束縛,
不願背上負債
的包袱,
更不要談會自覺去進行超前消費使用消費信貸了。
在我國廣大農村,

款消費被百姓認為是可恥的事情

如果消費信貸意識未有明顯轉變的話,消費信
貸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將是無源之水

無本之木。如果消費觀念不更新,傳統消費
文獻綜述

文獻綜述

觀念不破除,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將會步履維艱。

張岩則從消費信貸信貸發展的地區不平衡進行研究,
認為目前貸款投放區域
集中在市場經濟環境較好的地區,
特別是大城市。
而且消費領域比較片面,
各業
務品種上的發展也極為不平衡。
個人住房貸款余額所佔比重較大,
近年個人住房
貸款占總消費貸款余額的比重均在
7
﹪以上,其他部分業務逐步萎縮。不僅僅只
是局限在這些方面,
在葉曉菲看來還有一點比較關鍵,
就是信貸的抵押物變現渠
道窄、
成本高,
信貸的監管力度小。
貸款抵押物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化解資產風險
的重要手段。
由於我國消費品二級市場尚處於起步初創階段,
交易秩序尚不規范,
交易法規也不完善,
各種手續十分繁瑣,
交易費用偏高,
導致銀行難以將抵押物
變現,貸款擔保形同虛設。而且不少金融機構為擴大盈利水平,搶占市場份額,
擅自降低貸款標准和擔保條件,
盲目放貸,
直接導致風險積聚,
不利於個人消費
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總的來說,
個人信貸的風險成因不外乎就是這兩個方面,
外部原因和內部原
因。
外部原因主要就是當前我國的社會環境,
以及國際環境的影響,
導致我國個
人信貸業務的發展沒有一個穩定的環境,國民對負債消費還存在觀念上的束縛。
而內部原因則主要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不科學,
在貸款的審核發放等環
節漏洞百出,以致人們對其不信任,故而也就難以得到長足的發展。

其次,
從解決途徑分析。
總結了一下,
眾學者從以下幾方面提出了防範的對
策。

胡坤、
葉曉菲等認為關鍵是要推進消費信貸立法進程,
健全法制環境。
由於
我國的個人消費信貸業務起步較晚、發展較快,導致了政府相關部門立法滯後,
應該推進消費信貸的立法進程,
建立、
健全包括:
債權讓與制度、
個人破產制度、
格式合同的監管制度等法律制度,
讓我們在處理消費信貸市場存在的問題時有法
可依。尤其是要明確在個人消費信貸活動中消費主體的職
責義務和相關權利保
障。

宣德飛、李金秋等認為急需構建和完備社會信用體系。
(2)
包括個人徵信體
系和個人信用評價體系,
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
抑制由信貸主體間信息不對稱現
在的發生,
避免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並且,
完善個人信用制度主要體現在個人
信用評價制度、
機構、
評價指標三個方面,
應加快這幾個方面的建設。
完善個人
信用徵集系統,
對個人所有相關的信用信息進行匯總,
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消除
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用於評價個人信用指標體
系,
並設立專門的中介機構來評價個人信用,
並對中介機構的評價行為進行監督。

(3)
寧靜認為要完善銀行內部信貸管理機制,建立一套科學的個人消費信貸
管理系統是必不可少的。
杜絕違規操作,
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銀行的競爭力。

對我國消費信貸業務申辦手續繁雜的問題

商業銀行應該為消費者提供一站式金
融服務,與客戶一對一交易,即所有的手續和證明文件、

協議等均由銀行與客
戶簽署,無須申請人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去相關部門辦理

而是轉由銀行與相關
證件手續辦理單位協調形成部門與部門的溝通,
而不是客戶和部門溝通,
造成資
源的浪費。
這個管理體系應包括貸款的發放、
跟蹤、
監控等過程。
同時也要兼顧
個人消費現代風險的預警機制。
從而強化貸款前、
貸款中、
貸款後的風險預警能
力,
最終實現平衡制約機制,
達到防範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的作用。
對此,
我認為
可以成立專門的個人消費貸款審查審批中心,
對個人信貸業務進行流程再造,

高從業人員的專業化水平,
實行集約化經營。
並且實行分類管理,
進行分類授權,
針對各分支機構管理水平與風險控制能力,
實行不同的授權管理和程序運作,

文獻綜述

文獻綜述

實行精細化管理。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提高居民收入和購買力。這個對策也被很多學者提出。
政府應該努力提高居民收入水平,
增強其購買力,
並通過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管
理部門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以激發其即期消費能力和承載消費信貸的能力,

