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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多個擔保人責任怎麼分

發布時間:2021-05-11 16:20:51

㈠ 銀行貸款10萬元,有三個擔保人,責任該如何劃分

具體責任要看擔保合同如何寫比如三人各承擔1/3的擔保,或者甲擔保3萬,乙擔保4萬,丙擔保3萬等,這情況下每人只擔負確立的部分貸款的擔保。也可不寫,這樣三人同等的擔保責任。

㈡ 銀行貸款兩個擔保人一方履行義務另一方怎麼辦

如果貸款額度過大,兩個聯名擔保人,都需要有個償還擔保

㈢ 擔保人有兩個時,怎麼分擔責任

如果是連帶責任,主動權在銀行,銀行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擔全部責任,而該方在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其他擔保人和債務人追償。
上述是一般原則,但是在個案中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看有無存在脫保的可能性,如果有,對你父母是最有利的,但這個判斷需要看到材料後才能確定。

㈣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銀行貸款多個擔保人責任怎麼分擴展閱讀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㈤ 兩個擔保人的責任如何劃分

你好,兩個實際擔保人承擔全部的無限連帶責任,因為沒有說是有限擔保,那麼就是無限連帶保證,銀行找誰都可以。

追問功能已關閉,如有疑問,請直接來電約談(請看下面的說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規定,未建立委託關系前的任何解答,都不可作為自行處理案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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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銀行借款人跑了,兩個擔保人各負什麼責任

債務人失蹤,擔保人有什麼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

一般銀行貸款中,擔保人是連帶責任保證,也就是說兩個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六條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通俗而言,作為擔保人,無論是口頭上還是書面上的擔保,都必須承受一定的風險,這種風險即為,一旦被擔保人違反此前的承諾,給接受擔保的一方造成物質或精神上損失的,此時擔保人就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後果和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㈦ 銀行貸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你好,保證人是指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當事人。基於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責任是一種經濟責任,因此,只有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的民事主體才能充當保證人。對此,我國《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證人。

貸款人已去世,但他的妻子不願意償還貸款。那麼你是有義務代他償還的。

(7)銀行貸款多個擔保人責任怎麼分擴展閱讀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參考資料:擔保人_網路

㈧ 在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8)銀行貸款多個擔保人責任怎麼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㈨ 關於銀行貸款兩個擔保人是不是責任也平擔的問題

按照你的問題回答:
1、銀行對於個人貸款的擔保都是連帶責任的,您父親和另一個保證人都要承擔保證責任,在銀行訴他倆中沒有平擔一說(需要另訴)。主要看他倆誰更有履行能力。
2、本金加利息一般不會全部由一個保證人承擔的,但是按您所述的情況,您父親的個人賬戶有足夠承擔保證責任的錢,那麼有一定的可能,暫時先由您父親全部承擔。
3、少承擔的方法:向您叔叔主張追償,畢竟他才是債務人。雖然他窮,但是有收入即可。
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另訴,向另一個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平均承擔。另訴前建議做好調查工作,如果另一保證人將可供執行的財產轉移了,雖然能贏得訴訟,但是您家還是拿不到錢
希望對您有幫助。

㈩ 銀行貸款擔保人責任

貸款擔保人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對此,我國《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證人。

拓展資料: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擔保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擔保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一般保證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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