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的貸款人和擔保人的責任有區別嗎
法律分析:銀行的貸款人和擔保人的責任有區別。擔保人和貸款人責任不一樣。貸款人有還本付息等合同義務,擔保人是依據擔保合同提供的擔保責任。擔保范圍僅限於貸款人的義務,所以擔保人的擔保范圍不會超過貸款人的合同義務。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貸款人追償。銀行的貸款人和擔保人的責任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概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❷ 主貸人和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一樣嗎
法律分析:需要依據具體情況分析。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那擔保人和主貸人的責任一樣,擔保人和主貸人承擔同樣的還款責任和義務,如果在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主貸人沒有及時還款,那麼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在其擔保范圍內償還貸款。如果是一般擔保,只有在債務人強制執行後還是不能還上貸款時,才需要承擔還債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