變傳統的消費觀念,
進而促進個人消費信貸的發展。
居民收入水平和購買力的提
高是推動消費信貸發展的根本動力,只有刺激居民消費慾望和提升信貸還款能
力,逐步確立科學、適度的消費觀念,才能促進個人消費信貸健康有序的發展。

還有學者認為要完善擔保制度。
擔保制度是貸款第一還款來源出現風險時的
必要保證,
也是制約借款人信用程度的一個有力武器。
在我國消費信貸法出台前,
商業銀行一方面要認真研究分析現有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
圈定法律爭議少、

行容易的標的作為抵押物


產權不清


變現較難以及現有法律上存在爭議的抵
押物一般不要接收。選定的擔保抵押物必須合法、足值、有效。另一方面,商業
銀行應合理界定保證人范圍。
對借款人自身條件較好,
收入穩定,
可實行保證擔
保方式的貸款。
保證人應該選擇信用度高的高端客戶,
且至少自身綜合條件不低
於借款人。

通過仔細查閱近年來的期刊論文,學者們對此問題各抒己見,很清晰明朗
地將風險及對策呈現出來,
有的還用模型進行分析,
總的來說研究已經十分充分
了。但是,在這之中我還是發現了一些細微的不足,那就是在對待「人」的方面
提出的可行性方案很少,
大部分都是就管理、
制度、
法律上的問題進行了深入闡
述,
我覺得這些還是不能根本解決當前的問題。
當然,
大家之所以都在制度上找
問題也是理所應當的,
因為我國的很多法律制度都還不完善,
尤其是社會信用體
系,
是關鍵所在。
研究和制定個人信用評估辦法,
統一評估標准,
建立科學有效
的個人信用體系,
是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前提保證。
法律上的問題也可以反映出
當前的現實。
但是我們必須要以人為本,
綜合法治,
這樣才能為信貸業務的發展
提供一個適合發展的平台。所以我覺得我們現在應該把思考的關鍵點放在「人」
上,
如何能夠更加全面更加准確地反映每個國民的信用狀況,
怎樣才能既人性又
科學地掌握這些信息,
建立起完備的個人信用體系。
對前面的學者沒有深入思考
的部分,我想通過自己的思考能拿出一點有用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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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風險防範對策

⑵ 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數據哪裡查

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數據到人民銀行就可以查,居民經營性貸款就是住房抵押貸款。

⑶ 個人房屋貸的風險主要體現在哪裡

《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對土地儲備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商業用房貸款等風險控製作了詳盡的指導,將引導商業銀行充分理解和有效控制房地產貸款風險。

2月26日,中國銀監會就《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由此引發了業界對房地產貸款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9月2日,經過廣泛徵求意見修改完稿的《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終於出台。《指引》對土地儲備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商業用房貸款等風險控製作了詳盡的指導,將引導商業銀行充分理解和有效控制房地產貸款風險。
國土資源部71號令設下的「8·31」「土地大限」剛過,銀監會又出《指引》,房地產業由此再次掀起「金融巨浪」。《指引》的出台是銀監會自成立以來第一次正式向房地產業「開刀」,將對房地產和金融業產生深遠的影響。

房地產業熱度逼人
近幾年,我國房地產業發展速度較快,房地產金融業務也相應快速發展。1997~2002年,房地產開發貸款余額保持了年均增長25.3%的高速度,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更是維持了年均增長113%的「神速」。從2003年到2004年上半年,商業銀行房地產開發貸款余額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仍然保持了較快的增長勢頭。
房地產業快速增長的背後,也暗存著泡沫的風險。國家統計局8月19日公布的數據顯示,今年1~7月,我國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為每平方米2724元,同比上升12.9%,為1996年以來同期的最高增幅。
房地產業的過熱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隨著房地產開發投資的不斷增長而空置率不斷上升;二是房地產消費領域的投資性購房比例不斷上升導致房價虛高而使大部分消費階層承受不起。
許多開發商認為,國內房地產業的投資增長,是以消費的增長為支撐的,因此這種增長是良性增長。當然,如果投資的增長是以自住性房屋消費的增長為支撐的,這種增長是不存在什麼問題的,但我們應該看到,現實的增長卻是投資性購房消費和自住性購房消費共同在支撐,而且投資性購房消費炒高了房價,抑制了自住性消費的釋放,從而導致大量房屋空置。
上海市政府去年底曾公布,上海的投資性購房比例已達16%,接近20%的國際公認警戒線。但這僅僅是政府的數據,真實情況估計要嚴峻得多。而且,最要命的是,大量空置所帶來的風險,風險的大頭並不在於開發商,而在於銀行,其背後是國家財政。
因此有業內專家指出,鑒於目前行業與過去相比並沒有多大改觀的現狀,銀監會的《指引》是遲早會發布的。而且,今後可能還會有控制風險和規范行業的新措施出台。

