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在盈豐信貸借了5000,買了一個中級會員,還沒到賬,我問問這個靠譜嗎
認為不靠譜,有可能只是騙取會員費用的,畢竟你借5000塊錢並不是很多應該直接到賬,並不會需要會員費用,建議你謹慎對待。
B. 小額貸款公司上班怎麼樣,有沒有危險
沒危險
C. 四川青羊匯盈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樣
四川青羊匯盈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是2011-01-19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注冊成立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址位於成都市青羊區蜀金路1號2棟19樓1901號。
四川青羊匯盈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510100567153710N,企業法人陶濤,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四川青羊匯盈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范圍是:發放貸款及相關咨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通過愛企查查看四川青羊匯盈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D. 小額貸款公司可靠嗎!
正規的小額貸款公司是絕對可靠的。正規小額貸款公司是經過法律允許以及工商部門核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成立的條件也是十分苛刻。所以,正規的小額貸款公司按道理來說還是比較少的。然而,不少的騙子卻打著小額貸款公司的旗號招搖撞騙,使得借款人蒙受損失。要判斷小額貸款公司是否真實,需要從其經營資質出發。一般來說,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貸款的流程比較規范,如果拿到貸款前就要求收取各類費用,基本都是騙人的。其次,看貸款公司是不是計收復利,俗稱「利滾利」,如果這樣的話謹防有問題的。還有,現在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也是有明確規定的,不能超過當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如果超出了也可能是不真實的。
E. 海城貸款公司哪家好
金鼎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1、金鼎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主要辦理各項小額貸款和銀行資金融入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海城市金鼎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成立於2011年,位於遼寧省鞍山市,是一家以從事貨幣金融服務為主的企業。
F. 小額貸款公司有何優缺點
小額貸款公司有何優缺點?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與銀行相比,小額貸款公司更為便捷、迅速,適合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資金需求;與民間借貸相比,小額貸款更加規范、貸款利息可雙方協商。
小額貸款公司優點
小額貸款公司有三個優點:申請門檻低、放款速度快,而且借貸信息不會被納入徵信系統。
1、申請門檻低。
相比挑剔的銀行來說,平易近人了不少。一些收入較低或工資為現金發放形式(可提供3-6個月自存流水)的借款人,都可直接通過小貸公司辦貸款。
2、放款速度快。
銀行的審核流程嚴格而繁瑣,但貸款機構則與之相反,其頗高的辦事效率,無疑提高了放款速度。因此,急需用錢的朋友,可以考慮向此類機構申請貸款。
3、借貸信息不會被納入徵信系統。
雖然徵信系統在日趨成熟的階段,但仍有待完善。究其原因,凡是借款人與銀行外貸款機構發生的信貸交易行為,都不會被記錄在徵信系統內,自然也不會體現在信用報告上。而這就意味著,借款人的負債情況及逾期行為,不僅會享有充分的「隱私權」,更是有利於借款人再次向其他機構借款。
小額貸款公司缺點
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有兩個缺點,一是貸款費用高,二是貸款騙局多。
1、貸款費用高。
由於小貸公司的申請門檻低,承擔的放貸風險自然也相對較大,在風險換利潤的貸款行業中,收取的利息會高於銀行也就顯得理所當然了。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小貸公司間的收費標准也會各有差異,貨比三家對借款人來說仍是王道。
2、貸款騙局多。
在魚龍混雜的無抵押貸款市場,不少穿著小貸公司「外衣」的不法分子,對於用錢心切的借款人實施詐騙行動。總的來說,80%的貸款機構都會以收取保證金、手續費、利息等名目,要求借款人提前交費。但實際上,正規的小貸公司只會在成功放款後的第一個月,才開始收取相關費用。
G. 銀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可信嗎
銀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是不可信的,這樣的公司大多數都是不太正規的,都是為了讓你這邊去交什麼保證金,並且利息也是非常高的,套路也比較深,然後就會導致你的虧損,所以您最好不要去這樣的公司貸款。
不同的貸款渠道的利率
1、信用卡現金分期或者套現:持有信用卡的小夥伴經常會想到用手中的信用卡來貸款或者套現,先來說套現,是利用一些方法刷出來,是需要手續費的,一萬元大約是60到80元不等的費用,另外再按分期的利率來算的話,起碼也是在10%以上了。
2、抵押貸款:現在銀行抵押貸款的利率都是根據當地的政策和銀行政策來的,基本上是在6%到8%之間,但是還需要符合要求的抵押物,還需要辦理各種的手續,相對而言是比較麻煩的。
3、銀行信用貸款:現在的很多銀行也提供了各種手機信用貸款,年利率從8%到14%不等,根據產品屬性的不同也會略有不同,此外再加上一些還款方式的演算法,利息大約是在15%左右。
4、小額貸款的公司:現在市面上已經有很多門檻極低的貸款公司了,只需要提供基本的個人信息,就可以提供幾千到幾十萬不等的貸款,門檻低註定利息就會很高,利息再加上各種手續費算下來基本都是在24%左右。
5、小貸平台:比如借唄、京東金條、微粒貸以及萬達貸這樣類似的正規靠譜的平台,都是按天來計息的,日利率大約是在0.05%左右,算下來年利率大概是在18%。還有一些手機貸款的平台,利息就更高了,大部分都是在36%左右,部分違法的網貸年利率甚至能高達200%。
利率
