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住房公積金擔保人死亡後的問題
不太好辦,如果擔保人是以其自己公積金賬戶中的款項作為擔保的,則擔保期間應直到貸款人還清貸款時才能解除擔保。如果公積金賬戶中的款項不是很多的話,你可以將公積金賬戶中的款項先支付全部或部門給擔保人的繼承人,並將相關事項寫個書面協議。
B. 幫別人貸款擔保,貸款人死了,他家人不肯還貸怎麼辦
一般保證人提供的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保證方式在訴訟中體現出的差別為,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則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後,債務人不履行還款責任後才可向要求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可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
在銀行的金融借款合同中,保證人承擔的基本都是連帶責任保證。即代表在借款人出車禍死亡時,銀行可要求保證人直接承擔還款責任。
叔叔深信不疑,叔叔年齡大,也沒有什麼存款,就將住房抵押給銀行貸了幾十萬。侄兒把廠辦垮了,還進了大牢,為了還債,60多歲的叔叔嬸嬸還在干保潔,環衛工作來還貸款,不然房子就沒有了。所以,喜歡給別人擔保的人都是為了得到更多的利益。他們沒有想到是竹籃打水一場空,賠了夫人又折兵,最後落得一無所有。
怎麼說呢,既然給人家做擔保就要做好替人家還錢的准備。現在對方去世了,欠款在對方遺產中償還,不夠的部分就由你來償還,沒有別的辦法。古人說:好替人死,勿替人生。如今就是擔保的意思,所以,既然你自己願意替人擔保,一切後果自負。
C. 公積金貸款人去世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由房產繼承人承擔還款責任。
如果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不願意承擔債務,銀行會法院申請拍賣房產(因為房產是抵押了的),拍賣的款項,優先用於償還銀行債務,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繼承人,只能充公了)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住房公積金呆帳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二條 本辦法專指借款人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發生意外死亡,其債務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償還的處理辦法。
第三條借款人發生意外死亡,無繼承人承擔其債務的,公積金中心無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公積金中心首先全部扣除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余額用於償還貸款,不足部分可使用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償還其貸款;有繼承人但確實無償還能力的,先由公積金中心全部扣除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余額用於償還貸款,其餘由擔保人承擔其部分擔保責任,不足部分可使用公積金貸款風險保證金償還。
D. 貸款擔保人死亡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貸款 擔保人死亡 後的責任為:如果擔保人由繼承人,且繼承人繼承了擔保人的財產,那麼繼承人應在其繼承的份額內 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的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E. 住房公積金貸款人去世怎麼辦
法律分析:按程序來說,申請人尚未正式和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因此借款行為尚未正式生效,可以撤銷。如果撤銷了,自然就不算公積金貸款了,那要再去申請商業貸款,要重新走一遍程序,利息自然也會高了。但如果貸款合同已經簽訂,款項已經發放,也已經開始每月還款了申請人才去世的,理論上可以不撤銷貸款,而有死者的繼承人繼續履行還款的義務,待貸款全部結清後才能處理此套房產的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F. 銀行貸款擔保人死亡後,還承擔擔保責任嗎
第一個問題,可以的,在你家裡清償該款項後,取得代位求償權,可以向被擔保人(主債務人)要求追償的;
第二個問題,銀行是可以做的,如果沒有註明是一般保證,銀行也可以就你父親遺產部分主張清償。
第三個問題,是的,你擔保人變更,只要債權人(銀行)同意即可。
第四個問題,不會的,不同的合同,不同的借貸關系,你父親的債務與你沒有任何關聯性,銀行無權中止貸款協議。
對你父親的死,本人表示萬分悲痛!!節哀!!
G. 住房公積金擔保人死亡後的問題
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已離職不能領取公積金,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注銷或者依法關閉的,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了解,特殊情況是可以依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勞動者丟失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可以回原用人單位請求其幫忙重新出具一份。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H. 公積金貸款人死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貸款人發生意外死亡,無繼承人承擔其債務的,公積金中心首先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公積金中心首先全部扣除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余額用於償還貸款,不足部分可使用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償還其貸款;有繼承人但確實無償還能力的,先由公積金中心全部扣除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余額用於償還貸款,其餘由擔保人承擔其部分擔保責任,不足部分可使用公積金貸款風險保證金償還。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I. 貸款擔保人死亡後的責任是什麼
法律分析:擔保人死亡後,擔保人留有遺產的,則繼承人應在其繼承的份額內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J. 公積金貸款人死亡擔保人怎麼代償
法律分析:擔保人對貸款人的擔保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貸款人還不上錢,擔保人就有義務替貸款人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