《指引》嚴格「控險」
由於當前房地產開發商主要依賴銀行機構貸款,一旦市場逆轉,銀行機構的不良資產將大量增長。房地產信貸的高速發展,成為監管部門盡快出台風險控制指引的重要原因。
為防範房地產業的信貸風險,去年6月13日,央行就發布了「121號文」,要求房地產開發商的自有資金不得低於項目總投資的30%,同時還收緊了對建築施工企業、消費者的信貸。
為了遏制房屋按揭貸款不良率上漲的勢頭,6個多月以前(2月26日),銀監會曾向社會公布《指引》的前身——《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徵求意見稿)》。6個多月後的今天,當這個《指引(徵求意見稿)》在一片「宏觀調控成效顯著,房地產業泡沫已除」的叫好聲中被漸漸遺忘的時候,銀監會在此時突然拋出了《指引》,再次發出警示信號——中國房地產業仍處於「亞健康」狀態,而《指引》將為市場的健康發展注入一支「強心針」。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認為,從目前的情況看,國內商業銀行識別、衡量、監測和控制房地產貸款風險(包括房地產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的手段和能力明顯不足。因此,《指引》著重規范商業銀行如何有效管控房地產貸款,旨在引導商業銀行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序以有效識別、衡量、監測和控制所面臨的房地產貸款風險。《指引》規定,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余額與總貸款余額比不得超過30%,但各行可根據不同地區房地產市場發展狀況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這樣就大大減少了房地產貸款的總量。
參與《指引》制定的銀監會政策法規部副主任李伏安表示,房貸會成為中國未來信貸業務中一個很重要的組合,會達到很高的貸款比例。銀監會不希望看到那時房貸比例很大,而不良率也很高,希望通過這個辦法可以達到風險控制的效果。
對於如何達到風險控制的效果這一問題,李伏安認為,控險應從源頭著手。主要通過幾個方面:從微觀層面,需要審核每個法人和個人的借款能力,將其限制在合理的承受范圍內;從宏觀來講,需要通過與人民銀行宏觀貨幣供應量和貨幣政策的配套,使房地產貸款的供應維持總量基本平衡,不要因為房貸的供應過度使房地產的需求過旺,在供給不足的情況下使房產價格虛漲。

個人房貸風險不容忽視
在《指引》中,銀監會對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規定多達16條(另加兩份附件),占《指引》總條款數的三分之一強,而該比例要比對土地儲備貸款和房地產開發貸款的規定高得多。
一向被各家銀行競相爭奪的個人房貸業務,此次為何成為重點監管的對象?
在金融市場上,人們一向認為個人房貸是風險較低的貸款種類。但是個人房貸風險較低只是相對而言,在房市周期的不同階段,個人房貸風險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如果不能意識到這一點,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個人房貸業務的快速發展終將給商業銀行積累巨大風險隱患。
近幾年來,個人房貸業務迅速發展的根本原因就在於該業務風險較低。統計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商業銀行個人房貸的不良率尚不足0.3%,有的銀行甚至低於0.1%。相比於其他貸款品種,個人房貸確實應算作商業銀行「超低風險」的優質資產。但這並不意味著個人房貸業務就是無風險資產。按照金融學中的有關理論,所謂風險就是指某種資產的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發生偏離的可能性或概率。從這一角度來講,無風險資產是不存在的。即使是被喻為「金邊債券」的政府債券,同樣存在這種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發生偏離的可能性,即風險。
個人房貸持續期較長(最長為30年),其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發生偏離的可能性就更大,即風險更大。據國家統計局的數字顯示,截至去年底,全國個人房屋商業貸款余額高達1.2萬億元。盡管目前國內諸多銀行的房貸壞賬大都控制在0.1%~0.2%之間,但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一般在發放貸款後3~8年中逐步顯現。而目前國內個人住房貸款余額中,80%是2000年以前發放的。據2003年11月某機構不完全統計: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作為住房按揭貸款業務量最大的銀行,每天至少產生上百名不能及時還房貸的買房人,雖然只佔總業務量萬分之幾的比例,但銀行為此付出的成本卻越來越多。
銀監會在此次出台的《指引》中加大了銀行直接接觸貸款人的力度,避免對其「盲視」。例如《指引》第三十三條就規定,「銀行應通過借款人的聘用單位、稅務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及徵信機構等獨立的第三方進行調查,了解審核貸款申請人及其家庭的資產、負債情況、信用記錄等。」
《指引》還從風險管理的角度要求商業銀行在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應關注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將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房產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債務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這樣可以有效控制借款人因收入問題而無法還貸的風險。
此外,銀監會的《指引》在其正文和兩個附件(《銀行個人購房借款申請書》和《風險評估書》)中均規定,商業銀行在發放個人按揭貸款前必須明確貸款人購房到底是自住還是投資,以此來分別評估貸款風險。這意味著,今後投資性購房按揭貸款將被商業銀行特別對待。
根據保守估算,上海、北京、杭州等市商品房購房者中投資(投機)性購房者所佔的比例至少在20%以上。當這種投資性購房比例上升到一定程度時,通過金融手段來限制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不加以限制,一旦經濟波動來臨,整個行業的風險將會立即顯現。而《指引》的出台也正是基於這個背景。

