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續貸擔保人需要重新簽字的嗎
法律分析:如果擔保人只對第一筆貸款進行擔保,第一筆貸款結清以後,擔保人的責任就結束了,這時候發生續貸,擔保人不需要重新簽字。而擔保合同約定在一段時間內、限定金額內進行擔保,這時候續貸發生在一段時間內、限定金額內,擔保人需要重新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② 貸款延期需要擔保人簽字嗎
法律分析:貸款延期擔保人是否要簽字,要分情況。1、保證人簽訂的保證擔保合同約定僅是對第一次的單筆借款進行擔保,則在第一次的借款本息償清後,其擔保責任就已經終止。2、保證人簽訂保證擔保合同約定的是對借款人在某一時間段內,並在某一限定金額內發生的借款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③ 銀行抵押貸款合同三年,第二年周轉需要擔保人再次簽字嗎
在合同有效期內,擔保人不需要再次簽字。抵押貸款是將自己的所有物的所有權抵押銀行用於金融借款,貸款期內主合同沒有到期,擔保人是不需要再次進行簽字的。
一、銀行抵押貸款
銀行抵押貸款,顧名思義是借款人利用自有的物品或者有價證券來進行抵押放款的一種金融手段,抵押貸款是目前國家銀行採用的最普通的一種貸款方式,抵押貸款要求貸款方提供一定價值的抵押物品,作為該項金融借款的擔保物,以保證該筆借款到期後能夠進行償還。
二、抵押物和擔保人
借款人在銀行進行抵押借款的抵押品一般應該容易變賣,不能輕易的損耗,最常見的是汽車抵押貸款和房地產抵押貸款以及有價證券和存款單據貸款等等。當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品的估價不能滿足借款額度時,需要第三方擔保人現場簽字擔保,銀行對於擔保人同樣也有條件約束,例如社會地位、自身的自有資產等方面。
三、抵押合同在履行有效期內,擔保人有一定的擔保風險。
抵押合同的擔保人在該筆貸款的初期進行擔保合同的確認,在主合同履行期間不需要進行二次簽字。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間如果主借款人不能按時歸還借款或者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不能完全覆蓋借款額度,在借款合同到期時,擔保方需要承擔該筆借款的還款義務。
總結
銀行抵押合同在主合同履行過程中,擔保方無需進行再次的簽字確認,如合同履行中途,借款方提前還款後,需要再次借款,則擔保方需要再次進行簽字確認。銀行抵押貸款通常情況下不需要擔保人,特殊情況下銀行也會根據借款人的基本條件去選擇是否需要擔保人簽字,以及擔保人簽字確認的次數和時間。
④ 銀行續貸擔保人需要重新簽字的嗎
一、銀行續貸擔保人需要重新簽字的嗎
1、銀行續貸擔保人是否需要重新簽字,需視情況而定:
(1)如果擔保人只對第一筆貸款進行擔保,第一筆貸款結清以後,擔保人的責任就結束了,此時發生續貸,擔保人不需要重新簽字;
(2)而擔保合同約定在一段時間內、限定金額內進行擔保,此時續貸發生在一段時間內、限定金額內,擔保人需要重新簽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個人貸款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個人貸款需要滿足的基本條件如下:
1、年滿18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擁有有效的居住證明及身份證明;
2、有穩定的合法收入及證明,有還款付息的能力;
3、當所貸業務有對首付的要求時,有付全首付的能力;
4、如較大額度的個人貸款,需要滿足銀行要求的抵押物的條件。
⑤ 貸款延期需要擔保人同意嗎
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經借款人申請、貸款人同意,可以對借款進行展期。但在辦理借款展期時,是否還須擔保人的書面同意,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司法解釋只對保證擔保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抵(質)押擔保,卻沒有類似的規定。鑒於銀行經常辦理借款展期,本文結合一案例作分析。
【拓展資料】
1.借款展期未形成新的債權,原借貸關系依然存在
借款展期屬於合同變更范疇,而合同變更是債的變更的主要形式。一般認為,債的變更有要素變更與非要素變更之分。要素變更是指債的標的的變更,如標的由A變為 B;而非要素變更是指合同標的之外的有關數量(額)、履行期限等條款的變更。在要素變更的情況下,原合同關系消滅,新的合同關系產生,因而這種變更被稱為合同更新。合同數量(額)、履行期限等是合同的非「標的」條款,對其加以變更,合同的性質不受影響,原合同關系依然存在。由此可見,履行期限只是合同的條款之一,對借款期限的延長,也只是對合同關系中的「履行期限」作了修改或補充,是局部的變更,從根本上講,合同的內容沒有發生實質的變化,故原借貸關系沒有發生變化,擔保責任自然也就存在。
2.借款展期對抵押人擔保責任的影響
借款展期,若經過抵押人的書面同意,則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是毫無疑問的,但若未經過其同意,則是否意味著擔保責任的免除?對此,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學界也很少有人去探討。零星的見於雜志或報紙上的文章,都主張參照《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解釋》第三十條對保證人責任的規定執行。依據此規定,保證人不因主合同的變更而一概免責,若變更後減輕了債務人之債務的,則保證人對變更後的主合同仍承擔保證責任,若加重的,則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又據《擔保法》的規定,違約金或者利息屬於擔保的范疇,借款展期,在客觀上增加了借款人所承擔的債權(利息)額,因而也就增加了保證人所擔保的主債權數額。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對「增加」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符合公平原則。
但若將上述關於保證責任的規定簡單地移植於抵押關系當中,我們認為是不妥當的,理由如下:
保證為人的擔保,在理論上,它被劃歸在債的范疇,而抵押則為物的擔保,它則屬於物權范疇,是物權之中的他物權。從性質上講,二者是互不相容的兩種權利,這是《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將它們分章節規定的依據之一,也是《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等條款形成的主要原因。
⑥ 銀行貸款擔保人簽字
法律分析:貸款擔保人需要簽字的,只有簽字才是同意承擔相應責任。而如果不簽字的話,就沒法和出借人之間訂立擔保合同關系,沒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法律上是不會承認的,擔保人也就不具備擔保責任了。如果擔保人是某一家單位的話,就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者蓋單位的公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責任。
⑦ 貸款續貸還需要擔保人簽字嗎
法律分析:續貸是屬於新增債務,共同還款要和擔保人一般是不需要簽字的,但如果協商一致的,可以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