在現代經濟當中,利率作為資金的價格,不僅會受到經濟社會中許多因素的制約,而且,利率的變動還會對整個經濟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現代經濟學家在研究利率的決定問題的時候,會特別重視各種變數的關系以及整個經濟的平衡問題。
1、利率指的是借款、存入或借入金額中每個期間到期的利息金額和票面價值之間的比率。借出或者借入金額的總利息取決於本金總額、利率、復利頻率、借出和存入以及借入的時間長度。
2、利率也是借款人需要向其所借金錢所支付的代價,也是放款人延遲其消費,借給借款人所獲得的回報。利率通常是以一年期利息與本金的百分比來計算的。
3、利率指的是一定時期內利息額與借貸資金額(本金)的比率。利率是用來決定企業資金成本高低的主要因素,同時也是企業籌資以及投資的決定性因素,對金融環境的研究的時候必須注意利率的現狀及其變動的趨勢。
H. 哈爾濱市元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哈爾濱市元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9年09月15日,法定代表人:張帆,注冊資本:30,000.0元,地址位於哈爾濱市松北區科技創新城創新三路800號國際農業科技創新中心大廈龍科孵化器7層721/722室。
公司經營狀況:
哈爾濱市元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處於開業狀態,公司擁有17項知識產權,招投標項目1項。
建議重點關註:
愛企查數據顯示,截止2022年11月26日,該公司存在:「自身風險」信息202條,涉及「裁判文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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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對超標的查封提出復議或執行異議的審查裁判規則
人民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旨在確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確保實際變價處分時債權能夠得以足額受償。同時,為避免損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為此,科學審查當事人的就超標的申請復議或執行異議是否合理正當顯得尤為重要。本律師通過聚法案例、無訟案例等進行檢索,就 超標的執行異議的裁判規則 整理如下:
1 、判定執行實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情形,首先應當查明案件執行標的數額,其次再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對價值進行評估,進而判斷被查封財產是否超過執行標的數額
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姚輝民間借貸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2015)執復字第47號執行裁定書中,最高法認為,首先,判定執行實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情形, 應當先行查明案件執行標的數額 。本案執行異議程序中,對於案涉執行標的數額,雙方當事人存在爭議。該項事實對於判定是否超標的查封關系重大,而海南高院對此未經審查即認定本案不存在超標的查封,已構成認定事實不清。其次,被執行人創新書店所提交評估報告,因系單方委託或已超出有效期,確已不適合作為判定是否超標的查封的依據。但是,本案於2015年7月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姚輝已提出評估申請,現被執行人創新書店主張超標的查封,海南高院應當立即對案涉房產進行委託評估,根據委託評估價格認定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情形。
2 、當事人提出超標的查封的,人民法院不能單純從標的物的評估價格看,還應考慮遲延履行利息、被執行人欠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各種稅費和執行費用、拍賣傭金、拍賣標的物過戶費等,以及在確定拍賣保留價時依法可以下浮的比例等因素綜合認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寧夏富龍(浙江)餐飲娛樂有限公司與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執行案(2013)執復字第6號復議裁定書中, 最高院認為,本案單純從標的物的評估價格看,確實超過執行標的數額,但是否應解除超過部分的查封,還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來確定。 執行法院有權考慮執行標的應包括的遲延履行利息、被執行人欠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各種稅費和執行費用、拍賣傭金、拍賣標的物過戶費等,以及在確定拍賣保留價時依法可以下浮的比例等因素。同時本案標的物「富龍大酒店」為在建工程,根據規劃不應、也不便於分割處理。至於被執行人擅自處分的和其他法院處分的部分房產從拍賣標的中剔除,是基於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陳敏富違規辦理產權登記而引起,鑒於 已成為既成事實,難以處理,故從拍賣標的中扣除,並不表明拍賣的在建工程是適宜分割的標的物 。因此,本案執行法院整體查封及整體處置標的物並無不當。
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唐山市人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韓文君執行審查類案件(2017)最高法執復18號執行裁定書中, 最高院認為,是否存在超標的額查封,應當在執行標的和查封標的的價值之間衡量 。復議申請人提出應執行金額為3.7億元,超標的額查封價值近6億元的土地,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且本案執行證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為5.05億元的特定物業轉讓基本價款,以及溢價款、遲延違約金、律師費、執行證書公證費、其他合理費用。