房貸月供比例應實行梯度制?
對於《指引》中「將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房產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債務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這一條款,業界和消費者反響各異。
有專家認為,這一比例可以有效控制借款人因收入問題而無法還貸的風險,但並不能從根源上解決商業銀行住房貸款風險。
有消費者表示,月房產支出占收入的50%這一條款有助於整體生活水平的提高,50%的上限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有消費者認為這一比例在20%左右才是最為合適的,這樣更加有利於保證生活品質。
綜合來看,50%的控制比例還是比較寬松的,因為實際操作當中還有很多漏洞。比如個人在提供收入證明時,極有可能虛增收入,而銀行在控制這方面風險的手段明顯不足。
更多人提出,出台政策「引導商業銀行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序,控制房地產貸款風險」是必要的,但要求所有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支出比均控制在收入的50%以下並非必要,尤其是對於那些高收入者而言更是這樣。
實際上,國外如美國等國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房產支出與收入比跨越幅度較大,一般在30%~60%之間,並沒有嚴格限制在一個固定的比例之內。這主要是考慮到個人還款能力的不同,而進行區別對待。
是否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這要考慮到兩種情況:一種是除正常工資收入外還有額外收入者。由於工資以外的收入在形式上比較「模糊」,因而較難提供被銀行所認定的收入證明。還有一些高收入者,因為收入遠高於一般人,所以即便是借款比例超出其月收入的一半以上,也不會面臨還貸危機。
因此,有人提出,與其不分收入高低一律限定50%的放貸線,不如實行按照實際收入梯度確定借款比例的政策更合理。比如,在一定收入之內者,以50%以下為宜,收入高過一定數額,貸款比例相應提高。這對於貸款者、銀行、房地產商,都是有利的。

開發商反應平淡
對於房地產信貸業務的管理,業界人士記憶猶新的是去年6月央行頒布的121號文件。將《指引》和121號文件進行對比可以看出,121號文件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銀行貸款,其自有資金(指所有者權益)應不低於開發項目總投資的30%。而《指引》第四章第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對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要求其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不低於35%。35%的新要求是否表明央行的121號文件已經失去其原先的約束力?
一位接近監管層的不具名專家表示,去年央行的121號文件一定程度上欲達到「迅速製冷」的目的,面對房地產市場潛藏風險不得不馬上控制的情況下,央行不得不強力出手。而當時,銀監會剛剛成立不久,尚無精力和人力著手制定這樣一套完備的規定。
雖然房地產商和銀行對《指引》的可操作性或可執行性仍持一定的保留態度,但是《指引》明確地傳達了這樣一個信號:監管層對商業銀行在房地產領域授信的監管決心已是十分堅定。
也許是因為自121號文件發布以來,歷經土地與資金多重「打擊」的開發商已煉就了過硬的「本領」,從目前各方面的消息來看,《指引》並沒有對開發商產生太大的影響。據報道,近段時間幾乎各大開發企業都在學習、研究《指引》,其結果是幾乎所有的開發項目都將「懸起的心放了下來」。
SOHO中國老總潘石屹曾在公司內專門就《指引》開了一個上午的會,逐條研究了《指引》。潘石屹透露,大家對該《指引》的感覺與央行121文有很大不同,121文當時有很多新東西,對市場影響很大,而該《指引》基本上是在大的政策框架下的一個補充性的規定,沒有更多的新東西。
今典集團老總張寶全則認為,「指引」實施起來比較難,從目前看,能買得起房子的很多人不僅是靠工資的收入,其隱性收入非常大,而現在沒有對個人收入的評估系統,「指引」也沒有相關評定細則,因此,對房地產市場的實際影響不大。

銀行可能面臨執行尷尬
《指引》中還有一條非常醒目,即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非現場監管情況,每年至少選擇兩家商業銀行,對房地產貸款的6個事項進行全面或者專項檢查。
《指引》發揮有效作用取決於執行力,那麼銀監會如何保證《指引》能扎實落實?
李伏安指出,這里存在對銀監會的監管思路和理念的認識問題。監管不能取代商業銀行的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不能代替做商業銀行應該做的事情。前提是商業銀行應該做好風險控制,在此之下來做風險的指引和提示。商業銀行要轉變觀念,認識到過去他們想解決這個問題但是不知道從哪裡解決,《指引》給出了銀行認識和掌握風險點的提示,同時給出了同行業遵守的准則,防止無序競爭。真正怎麼做好,銀行內部要自己做工作,要讓下面的業務人員既能把業務做開又能把風險控制好。
「短期來看,《指引》是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一部分,而長遠來看,如果能夠順利執行,將有望規范整個房貸市場。」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機構業務處有關負責人表示。
但是,一些業內人士對《指引》的可操作性表示懷疑。
一家房地產公司的總經理更直言不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已是司空見慣,「121號文件頒布後,銀行在房貸市場上還是在惡性競爭」!
某商業銀行負責人認為,此次《指引》在非現場監管上的可操作性仍值得商榷。特別是個人徵信系統尚未建立,銀行缺乏便捷的渠道了解客戶的信用情況。如果想找借口,銀行是很好找的。
風險控制住了,業務增長很可能就會受影響。風險控制的關鍵在於銀行,在於銀行能否平衡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
盡管《指引》對個人按揭貸款的風險管理規定非常細,但各級商業銀行在執行時肯定會存在很多問題,事實上,目前有很多銀行都無法真正掌握貸款人的實際收入、資產擁有情況和信用情況,而上述問題能否在《指引》出台後真正得到解決,還有待觀察。
某中行消費信貸科人士透露,目前他們總行已在根據《指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他坦言,雖然從提高銀行風險管理能力角度,《指引》對房地產開發貸款、土地儲備貸款、個人住房貸款等多種金融業務提出較全面的指導性意見,但就其在市場上的可操作性而言,肯定不如總行制定的細則。該工行住房金融業務部人士也指出,《指引》更多傳遞的是「銀行要強化風險控制」這樣一種信號,並不具強制性,該行目前還在等總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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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驚現房貸風波 風險提醒國內同行