故復議申請人主張的應執行金額3.7億元和無證據證實的超標的額查封的事實和理由難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 、輪候查封在性質上不屬於正式查封,並不產生正式查封的效力,不存在超標的查封的問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蘭州通用機器製造有限公司與蘭州新區匯銀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借貸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2014)執復字第25號執行裁定書中,最高院認為,根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據此可知, 輪候查封在性質上不屬於正式查封,並不產生正式查封的效力 。 輪候查封產生的僅是一種預期效力,類似於效力待定的行為。 甘肅高院02號異議裁定關於輪候查封措施的「查封效力尚未顯現」的認定並無不當。同時,甘肅高院對蘭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權實施的輪候查封屬於訴訟保全措施,在性質和效力上屬於臨時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蘭通公司轉移財產,在客觀上並未對保全的標的進行處置。退一步講,即便本案將來進入執行程序,且甘肅高院在本案中對蘭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權實施的輪候查封轉變為正式查封,進而發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所查封的兩宗土地使用權變現所得價款究竟還有多少可用於實現本案債權,尚取決於在先查封案件的執行情況。鑒於此,甘肅高院凍結蘭通公司名下三個銀行賬戶存款合計1.819058萬元的措施不構成重復保全,蘭通公司關於甘肅高院對其實施了超標的保全的理由與事實不符,且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4 、人民法院在審查執行異議過程中,應當結合債權不斷增加、司法拍賣時可能存在流拍降價等因素,對司法解釋規定的「明顯超標的額」的限制,應當適當從寬掌握
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南通盈豐房地產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上海豐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等與南通盈豐房地產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上海豐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等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2015)執復字第28號執行裁定書中, 最高院認為 ,本案中,江蘇高院依法查封的標的物是不動產,而非存款等具有明確價額的財產。 因案涉不動產未經評估,無法精確計算其價值,江蘇高院僅能綜合估算查封財產的價值。因此,對於司法解釋規定的「明顯超標的額」的限制,應當適當從寬掌握。 考慮到債權數額仍在持續增加,查封的不動產上還設有抵押權,結合司法拍賣的不確定因素以及市場波動等情況,從目前查封的財產看,江蘇高院並未明顯超標的額查封財產。
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陳春蕊、雲南金福地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等與陳春蕊、雲南金福地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5)執復字第12號執行裁定書中, 最高院認為,關於查封標的物價值的判斷,如果沒有進行評估,可以參照相應的市場價格以及兼顧司法拍賣變現過程中的降價因素等綜合認定,如果進行了評估,評估報告可以作為認定標的物價值的主要依據 。依據評估拍賣的相關規定,首次拍賣以評估價的80%作為保留價,每次拍賣可再降低20%,如果對查封標的物實行三次拍賣,變現價值可低至1.6億元左右。而王嘉庸的債權本金1億元及利息、遲延履行利息的總額,與查封的房地產、凍結的100萬元股權價值基本相當,因此,本案不存在明顯超標的查封、凍結。
5 、被查封的商品房雖系在建工程,但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可以對外銷售的,其價值應結合周邊商鋪銷售價格以及雙方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的約定等因素進行參考確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甘肅永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甘肅永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李錫明民間借貸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2016)最高法執復3號執行裁定書中,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查封的商品房系在建工程,其價值不能等同於已建成的商品房。永瑞公司也未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商品房的具體價值及超標的數額,遂作出異議理由不予支持的裁定。 但經最高院審查後認為,被查封的案涉房產雖為在建工程,但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可以對外銷售,結合周邊商鋪銷售價格及雙方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的約定,被查封的 36703.83平方米房產價值已明顯超過申請保全的金額200,405,554.8元。並以此為由裁定對於明顯超標的部分應解除查封。
6 、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關鍵是案外人是否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至於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財產的問題,屬於對執行行為的異議
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楊俊華與邢雙全申請再審案件(2015)民申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書中,最高院認為,因為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目的是排除執行程序的進行,人民法院所審查的是案外人是否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而楊俊華舉證欲證明的執行過程中存在超標的查封財產的問題, 針對的是執行行為是否違法的問題,不屬於案外人異議之訴的審查范圍。
7 、對保全裁定提出異議為復議案件,對法院基於保全裁定的具體實施行為提出異議為執行異議案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唐山昆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2016)最高法執復73號執行裁定書中, 最高院認為,由於本案為昆泰公司對具體的查封行為而非概括保全裁定提出異議,應立執行異議案件進行審查 。河北高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本案進行審查處理,並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復議的權利,是正確的。但其立復議案件案號即(2016)冀執復123號執行裁定不當,應更正為異議案件案號。本院因襲河北高院案號,對崇建公司的申請立為(2016)最高法執監399號案件。在了解相關情況後,本院已將案號更正為(2016)最高法執復73號,並按照復議程序進行審查。
8 、訴訟程序中,對保全措施提出的異議和復議的審查與訴訟審理相重合,判決生效並進入執行程序後,尚未審查終結的財產保全異議或者復議應當自動轉為執行程序中對執行行為的異議或者復議
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陳春蕊、雲南金福地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等與陳春蕊、雲南金福地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2015)執復字第12號執行裁定書中,最高院認為,關於對訴訟保全措施的異議、復議能否自動轉為執行中對執行行為的異議、復議問題。首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 訴訟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判決前,為保證判決得以順利執行而對當事人的財產採取的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八條, 亦明確規定保全裁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解除,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因此,訴訟保全措施實質上即為執行強制措施 。其次,對訴訟保全措施的異議和復議,實質上亦屬於執行程序的異議和復議。訴訟程序中,對保全措施提出的異議和復議的審查與訴訟審理相重合,判決生效並進入執行程序後,尚未審查終結的財產保全異議或者復議應當自動轉為執行程序中對執行行為的異議或者復議。因此, 進入執行程序後,本案訴訟保全的異議、復議實質上已經轉為執行中的異議和復議 。
9 、被查封的標的物項上存在抵押權的,主張超標的查封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被查封的標的物扣除抵押權後的價值承擔舉證責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王少傑、鄭祖蘇等股權轉讓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2015)執監字第38號執行裁定書中,最高院認為,本案中,三明中院在 查封 財富花園在建工程時, 該工程已經全部抵押給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且永龍公司、張河淦當時 並未提供有關證據材料證明扣除抵押債權後查封的在建工程價值,因此,執行法院的查封並無不當。
10 、訴訟保全期間的執行異議與執行階段的超標的查封異議應當有所區別,人民法院對於保全期間的超標的查封異議應適當從嚴把握,並允許當事人提供單方委託的評估鑒定意見作為參考依據
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熊道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案件(2017)最高法執復14號執行裁定書中, 最高院認為,訴訟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本案屬訴訟財產保全裁定的執行,查封、扣押、凍結擔保人貴州建安公司財產, 一般應以訴訟財產保全裁定確定的財產價值為限 。 對於訴訟財產保全裁定執行中,確定查封、凍結財產的價值數額問題,是否需雙方共同委託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司法鑒定機構來進行評估,目前法律、司法解釋並無明確規定 。因此,當事人 自行委託 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對案涉房產價格進行評估, 並將鑒定意見用於佐證其主張,執行法院經審查予以採納並認定超額查封的,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
11 、超標的查封的處理原則為:由執行實施部門對被查封房產價額進行核實後重新作出協助執行通知
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南通新華建築集團有限公司執行審查類案件(2017)最高法執復37號執行裁定書中,最高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精神, 查封的財產如果明顯超過保全裁定確定的價值,應及時解除對超額部分財產的查封 。天之潤公司在異議程序中主張超標的額查封房產,並提交了部分查封房產為其他目的作出的價值估價報告,但南通新華公司對此不予認可,雙方就被查封房產的價值存在爭議。對此種爭議一般理解為應在異議審查過程中解決,並實質性確定是否解除部分查封。河北高院在異議程序中未對本案是否存在超標的額查封財產的問題作出實質判斷,而只是指出了本案超標的查封爭議的處理原則, 即由執行實施部門對被查封房產價額進行核實後重新作出協助執行通知,該處理方式與一般理解的異議程序的功能和目的不一致,不盡合理,但尚不妨作為特定情形下的變通處理方式。
12 、財產保全制度的性質決定了在實施查封時無法精確計算其價值,因此不能否定在被查封財產價額尚無准確判斷依據時所實施查封的合法性
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南通新華建築集團有限公司執行審查類案件(2017)最高法執復37號執行裁定書中,最高院認為,本案具體查封的標的物是不動產,而非存款等具有明確金額的財產,財產保全制度的性質決定在實施查封時 無法精確計算其價值,僅能綜合各方因素予以估算 ,因此 不能否定在被查封財產價額尚無准確判斷依據時所實施查封的合法性,對於是否超標的查封的問題可在隨後的異議程序中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