美國頭號按揭貸款企業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和第二大房地產按揭貸款公司聯邦住房貸款抵押公司近期接連收到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調查、警告。
業界巨頭面臨指控
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和聯邦住房貸款抵押公司都是由美國國會創立的,主要負責收購貸款機構的住宅抵押貸款,並以此向購房者提供更多的資金。
去年聯邦住房貸款抵押公司曝出會計假賬丑聞,涉嫌曾在2000~2002年間虛報50億美元收益,由此為導火索,引發了管理層對兩大業界巨頭的關注。去年6月份,聯邦住房貸款抵押公司又解僱了其總裁大衛·格倫,理由是其對檢查公司會計操作的審計人員有所隱瞞。摩根士丹利和花旗都牽扯其中。
去年年底,聯邦住房貸款抵押公司重新公布業績,其2002年修正後利潤為101億美元。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規模比該公司大得多,但其2002年的利潤僅為46億美元,第二大巨頭要比第一大巨頭利潤高出一倍以上。修正的利潤報告反而引起了整個市場和管理部門更大的關注。
日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已經向聯邦住房貸款抵押公司發出警告,該公司可能面臨違反證券法的民事指控。
舉債經營危機更深
由於這兩家公司一直採取舉債經營的方式,目前負債額空前巨大,相關會計作假如果處理不慎、引發債務鏈條連鎖反應的話,整個市場都將會受到巨大的沖擊。
得益於美國國會創立的背景,這兩家都能夠低價借款來支撐業務運營。目前,這兩家公司的債務總額高達1.7萬億美元。
在此次事件曝光之前,有許多業內人士指出,這兩家公司規模已變得如此之大,一旦有什麼失誤都可能引發金融體系內更大范圍的癱瘓。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稱抵押貸款公司由債務推動的增長可能會產生系統性風險,除非接受更為嚴格的監管。
為此,今年早些時候,美國司法部專門出台了一份法律意見書,宣布美國財政部有許可權制這兩家公司未來的債券發行。
風險提醒國內同行
國內銀行近幾年的房貸業務發展得非常快,更有業內人士在計劃進行房貸證券化、房地產基金等多種金融創新。美國市場的這一幕房地產按揭風波,也給國內上了一堂很好的風險教育課。
目前對美國這場風波而言,關鍵在於美國政府是否會出面支持這1.7萬億借款。目前來看,在一些發債文件中,政府的立場講得很清楚,盡管這兩家公司是國會特許成立的,但這些債券沒有政府擔保。事件一旦擴散,將影響到每一個債券持有人,對美國經濟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在處理業務以及進行業務創新時,一定要注意風險問題,要設立嚴格的防火牆制度,以避免公司經營風險擴散為經濟社會風險。

⑷ 關於商業銀行貸款定價的案例及分析求高手解答

商業銀行貸款業務中最常見的是房產抵押貸款業務,這類貸款存在較大的風險,因此,也是初學者最好寫的論文。
淺談房產抵押貸款風險防範
由於信用貸款、保證貸款風險相對較大,機器設備抵押貸款抵押物又難以處置變現,而房產抵押貸款具有抵押物易處置變現、升值潛力大、處置方式靈活等優勢,因此房產抵押貸款歷來被認為是一種安全系數較高的抵押貸款模式,受到各家銀行的追捧。然而,隨著樓市的不景氣和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卻給我們敲響了警鍾,隱藏在其背後的風險也逐步暴露出來,尤其是當前我們農村信用社房產抵押貸款比重大,加之房產抵押貸款涉及環節多、專業性強,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如果不注意風險點,就很有可能產生貸款風險,因此很有必要進行分析防範,確保貸款安全。
一、 當前信用社房產抵押貸款存在的風險點
(一)外部風險
1、評估風險。隨著經濟的發展,當前可充當抵押物的資產越來越多,並且行業跨度大,因此,對於抵押物的評估,各家銀行紛紛藉助於評估機構。但在利益的驅使下,有的評估機構不惜出具虛假評估報告。借款人申請貸款時,評估費用由借款人支付,評估機構可能故意抬高房產的評估價格,讓借款能夠申請更多的貸款;當銀行拍賣用來抵押的房產時,評估機構又會故意降低房產的評估價格。
2、租賃權對抗風險。一是抵押物難以處置。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果「先租後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還貸,由於租賃仍然有效,信用社也很難處理抵押房產。二是租金收入難以獲得。借款人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前,如果與抵押房產承租人簽訂時間較長的租賃協議,並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賃費;或者借款人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租金將房屋出租給關系人,信用社即使獲得了產權也將很難獲得租金收入用於還貸。
3、登記風險。一是虛假登記,抵押貸款至有權部門進行登記是保證貸款合同生效和優先受償的必要條件,但當前卻存在重復登記,以及登記部門的個別人員出具虛假登記證明的問題,造成貸款出現糾紛時,信用社無法對抗第三人,權益得不到保護。二是 「一物多押」的風險。我國《擔保法》規定:「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借款人將房產抵押給多個銀行後,一旦破產倒閉,抵押房產將很難處置變現。
4、優先受償風險。我國《擔保法》規定抵押貸款按規定至有權部門進行抵押登記後,可以優先受償。但這也存在例外情況,一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16號 ,明確指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二是稅收優先權。《稅收徵收管理辦法》第45條第1款規定:「稅務機關征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規定表明,只要納稅人欠繳稅款的行為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擔保之前,即納稅人欠繳稅款在先,以其財產設定擔保在後,稅收就優先於擔保物權這種私權力。
5、抵押物價值風險。由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價格波動頻繁,特別是近年來房產價格急劇上升,而目前樓市又不景氣,因此房產價值較難以把握,存在較大的市場風險。當前美國的次貸危機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6、變現風險。一是變現成本大。抵押物的處置大抵要經過起訴、評估、拍賣等幾個環節,每一個環節的費用都要信用社先行墊付,加之本金、利息,往往存在資不抵債的問題。二是變現能力難度大,尤其是以鄉鎮房產為抵押物的,由於受鄉情、親情等觀念的限制,當抵押物拍賣時,常出現想買卻不敢買的局面。三是執行難。由於一些貸款人誠信觀念和法律意識淡薄,當其經營出現風險時,則開始偷偷低價變賣抵押房產,而一些人由於貪圖便宜,便私下簽訂買賣協議後便實際佔有,這種情況雖然不受法律保護,但信用社起訴申請執行時卻效果不大,往往發生贏了官司輸了錢的情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底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在執行民事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只能查封,不能拍賣、變賣和抵債。在現實中貸款戶的抵押房屋一般是生活用房,即使有多餘的房屋也同生活用房難以分割。因此,很多信用社在貸款時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最後往往造成抵押物無法處置。而當前社會上不法造假分子利用假房產證騙取貸款的案件也時有發生,某地信用社就發生借款人偽造房產證、他項權證騙取貸款100餘萬元的案件。
(二)內部風險。
1、風險意識差。由於長期以來形成的觀念,總認為抵押貸款風險小,所以從貸款調查、審查,以至貸後跟蹤檢查等各個環節都放鬆警惕,把關不嚴,缺乏風險防範意識。
2、責任心不強。個別信貸員在辦理抵押貸款時,只看下(連審查都談不上)抵押物的所有權證,然後就由客戶自行去相關部門辦理登記事宜,等客戶拿來他項權證時,就直接發放貸款。正因存在如此做法,才使虛假證件、虛假登記的情況層出不窮。
3、貸後管理鬆懈。由於缺乏風險防範和責任意識,一些信貸員貸後根本就沒有進行跟蹤檢查,致使當抵押物被偷賣、轉移時,還毫不知曉。也正因貸後管理鬆懈,因此當抵押物發生變質、價值降低等情況時,也未能及時採取相措施,最後致使貸款形成風險。
4、缺乏相關法律知識。當今的經濟是法治的經濟,如果對相關法律知識不了解,最後往往易造成抵押無效或無法實現優先受償。
二、 相關防範對策
1、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改變認為抵押貸款無風險或風險小的錯誤認識,合理評估抵押貸款的風險程度,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從貸款「三查」各個環節嚴格把關,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嚴格操作規程,努力把抵押貸款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
2、加強專業知識培訓。加強對信貸人員、經辦人員的專業知識、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提高信貸人員的專業素養和操作水平。對一些典型案例要加強分析,引以為戒,同時,加強對信貸人員有關房地產知識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其市場評估、判斷等綜合能力。
3、重視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 。發放房產抵押貸款時,不僅要考慮借款人抵押物價值的充足性和變現能力,而且更重要的是重視第一還款來源,要對借款人進行財務分析、現金流量分析和非財務分析,對借款人經常開展貸後檢查,動態反映貸款形態,從根本上提高房產抵押貸款的質量,有效防範房產抵押貸款風險。
4、貸前深入調查。對於已出租的房產,一般不辦理抵押,若辦理則要承租人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並調查清楚租賃的支付方式,簽訂協議將房產歸信用社所有時租金由信用社收取。 對共有財產,信用社應詳細掌握財產共有情況,要求所有財產共有人共同簽字。對於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應要求借款人把基本存款賬戶設在本社,往來款項要通過本社辦理,隨時監督借款人資金使用情況。同時應詳細調查清楚借款人的實際房產數量,查看有無弄虛作假、欺騙隱瞞的現象,僅有一套居住房屋的應叫其提供當信用社處置抵押物時和住房擔保。
5、加強相關部門間的溝通聯系。積極加強同房管處、土地局等登記部門的聯系,防範虛假證件和虛假登記。有條件的銀行可以同以上登記部門直接聯網,條件不足的可以指定專人辦理登記,專人取件,交叉進行,防範制假騙取貸款或是內部作案。
6、強化貸後管理。加強貸後管理,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貸後跟蹤檢查制度,認真關注客戶的經營情況、資金流向情況,以及抵押物情況,一旦發現問題,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努力化解貸款風險或是將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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